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謙
香港理工大學
[2026] HKCFI 4524
HCAL 209/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09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本申請於2026年7月27日交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處理。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理由如下:
1. 《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明確規定申請許可的方式是在原訟法庭存檔表格86,並在表格86中載有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2. 申請人未有在表格86中明確述明「所尋求的濟助」及 「尋求濟助的理由」。
3. 第3(2)條規則的規定屬強制性,單因申請人未能符合相關規定,足以令致法庭拒絕批出許可。見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 339H‑340H。
日期:2026年8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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