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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2024
[2025] HKDC 13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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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詩敏女士,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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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Alex To & Co Solicitors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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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Threatened publication of intimate images without cons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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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Publication of an intimate image without cons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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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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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
1. 被告人否認三項項控罪。
2. 控罪一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3日與或向一名15歲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3. 控罪二是「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指被告人於2022年9月5日威脅發布X的私密影像;他作出該項威脅的意圖是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X沒有對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給予同意,及被告人不理會X是否同意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
4. 控罪三是「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指被告人於2023年4月29日發布X的私密影像;他的意圖是藉此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X沒有對該項發布給予同意,及被告人不理會X是否同意該項發布。
B 案件簡介
B.1 控罪一
5. 被告人和X在同一快餐店工作。2022年3月3日,被告人上班,透過WeChat叫不用上班的X回來相聚。兩人稍後在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有親密行為,包括被告人撫摸和吻X的胸部,又叫X為他口交,X同意,但她當時只有15歲。
B.2 控罪二
6. 後來, X想和被告人斷絕關係,被告人於2022年9月5日在WeChat要求X和他見最後一次面,其實要和X發生性行為,X拒絕,被告人威脅把X的私密影像發布,期望X就範,但X堅拒,並表明若被告人發布的話,她會報警。
7. X後來封鎖被告人來訊,兩人在2022年9月10日之後沒再聯絡。
B.3 控罪三
8. Y曾是X及被告人在快餐店的同事。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將一張相片用WeChat傳送給Y,相片顯示一名女子正替一名男子口交。被告人問Y認不認識該名女子,Y說不認識,被告人便指那女子是X。
