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07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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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11年3月3日上午11時11分
出席人士:
Mr. Ken 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Mr. LUK King W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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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引言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內含71.7克氯胺酮的89.96克粉末。
2. 案情撮要透露:
(i) 2010年8月4日下午,警員7400在深水埗東京街34-38號外,截停被告搜查,從被告掛着的斜孭袋內發現5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思疑毒品“K仔”( “證物1”) 。 (ii) 在警誡下,被告聲稱“K仔”是用來自用的。 (iii) 政府化驗師將證物1化驗後證實證物1為內含71.7克氯胺酮的89.96克粉末。 (iv) 被告承認在有關時間,他藏有證物1作販運用途。
(i) 2010年8月4日下午,警員7400在深水埗東京街34-38號外,截停被告搜查,從被告掛着的斜孭袋內發現5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思疑毒品“K仔”( “證物1”) 。
(ii) 在警誡下,被告聲稱“K仔”是用來自用的。
(iii) 政府化驗師將證物1化驗後證實證物1為內含71.7克氯胺酮的89.96克粉末。
(iv) 被告承認在有關時間,他藏有證物1作販運用途。
刑事定罪紀錄及認證經歷
3. 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4. 被告於1989年10月出生,在干犯本案時是20歲,他受教育至中四程度,在被捕前他任職廚工。
求情
5. 求情時,辯方大律師向法庭指出:
(i) 被告受壞朋友影響,才染上吸食毒品的惡習; (ii) 關於證物1, 被告是受人指使運送證物1,以換取$300的報酬; (iii) 被告有一個對他十分支持的家庭; 及 (iv) 被告希望在本案服刑期滿後繼續他在廚房的事業。 三封分別由被告、被告兄長、以及社工戚先生撰寫的信件亦呈堂,懇求法庭對被告寬大處理。
(i) 被告受壞朋友影響,才染上吸食毒品的惡習;
(ii) 關於證物1, 被告是受人指使運送證物1,以換取$300的報酬;
(iii) 被告有一個對他十分支持的家庭; 及
(iv) 被告希望在本案服刑期滿後繼續他在廚房的事業。
三封分別由被告、被告兄長、以及社工戚先生撰寫的信件亦呈堂,懇求法庭對被告寬大處理。
6. 關於被告在警誡下說證物1是自用的說法,辯方大律師陳詞指被告是在慌亂的情況下作出此回應的,被告當時不知自己在說甚麼。
判刑
7. 根據許守城一案,一般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6至9年。本案涉及71.7克氯胺酮, 考慮到本案各項因素,包括被告的個人背景,本席採用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即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本席給他三分一的扣減,刑期減至4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