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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3/2024
[2025] HKDC 16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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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韓蘊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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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宇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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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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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4年4月19日凌晨時分,警方人員於洗衣街近山東街抽查車輛時,把被告吳浩穎所駕駛的私家車截停。在車內搜得以下毒品:六十一袋以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總共含有7.28克可卡因以及十個可再封膠袋內有4.36克氯胺酮。警方人員更在車上搜獲兩部流動電話及港幣18,781.4元以及人民幣10元。
2. 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因為欠下債項,所以販毒。
3. 根據上述案情,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在其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4. 上訴庭就販運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的量刑,已訂下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就有關計算並無任何爭議。本案涉及10克以下的可卡因,其量刑為2至5年,以純數學方式計算應處50.21個月監禁。至於涉及的4.36克氯胺酮,則屬於1至10克的範疇,應處2至4年監禁,計算之下本案涉及的氯胺酮應處32.96個月監禁。
5. 由於本案涉及兩種不同的毒品,上訴庭除了作出計算刑期的方法之餘,建議以三個不同測算方式以衡量有關刑期是否合理。「荒謬法計算」法,是把所有毒品作為毒性最高的可卡因,也就是說把涉及的毒品算為11.64克可卡因之後,計算得應處監禁為61.476個月;以「比例方法計算」而言,涉及的可卡因佔百分之62.54克,氯胺酮則佔37.46克,所以應處的監禁為56.79個月監禁;最後以「轉換方式」計算(也就是說將本案的氯胺酮轉為理論上的可卡因計算刑期),總得為9.77克可卡因,應處59.172個月監禁。所以就本案而言,被告應處的監禁應為56至60個月之間。
被告的個人背景
6. 根據被告代表律師的書面求情,以及主控所提供的刑事紀錄;被告現年27歲,教育程度達中六,任職地盤散工,與家中祖父、父親和兄長同住,被捕前無業,生活開支靠家庭支持。被告的母親與其父親離婚之後,就沒有與被告聯絡。
7. 被告在此之前已有兩次刑事紀錄:於2023年4月11日被告因一項販運危險藥物而被判入獄12個月監禁。
8. 被告既非年輕、亦非初犯,所以不能妄祈法庭就其個人情況特別減刑。此外,本案涉及大量的包數,而被告亦承認是為了財困而販運危險藥物;最重要的是被告在2023年4月已就同一類控罪被處監禁。被告是在出獄之後不久又再干犯同樣控罪,所以這也是令案情更形嚴重的因素。
9. 本席參考過被告提供的求情信件,當中提到他祖父母年事已高,並應承法庭不再犯法。但很明顯上次干犯同一控罪的刑期,對其並無作出任何阻嚇作用。
10. 考慮過總體情況;包括涉及的毒品份量、包裝方法等等事實之後,本席認為合理之量刑基數為60個月。由於被告認罪,所以下調至40個月。本席亦考慮過被告代表律師的陳情及本案的總體情況,認為當中並無任何其他特別因素可令本席特別酌情減刑。
11. 所以被告就是次控罪,得服刑40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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