9. 控方指相中女子是X,男子是被告人。被告人將X替他口交的相片傳送給Y,想Y告訴X他發布了X的私密影像,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
C 控方案情
C.1 控方證物
10. 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C.1.1承認事實
11. 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一份承認事實(證物P1 ),內容包括:
a. X是一名少女,在2006年7月出生;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列在一張紙上(證物P5);
b. X自2021年8月在灣仔一間麥當勞快餐店做兼職侍應;
c. 被告人在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是該快餐店的經理;
d. 女子Y也是該快餐店的兼職侍應,在工作時認識X和被告人;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列在一張紙上(證物P 6);
e. 2023年4月29日,Y在WeChat收到一張相片(證物P2),她和發送相片的被告人當時的通訊紀錄為證物P3;
f. 2023年8月9日,X身在國內大陸,Y用WeChat和X聯絡,Y告訴X被告人曾把證物P2那張相片傳送給她;Y和X這項通訊紀錄為證物P4(1-2);同日,X把事情告訴男友,男友建議報警;
g. X回港後,於2023年8月11日報案;
h. 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被捕,在警誡下,他說「我唔清楚咩事」;
i. 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C.1.2 WeChat紀錄
12. 證物P7是被告人和X在2022年1月2日至1月14日的對話(控方文件夾#第10-23頁)。
13. 證物P8是被告人和X在2022年3月3日大約下午六時至3月4日凌晨零時之間的對話(#第24-94頁)。
14. 證物P9是被告人和X在2022年9月1日至9月10的對話(#第95-129頁;其中9月5日的對話在#第106-121頁)。
15. 證物P3是被告人和Y在2023年4月29日晚上九時後至4月30日早上8八時左右的對話(#第5頁;被告人把一張女子替一名男子口交的照片傳送,該照片是證物P2 (#第4頁))。
C.2 控方證人
16. 主控官傳召證人表上的PW1至PW4。
C.2.1 PW1 女子X
17. X是一名少女,在2006年7月出生,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寫在一張紙上(證物P5)。
18. X說有些人叫她的中文名字,有些叫她的英文名(那是一個6個字母的名稱,X於庭上寫在證物P10A),而一些人就簡稱她為「vk」(這是她的6個字母英文名其中兩個字母)。
19. X於2021年8月在灣仔一間麥當勞快餐店做兼職侍應,因而認識被告人,被告人是該快餐店的經理。2022年3月,X仍在職,Y是她的同事。
20. X會叫被告人的中文名字或花名「乾瑤柱」,有時叫對方做「叔叔」,而被告人則用證物P10A上的名字或「vk」來稱呼X。
21. X說她和被告人在2022年3月已有曖昧關係;她對被告人有好感。
22. 2022年3月3日那天,X不用上班,她接到被告人的WeChat,對方叫她當天晚上八時左右到快餐店的員工休息室去「傾八卦」。
23. X說該員工休息室是快餐店在食店隔鄰大廈租用的一個地方,內有一面積約20平方英尺的更衣間;休息室有閉路電視,更衣間則沒有。
24. X住在快餐店附近,幾分鐘內便可到達員工休息室。她在2022年3月3日晚上8:24左右離家。到達員工休息室後,被告人把她拉入更衣間。X說被告人把更衣間的門鎖拉上,並用雙手頂着更衣間的牆,把她困着,然後伸手入她的衣服內去摸她的左胸,被告人摸了X幾分鐘後想吻她,X起初抗拒。被告人又叫X伸手進他的褲去摸他的下體,X照做,她感到被告人下體有反應。被告人要求X為他口交,X答應,她跪在地上替被告人口交十多二十分鐘,被告人未有射精,他揭起X的衣服,吻X的胸部。X跟着坐在被告人的大腿上,大家互相愛撫,被告人又摸X的胸部,兩人並有接吻。
25. X說這是她第一次替人口交。
26. X說被告人早知她是15歲,因她早前告訴了被告人(證物P7 / #第14及20頁)。
27. 2022年3月3日當晚,兩人在完事後離開更衣間,被告人叫X先離開員工休息室,自己去了附近一個殘障人士用的廁所。
28. X說證物P8是兩人當日的WeChat紀錄:左邊是被告人說,右邊是X說。
29. X說被告人在2022年7月9日上午叫她到他在油塘的住所,她在被告人房內的下格床為對方口交,被告人還想將陽具插入X下體,但不成功,最終只在X的陰部外面磨擦了幾下。
