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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0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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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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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霍莎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Anthony So & Co.轉聘,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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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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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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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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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 被告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定罪,控罪指他於2009年9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40號後巷,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2.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2.74克晶狀固體 。
2. 2009年9月18日晚上11時38分左右,警員33103(第二證人)穿著便裝執勤,他看見一名女子站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42至44號香檳大廈(“該大廈”)的商場門口外。
3. 約1分鐘後,被告從該大廈的商場走出來和該名女子會合並一起行出馬路旁,狀似等車,期間被告神色慌張及不時四周張望。同日晚上11時40分左右,被告在同一位置截停一輛的士。
4. 此時第二證人及另一名警務人員上前截查被告,被告被帶到加拿分道40號後巷搜身,在他穿著的褲子左前袋檢獲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1],內有2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毒品,即內含12.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2.74克晶狀固體(“冰”)[證物P2]。
5. 同日晚上11時45分,第二證人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聲稱該批“冰”是自用的,並與該名女子無關。第二證人從他身上搜到49.50元。
6. 第一證人警察偵緝高級督察呂宏志是毒品價格專家,他估計本案的毒品以5克以下零售價約值9,873元,若大批買來可能會有折扣或可低至6,000元。
個人背景
7. 被告現年34歲,中二程度,被補前任職榙棚工人,家有父母及一姊。他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數項管有毒品紀錄,但沒有販運紀錄。他於兩個半月前完成戒毒所判令。
判刑指引
8. 上訴法庭在 HKSAR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定下販運“冰”的判刑指引,10克以下者判刑為3至7年監禁,10至70克者判刑為7至10年。
本案判刑
9. 本席以被告販運該批毒品之一半(即約6克)作為量刑基準,以5年作為起點,被告沒有任何有效求情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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