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1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18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被告喺落馬洲入境之後被關員截查,喺佢腰部撿獲兩包用保鮮紙包裹嘅物體,內載危險藥物。 有關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0.69公斤混合劑,內含0.55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市值係622,000元。 被告承認佢替其他人喺深圳運送嗰啲毒品返香港,將會獲得3,000元嘅報酬。 被告現年26歲,有過兩次嘅刑事紀錄,同毒品無關,均為盜竊。最後一次喺2003年1月10號因為盜竊罪,被判18個月嘅感化令。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與女兒因為遭男友遺棄,需要搬回斗室與母親及家人同住,被告又急於賺快錢,希望能夠支持租金上期,從而獲得租金津貼,可以搬出外居住,先至導致到佢今次鋌而走險,干犯本案。 大律師指,被告已經獲悉會面對頗長時間嘅牢獄生涯,雖然曾經有輕生之念,現已克服,並痛定思痛,積極面對,並打算利用在囚嘅日子充實自己,希望出獄之後可以有穩定工作,並照顧女兒。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所牽涉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覽咗辯方呈上嘅文件。根據有關嘅量刑指引,販運海洛英鹽酸鹽重量喺400至到600克,起刑點15至20年。就住本案所牽涉嘅550克海洛英鹽酸鹽,再加上跨境因素而言,本席認為一個19年嘅起刑點係適合嘅,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十二年八個月。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被告喺落馬洲入境之後被關員截查,喺佢腰部撿獲兩包用保鮮紙包裹嘅物體,內載危險藥物。
有關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0.69公斤混合劑,內含0.55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市值係622,000元。
被告承認佢替其他人喺深圳運送嗰啲毒品返香港,將會獲得3,000元嘅報酬。
被告現年26歲,有過兩次嘅刑事紀錄,同毒品無關,均為盜竊。最後一次喺2003年1月10號因為盜竊罪,被判18個月嘅感化令。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與女兒因為遭男友遺棄,需要搬回斗室與母親及家人同住,被告又急於賺快錢,希望能夠支持租金上期,從而獲得租金津貼,可以搬出外居住,先至導致到佢今次鋌而走險,干犯本案。
大律師指,被告已經獲悉會面對頗長時間嘅牢獄生涯,雖然曾經有輕生之念,現已克服,並痛定思痛,積極面對,並打算利用在囚嘅日子充實自己,希望出獄之後可以有穩定工作,並照顧女兒。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所牽涉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覽咗辯方呈上嘅文件。根據有關嘅量刑指引,販運海洛英鹽酸鹽重量喺400至到600克,起刑點15至20年。就住本案所牽涉嘅550克海洛英鹽酸鹽,再加上跨境因素而言,本席認為一個19年嘅起刑點係適合嘅,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十二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