30. 2022年8月7日晚上, X再到被告人的住所,她在被告人房內的下格床為對方口交,被告人今次將他的一半陽具插入X的下體。
31. X說她不知那兩次在被告人的住所內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時,對方有沒有進行拍攝,因為自己在親密行為中投入,都閉上眼睛。
32. X說她和被告人關係良好期間,對方曾要求她拍攝自己的私密部位,X便將她的下體影像(相片和片段)傳送給被告人,她曾這樣做三至五次。
33. 後來, X想和被告人斷絕關係,她在2022年9月5日和被告人有WeChat對話,被告人多次要求見X最後一面,X意會對方要和她再發生性行為,她不肯,被告人便威脅將她的私密影像發布,X仍不就範,她向被告人表示若他這樣做,便會報警。再過幾天,X斷絕和被告人通訊。
34. X說她不想把事情弄大,所以當時沒報警, 但舊同事Y後來收到被告人傳來據稱是X的情色相片(證物P2)。Y在2023年8月才告知X,X決定報警。
35. X在庭上說證物P2相中的女子是她本人,當時應是在被告人的睡房內替對方口交,但她不能確定是2022年7月那次或8月那次。X不知道當時遭對方拍攝。因自己在親密行為中投入,閉上了眼睛。
36. X說她前後為被告人口交三次,第一次在快餐店的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其餘兩次就在被告人的睡房。
37. X說她和被告人的通訊都保存在舊的手機內(證物P12),她沒有把任何文字通訊刪去,但曾刪去了一些情色影像。她按警察要求,從手機把有關的通訊紀錄找出來交給警方,現在呈堂的證物P7、P8和P9是通訊的一部份。
38. 辯方律師指2022年3月3日那晚,其實是X推被告人進更衣間,並挑逗被告人,而被告人只是擁抱X,沒和X接吻或愛摸,更沒有摸X的胸部及由X為他口交。律師指兩人當晚分手後在WeChat多次說的「口」,只是講及X主動地激吻被告人。
39. 律師也指X後來兩次到被告人的住所,都沒有與被告人口交或性交。
40. 律師亦指被告人於2022年9月5日在WeChat,只是懇求X和他見最後一次面,並非要和X發生性行為,更沒以發布X的私密影像去威脅她就範。
41. 律師又指證物P2相中的女子並非X,那男子不是被告人,地點也不是被告人家中。
42. X對律師上述所指各項,全不同意。
C.2.2 PW2女子Y
43. Y是一名少女,在2005年12月出生。Y於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在上述快餐店做兼職侍應,因而認識X和被告人。
44. 2023年4月29日晚上2146時,Y在WeChat收到被告人傳來那張相片(證物P2),兩人有對話(證物P3),該紀錄的左邊是被告人說話,右邊是Y,被告人向Y指相中女子「她好騷」,問Y「不知道妳」;Y反問被告人「這誰啊? 」被告人說「vk」。紀錄顯示被告人跟着向Y說:「不認識了」,然後再說「不認識算了」。
45. Y表示自己和X是舊同事,只是普通朋友。她在2023年4月29日從被告人那裏收到證物P2那張相片後,到2023年8月9日才聯絡X。Y說被告人在2023年4月至8月一直騷擾自己,而被告人又表示他和X有性關係,Y覺得不耐煩,便找X說。2023年8月9日,Y和X在WeChat溝通(證物P4 )。
46. Y供稱被告人向她造謠詆毀X,她想向X確認證物P2的相中人是否X,X沒向她說清相中的女子是否自己,但表示自己也一直受被告人騷擾。
47. 辯方律師指Y和X並沒有上述對話,Y不同意。
48. 律師呈上證物D2,顯示2023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和Y還有早於證物P3的通訊。被告人當晚八時許向Y表示自己身處深圳一間酒店,Y回答她可以到來,說「十點差不多」。
49. 律師指Y和被告人有涉及金錢交易的性關係。Y否認,她承認自己當晚也在深圳,但和被告人說「1」,只是表示自己身在國內,而不是律師所指她要求被告人付一萬元作性交易。Y說當晚沒有到被告人的酒店,因為她不想去。
50. Y表示和被告人在2023年4月至8月都有WeChat,但她刪去部份紀錄,因被告人給她很多傳送。不過,Y後來又說自己只是不小心把那些紀錄刪去。
C.2.3 PW3探員33354
51. PW3從X那裏收到她和被告人一些WeChat紀錄,他列印出來,包括證物P7、P8和P9。
52. 2023年8月12日,PW3到被告人家中搜查,找不到任何可疑物品。他曾進入被告人的睡房,但記不起有沒有電視機掛在牆上。
C.2.4 PW4探員27906
53. PW4在2023年8月11日晚上到被告人油塘住所找他,但對方當時身處國內。
54. 翌日中午,PW4在落馬洲警署見到被告人。他曾檢查對方的手機,但找不到和本案有關的相片或片段。
D 中段
55.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沒有陳詞。
56. 本席裁定被告人的三項控罪都有表面證據成立。
E 辯方案情
E.1辯方證物
57. 辯方呈上證物D1和D2(見證物表)。
