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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703/2025
[2025] HKCFI 17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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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謝松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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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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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土地審裁處第五法庭審裁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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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 申請人於2025年3月19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 申請人的表格86 所描述的有關決定,是「2024年8月27日之判決命令刪除」。
3. 他所要求的濟助是「經十多次要求收樓申請人交出2021-2023年5月4日之租約,但不理會,因為明知本人手上無合約,又不肯押後,所以[令]我沒有機會充分答辯」。
4. 申請人所述的決定及收樓程序,是由業主李惠欣在土地審裁處提出的收樓訴訟,案件編號為LDPE819/2024。該收樓訴訟是簡單的收樓案件,業主的申索是有關租約已於2023年5月4日到期,其後申請人繼續向業主所交的租金以租用有關物業,由於沒有租約,所以有關物業的租賃性質轉為按月租賃,業主於2024年3月19日發出終止該物業的租賃的通知書,要求申請人搬出。
5. 申請人聲稱,在土地審裁處聆訊中,業主沒有將有關租約交給申請人,所以於2024年8月27日的聆訊中,申請人要求押後聆訊以讓他取得有關合約才排期訊,但當時的審裁官拒絕押後,申請人認為這樣使他沒有充分機會答辯,使有關收樓令不公。
6. 申請人的不滿,明顯是土地審裁處的決定。若認為有理由推翻這決定,應以上訴方式提出,司法覆核不是處理這些事情的正確途徑。實在,申請人自己亦指出,就土地審裁處的一些決定,他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案件編號為CAMP 196/2024,雖然從文件中,本席不清楚該上訴許可申請的有關決定是甚麼及其上訴理據,但至少從這個上訴許可申請可見,申請人士明白他有上訴途徑就土地審裁處的決定進行上訴。
7. 無論怎樣,申請人在他的表格86及誓章中,說不出究竟若2024年8月27日與他所願有所押後,該土地審裁處的最終訴訟的結果會有何不同。另外,本席留意到申請人似乎是說若當時能押後,並命令業主將租約交給申請人,申請人便會一早發現這租約是他聲稱的偽造文件。但他這些嚴重指控,沒有詳情,也沒有任何有力證據。
8. 另外,申請人亦提及其實有另一份租約,租期為2023年9月12日至2026年9月11日。若這是真的,似乎業主便不能終止租約。但申請人亦沒有解釋為何沒有在土地審裁處的聆訊中提出這些證據。
9. 考慮了上述第7 – 8 段事宜,即使本席假設司法覆核是適當途徑,本席亦會認為這申請没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10.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5年5月2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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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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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5月2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謝松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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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5月28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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