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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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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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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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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鴻彬 TSOI Hung-b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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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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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忠禮先生,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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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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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8月24日早上六時許,姓黃的女受害人在黃埔花園的一間快餐店外。被告在受害人身後,問受害人那快餐店開門沒有。受害人說快餐店大約七時才開門。被告然後用手掩著受害人的口,而手持一把沒有伸出刀片的𠝹刀。受害人立刻推開被告人的手。被告用手把受害人推倒地上,然後搶去受害人的手袋,逃離現場。
3. 受害人的手袋內有一個銀包、現金港幣$1,300元、人民幣$3,500元、身分證、一張信用卡和一些雜物。
4. 受害人大叫「打劫」。剛巧一名途人聽見受害人的呼叫,成功追逐被告,以及把被告制服。受害人的手袋失而復得。
5.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因為沒有工作個多月,因而打劫。
6. 受害人經過醫生治理,發現她受了輕傷,包括左中指有裂傷,而頭皮、頸部、臀部及手指有觸痛。
7. 相關的閉路電視錄像拍攝到受害人和控方第二證人追逐被告的情況。
求情理由
8. 被告現年40歲,單身,被捕前一個月辭去他採購員的工作。被告的年邁父親今天亦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的母親在今年7月離世。被告因為經濟原因而犯案。
9. 辯方同意茆廣生訴女皇的案例[1981] HKLR 610的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持械行劫一般的量刑起點是5年,而刑期亦因應案情而上調。
10. 被告在被捕後充分和警方合作,亦承認控罪。辯方說本案案情並非最嚴重的一種。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1. 被告現年40歲,單身,中七程度,從2005年有兩項定罪,最近一次是在2012年,因為爆竊罪而被判入獄20個月。被告在2013年5月出獄。
12. 被告使用一把透明的膠𠝹刀犯案。案情指出被告並沒有把那約六公分𠝹刀的刀片伸出,但亦足以威嚇一名女子。受害人被被告推跌在地上,被告繼而搶去受害人的手袋。受害人因而受到輕傷。被告是被途人追逐下被制服,束手就擒,而受害人的手袋亦失而復得。本案人贓並獲,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3. 被告的「悔過書」指稱他對所犯的罪行深感悔咎,愧對社會教育及父母的教誨。被告說他隱暪自己失業的事實,而最後因一時的貪念犯罪。被告說他並沒有打算用𠝹刀傷害他人。被告說他自己是沒有預謀下犯案,希望法庭能夠從輕判刑,以便照顧年屆75歲的老父。被告說他害怕「子欲養而親不在」的情況。
14. 本席認為如果被告沒有前科、沒有被判監的經歷,他所謂「悔過書」自然是值得令人讚賞。但被告在2012年6月曾經被判刑而入獄20個月。那時被告的母親尚在,被告卻沒有「子欲養」的衝動和孝心。現在被告更加變本加厲,干犯更嚴重的搶劫案。
15. 被告亮晃一把𠝹刀,亦使用武力推倒受害人,繼而搶去手袋。本席考慮到那把𠝹刀的刀片並沒有伸出,案發的時候是早上時分,而犯案的地點並不是私人的處所,受害人的失物完璧歸趙,這些都是求情的因素。
16. 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秉持承諾,真的能夠照顧老父,以及改過自新。因此,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4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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