58. 證物D1(1-2) 是被告人在油塘的睡房照片。
59. 證物D2是被告人和Y在2023年4月29日晚上八時左右的對話,早於當晚雙方在證物P3的九時後近十時的對話。
E.2被告人作供
60. 被告人選擇作供。他在2006年來港,未婚,與父母及妹妹住在油塘。案發時,他是那間麥當勞餐廳的經理,後於2022年4月離職,現在是升降機安裝員,月入六萬元。
61. 被告人說X和Y都在他任經理的快餐店工作,大家成為朋友,他和X及Y都有性關係。
62. 被告人說 2022年3月3日晚上,他用WeChat邀請不用上班的X到員工休息室傾偈,打算下班後和對方一起宵夜。
63. 被告人說X依約來到員工休息室,從後攬他,並將他推入更衣間,問他要不要試試平日兩人在WeChat所說的事。被告人意會X指口交和手淫,他感到驚訝。X還表示自己有月事,但可為對方口交,被告人拒絕。
64. 被告人說X激烈地吻他的頸及膊頭位置,X更隔著被告人的褲子用自己的膝頭去磨擦他的陽具,令被告人的下體有些勃起。X又問要不要替被告人手淫,被告人說不需要,因他知道X未夠16歲。
65. 被告人說X在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最終沒為他口交,大家也沒愛撫,他亦拒絕X吻過來,因他懷疑X有「新冠」感染。
66. 被告人說兩人在更衣間逗留大約半小時便離開,他送X到她在附近的家的樓下,跟着自己乘地鐵回家。
67. 被告人說他在證物P8的WeChat紀錄中和X多次談及「口」,是指X在更衣室激烈吻他,在他身體多處留下俗稱「咖喱雞」的吻痕。
68. 被告人說他在2022年7月邀請到X到他油塘家中參觀,對方曾進入他的房間,但自己沒進房,雙方並沒有在房中進行口交或性交。
69. 被告人說2022年8月那次的情況一樣,雙方當日只是在廳中擁抱及接吻,X摸他胸部和下體,但大家沒口交或性交,因為被告人知道家人快要回來。
70. 被告人說證物P2那張相片顯示的地方不是他的家,他說自己的睡房沒有電視機,家中的牆多年來都是白色的,床單和被子也不是相片所顯示的白色。被告人認為相片中的地方似酒店。
71. 被告人說他從沒要求X拍攝她的私密影像去傳送給自己,但X曾數次把一些情色影像傳來,因為沒有樣貌,所以被告人不知道那些影像的主角是否X本人,他後來將那些影像全部刪掉。
72. 被告人說他和X的關係因為錢銀問題而變差,X誤會他不願還錢。後來,他雖然把錢還了,但X仍然要和他結束關係。
73. 被告人否認在2022年9月5日的WeChat對話中威脅發布X的私密影像去迫對方和他作最後一次性行為。他說只想和X會面去說清雙方的關係。他指X在網上有些發布,暗示他欺騙了她和指他對她造謠。
74. 被告人說他在2022年9月10日之後已沒有和X聯絡。
75. 被告人說X交給警方的WeChat紀錄並不完整,有部份被X刪除了。
76. 關於Y,被告人說他和對方自2023年1月有親密關係。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身在深圳,知道Y也在深圳,便發WeChat給對方(證物D 2)。
77. 被告人承認他透過WeChat將證物P2那張相片發送給Y的,但相中的女子不是X,他只是從網上看到相片,覺得那女子似X,便將相片發送給Y,問Y那女子是否X。
78. 被告人說他過往和Y的溝通當中,也有發送情色圖片給對方。
79. 被告人說現在呈堂的WeChat通訊,有些內容被Y刪除了。
80. 被告人說他和Y在2023年4月29日那夜有涉及金錢的性交易,他給Y的肉金是對方要求的一萬元,即Y在WeChat所說的「1」。被告人說這是兩人唯一一次性交易。Y後來也找過他,想進行同類性交易,但被告人抽不出時間,所以沒成事。
81. 被告人說Y最後斷絕和他通訊,他也在2023年8月左右刪去兩人的聯絡紀錄。
82. 被告人否認他曾騷擾X和Y。
83. 被告人說他在2023年8月11日晚上知道警方找他,翌日便從國內回港投案。
84. 總括來說,被告人否認在2022年3月3日於快餐店的員工休息室內的更衣間與或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也否認在2022年9月5日在WeChat和X溝通時威脅發布對方的私密影像;被告人承認在2023年4月29日發布證物P2那張相片給Y,但否認相中女子是X,也否認發布該相片給Y的意圖是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
F 最後陳詞
F.1 控方
85. 主控官指各控方證人都是誠實,說的可靠;X和Y的證供有她們和被告人的WeChat紀錄支持。
86. 主控官指出WeChat紀錄(證物P8)多處顯示被告人和X在2022年3月3日晚上於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有親密行為,包括X替被告人口交。
87. 主控官又指WeChat紀錄(證物P9)清楚顯示被告人在2022年9月5日要X和他作最後一次見面,否則會發布X 的私密影像。主控官指被告人並非只是想和X見面,而是要X再和他發生性行為。
