DCCC 225A/2014
DCCC 22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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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否認販運毒品,但承認管有毒品,涉案毒品是內含10.57克氯胺酮的12.96克粉末。經審訊後,本席判被告人管有毒品罪名成立。
2. 被告在2013年12月25日下午從外返回旺角彌敦道新興大廈17樓住所門外時被埋伏的警察截停,在被告攜帶的手袋內檢獲兩個膠袋,其中一個載有上述毒品,另一個則載有99個細小的透明可再封口的空膠袋。調查期間,被告向警察承認該批氯胺酮是自用的,被告每天吸食約2小包共值$100的氯胺酮。該批膠袋是被告用$20買來,返工時會攜帶2包氯胺酮待需要時吸食。被告在馬會任兼職平均每月賺到$5,000至$6,000,同居男友每月會給她$10,000,但若他不夠錢作開支她便會把部分錢回贈給他。
3. 被告現年37歲,2001年有1項管有毒品紀錄,罰款$5,000。她在2001年受不良朋輩影響而開始吸食氯胺酮,被定罪後停止吸毒,後因與前夫感情破裂及雙親離世便再次吸毒。
4. 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並非毒品依賴者,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她對自己的毒品問題有正確體會,她無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
5. 本席判罰被告$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