88. WeChat紀錄(證物P3)顯示被告人在2023年4月29日向Y發布一張一名女子正替一名男子口交的照片(證物P2),主控官說被告人對Y說相中女子是X,期望Y告知X有關發布而致使X感到羞辱、威嚇或困擾。主控官指被告人如此做是承接他於幾個月前在控罪二對X作出的威脅。主控官指出X從Y哪裏知道被告人發布證物P2後,確實受驚,於是報警。
F.2 辯方
89. 辯方律師說X、Y和被告人三人關係微妙,X誣蔑和她鬧翻的被告人,而Y看來也隱瞞她和被告人的性關係。
90. 律師指控方呈堂關於被告人分別和X及Y的WeChat紀錄都不是完整對話,似被X和Y刪除了部份,該等紀錄因此不可靠。
91. 律師叫法庭拒納X和Y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92. 另一方面,律師指被告人作供誠實可信。
93. 關於控罪一,律師指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地方狹小,也欠燈光,X和被告人難以在該處進行X所說的親密行為。
94. 律師說證物P8顯示X在2022年3月3日2152時已經回到家中及被母親責罵,而不是她所說的正在回家途中。律師指兩人在更衣間相聚的時間並不如X說的那麼長。
95. 律師說X和被告人在證物P8的對話談及「口」,不一定是指X替被告人口交,也可以指被告人供稱的X啜吻他。
96. 關於控罪二,律師叫法庭接納被告人供稱他在證物P9的WeChat紀錄多次叫X出來,是作最後一次見面,為要說清雙方關係,並非威脅X和他發生性行為。律師說兩人當時的關係很僵,被告人才會不客氣地多次向X說「別怪我」,意思是叫X別怪被告人不禮貌說話及致電給X。至於被告人說「我想啊」(#115),可能只是他本來要說「我想呀?」,是想向X反問,又或是他一時用詞不當。律師說被告人在整篇對話中並沒說及X的任何私密。
97. 關於控罪三,律師指出被告人傳送證物P2那張相片給Y,是在2023年4月底,相距控罪二指被告人在2022年9月5日威脅X有八個月。律師說被告人已經多時沒聯絡X,怎會在多個月後才用如此方法去透過Y間接地威嚇或騷擾X。
98. 律師指證物P2相中的女子不像X,情況看來真是被告人作供所稱,他從網上取來該張照片和Y說說。律師指出Y也認不出相中人是X,她看來也不當作一回事,在四個月後才不知怎的向X透露。
G 討論
99. 審訊涉及的議題如下。
100. 關於控罪一,於2022年3月3日,在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被告人有沒有與或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101. 關於控罪二,於2022年9月5日,被告人在WeChat通訊中是否以發布X的私密影像去威脅X,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目的是迫對方出來和他發生性行為。
102. 關於控罪三,於2023年4月29日, X發布給Y的一張女子替男子口交的相片,相中女子是否X,與及被告人發布這照片是否要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
G.1 被告人沒有案底
103. 被告人沒有案底,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即作供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性低。
G.2 WeChat紀錄
104. 本案有多份WeChat紀錄 (見上文第12-15段和第59段)。
105. X供稱她過往只是刪除了被告人傳來一些情色圖像,她和被告人的對話則完全保留。
106. Y承認自己刪去了被告人在2023年4月29日在WeChat說的一句「我覺得像她」[被告人跟着才說「不認識算了」]。Y解釋她是錯誤刪除。
107. 本席覺得Y的錯誤刪除解釋很牽強。
108. 辯方律師指X和Y與被告人WeChat的紀錄內有些地方看似不完整,應該還有其他部份被X和Y刪除,因此現在呈堂的紀錄都不可靠。
109. 現代人在社交媒體閑談對話,措辭多不講究,亦非一定有問有答,因此常有文理不完整的情況。本席仔細閱讀有關的WeChat紀錄,認為除了Y承認上述的刪改外,沒有證據顯示X和Y曾作其他刪改。辯方律師提出的其他刪改質疑並不成立。
G.3 控罪一
110. 關於控罪一所指的2022年3月3日晚上在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X說她應被告人要求為對方口交,被告人又撫摸她的胸部,兩人並互相愛撫。被告人則供稱是X挑逗他,自己並無積極回應,但X激烈吻他,在他身體多處留下一些俗稱「咖喱雞」的吻痕。
G.3.1 X說及的時空
111. 辯方律師指X說的不可能在狹小空間和短時間內發生,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的面積只是大約20平方英尺,又無足夠燈光;律師又指X 當晚2152時經已回家。
112. 那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只有大約20平方英尺,面積雖然不大,但總容得下兩個人活動,而環境昏暗也不是個問題。
113. 律師說證物P8(#第42頁)顯示當晚2152時, X經已回家,並遭媽媽責罵。
114. 看通訊紀錄要看全部,不能斷章取義。
115. 辯方律師說X的那一句「被我媽罵死了」,接着是「拿个衣服那麼久」,而被告人就說「妳就說順便在公司聊了一會 」。
116. 很明顯,X當時還未被媽媽罵,被告人教她如何說;X只是預料回家後會被媽媽罵死,因為自己「拿个衣服那麼久」。她早前向被告人表示自己會向媽媽說回公司「拿裙子唄 」 (#第41頁)。本席信納X供稱她在2152時仍未抵家。
G.3.2 被告人和X的WeChat對話(證物P8)
117. 證物P8是被告人和X在2022年3月3日大約下午六時至3月4日凌晨零時之間的WeChat對話(#第24-94頁)。
118. #第69頁及第70頁顯示被告人身上有所謂 「咖喱雞」的吻痕,他還稱「我全身都是」。本席相信這真是X激吻被告人身體所致。
119. 不過,在證物P8的對話,被告人和X多次用上「口」作動詞,例如:被告人說「現在心裡全是妳剛剛口的那個」,「我喜歡妳口我」(#第79頁),「妳下次讓我射不?」(#第81頁),「是真沒想到 妳能口的那麼厲害」(#第86頁);X說「人家是第一次口呢」(#第86頁);被告人說「希望以後都只有口這一根吧」…「不然我估計都射了」(#第87頁);X說「那你忍住沒射啊?」(#第87頁);被告人說「妳都口了 我還介意幹嘛」(#第92頁)。
120. 本席肯定2022年3月3日晚上,在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X除了激吻被告人而造成那些俗稱「咖喱雞」的吻痕外,還替被告人口交。X事後在We Chat向被告人表示這是自己第一次為人口交,而被告人則希望X以後都只 「口」他那「一根」陽具。
G.3.3 控罪一裁決
121. 本席信納X在庭上誠實及準確說出2022年3月3日在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發生的事情,她和被告人當時有非常親密的接觸,包括被告人撫摸和親吻X的胸部,又由X為他口交。本席拒納被告人對控罪一的辯解。
122. 即使X自願, 但她那時未夠16歲,在法律上不能合法地同意被告人與或向她作出嚴重的猥褻行為。被告人當時亦知道X只有15歲。
123.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了控罪一。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一罪名成立。
G.4 控罪二
124. 關於控罪二,被告人否認在2022年9月5日與X作WeChat溝通時威脅發布對方的私密影像。他供稱只是要求X出來見最後一次面,讓大家弄清關係,而不是要脅X和他發生性行為。
G.4.1 被告人和X的WeChat對話(證物P9)
125. 證物P9是被告人和X在2022年9月1日至9月10的對話(#第95-129頁;其中9月5日的對話在#第106-121頁)。
126. 被告人於2022年9月1日在證物P9要求X出來見最後一次面,他沒特別說明要和對方發生性行為,還表示「我覺得吧 妳真當的 就怎麼也最後一次吧 我不那個妳」(#第104頁)。
127. 不過,X意會被告人想和她再度發生性行為,堅拒出來見面,被告人便強硬地說「不過叔還是勸妳 最後來一次」(#第109頁),「既然妳這樣 那別怪我了」(#第110頁) ,「結果別怪我」(#第111頁),「給個建議妳 還是好聚好散」(#第112頁),「我也是 建議最後來一次」;被告人說「放心 我不搞妳」,但又接着說「雖然不知道真話還是假的 不過我說過 妳想結束隨時都行 我也不是想纏著妳」,「我說了 最後一次」(#第113頁)。
128. X不相信被告人,她理解對方是要和她再「一次」發生性行為。X表示「真的不要了 我不想幹那種事情」;被告人回應「那妳別怪我了」; X說「為什麼一定要做一次才可以結束呢」,「普通朋友都這樣嗎」;被告人說「我想啊」(#第115頁)。
129. 以兩人過往的親密交往來考慮,被告人必然知道X的理解是他要和她再「做一次」性行為。被告人不向X說她想錯了,還向對方說「我想啊」;被告人也不是問X她說的「幹那種事情」是什麼事情,而是回應X「那妳別怪我了」(#第115頁)。被告人又語帶威脅地說 「行了 不打擾了 妳別怪我就行」; X問「你要幹什麼呢」,被告人說「我也沒義務保護妳了吧」,「妳蠻像港女的」,「妳的那些片 也自由處理吧」; X問「?」;被告人回應「卑人睇?」,「行吧」,「妳忙 我不打擾妳了」, 「告訴妳了」,「妳覺得我怎麼處理」」,「?」,「或者給妳男的看?」,「操」,「真討厭已讀不回的」,「我乾脆post上網吧」,「妳選?」,「有對話 有視頻 有語音」,「好吧 妳不回話 就是無所謂了」…「給家裡人?」…「那就看妳」…「要結束就最後一次」,「完了才普通朋友」(#第116-120頁)。
130. 雖然被告人向X否認自己在威脅她,他說「我要威脅妳」「我不用跟妳說啦」(#第120頁),但X仍感到威脅,便對被告人說「隨便你 你發了就報警 沒發就當沒事發生」(#第121頁)。被告人沒反問X「發」指什麼,顯示他知道X正確理解他威脅要將X的私密影像發布,為要令X答應出來和他再度發生性行為。
G.4.2 控罪二裁決
131. 本席信納X在庭上誠實地及準確的說出控罪二的情況,她正確解讀被告人在2022年9月5日與她的WeChat對話,就是被告人威脅將她的私密影像發布,迫她出來和被告人再度發生性行為。X和被告人關係良好期間,對方要求她拍攝自己的私密部位,X曾數次將自己的下體影像(相片和片段)傳送給被告人。
132. 本席拒納被告人對控罪二的辯解,肯定他在2022年9月5日與X的WeChat對話中,威脅將對方的私密影像發布,被告人作出該項威脅的意圖是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要令X順應他,出來和他再度發生性行為。
133.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了控罪二。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二罪名成立。
G.5 控罪三
134. 被告人承認在2023年4月19日發布證物P2那張相片給Y,但否認相中人是X,也否認發布的意圖是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
G.5.1被告人和Y的WeChat對話(證物P3及證物D2)
135. 證物P3是被告人和Y在2023年4月29日晚上九時後至4月30日早上八時左右的對話(#第5頁);被告人把一張女子替男子口交的照片傳送,該照片是證物P2 (#第4頁)。
136. 不過,被告人和Y其實早些在當晚八時前後還有一些WeChat對話,就是辯方證物D2。Y在庭上確認有此對話。
137. 證物D 2顯示被告人問Y「等錢用嗎?」;Y說「等」,被告人又問「不要了嗎?」;Y說「要啊」,「你在哪」;被告人告訴Y自己在深圳瑞吉酒店,問Y「來還是不來?」…「多久到?」; Y答應前來,說「十點多差不多」;被告人問Y「要多少的」, Y回應「1」。
138. 在庭上,辯方律師指Y和被告人當晚涉及性交易,Y否認。她解釋自己雖說「十點多差不多」,但其實沒去被告人的酒店,因為她不想去。至於她向被告人說「1」,只是表示自己身在國內,而不是要求對方付她一萬元作性交易。
139. Y的上述說法十分牽強,本席拒納她所作的解釋。看來,Y和被告人真有曖昧關係,兩人在2023年4月29日晚的對話涉及性交易,只是Y現在不肯在庭上承認。
G.5.2 證物P2相中女子是否X
140. Y同意自己曾刪去部份和被告人聯絡的紀錄,其中有一句是被告人在4月29日說證物P2相中的女子是「vk」後,又說「我覺得像她」,然後才說「不認識算了」。
141. X說那女子是自己,或許是受被告人在WeChat紀錄對Y說那女子是「vk」的一句話影響,便認為相中的女子是自己。不過,原來被告人當晚指相中的女子是「vk」後,還對Y說「我覺得像她」。即是說,被告人實際對Y說那女子只是像「vk」。
142. 證物P2那張相片的影像不是十分清楚。女子的側面確有點像X(見X在庭上的側面照片MFI-1),但如此比對並不能令人確定那女子就是X。
G.5.3 控罪三裁決
143. 控方指被告人向Y發布證物P2那張相片,想Y向X傳達有關訊息,意圖致使X 受侮辱、驚嚇或困擾。
144. 雖然本席肯定被告人在控罪二所指的2022年9月5日威脅發布X的私密影像,意圖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但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若被告人意圖繼續侮辱、驚嚇或困擾X,應不會待上八個月,到2023年4月29日才用如此間接的方法去達此目的。
145. 被告人和Y有曖昧關係,兩人之間作出一些情色對話並不出奇。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身處深圳,又知Y也在深圳,他當晚可能真是從網上找出證物P2那張相後,覺得相中女子像X,便和Y展開情色對話,對Y說相中女子是「vk」,但隨後再說「我覺得像她 」。
146.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證物P2相中的女子是X,也未能證明被告人將那張相片向Y發布,是想Y傳達有關訊息而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
147. 本席裁定被告人的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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