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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4/2024
[2024] HKDC 18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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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周曉彤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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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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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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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控方第一證人區先生是香港島筲箕灣工廠街28號德福樓地下7號舖“璋記鮮花時果”(下稱“該店舖”)的職員。該店鋪每日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晚上8時,只有一個出入口,每天結束營業後,出入口會用帆布遮蓋。
3. 於2023年10月2日晚上8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在該店舖營業時間完結後,確認店內一切妥當,便如常用帆布遮蓋出入口,然後離開。
4. 於2023年10月3日上午約8時,控方第一證人接獲通知,該店舖遭到爆竊,經點算後發現放在店內抽屜櫃,屬控方第一證人的現金港幣3,500元被盜去。
5. 該店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於2023年10月3日凌晨約2時24分出現在該店舖的出入口外,掀起遮蓋出入口的帆布進入該店舖,並從店內抽屜櫃內取去一疊物品後離開。
6. 警方在調查後拘捕了被告人,並在他的住所內搜獲他在犯案期間穿著的衣服。
7. 被告人現承認,他於案發時間作為入侵者,進入該店舖偷竊了現金港幣3,500元。
輕判請求
8. 個人背景方面,被告人現年33歲,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四,未婚但有一位同居了5年的女朋友,被捕前任職建築工人,月入約港幣20,000元。被告人的父母仍在工作,他的一位弟弟則已移居英國。
9. 被告人共有6次刑事紀錄,其中於2008年及2022年均有1次「入屋犯法罪」的定罪,另外亦有3次「管有危險藥物」及1次「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定罪。最新近的定罪就是2022年的「入屋犯法罪」,當時被判處監禁14個月。
10. 辯方陳詞,被告人承認控罪,表達了他的悔意;另外,辯方指被告人今次犯案是臨時起意,並非有計劃的行事,他只是剛好路過住所附近的一間店舖,看見店舖容易進入,一時興起了貪念下犯案,屬機會主義者的情況,希望法庭可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
判刑考慮
11. 針對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早已訂下量刑指引,根據案例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在沒有其他加刑因素的情況下,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年半,即30個月。
12. 參考辯方呈上的案例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法庭同意辯方陳詞指本案被告人犯案屬機會主義者式,從案情可見,被告人入侵的並非一般有固定大門及設有門鎖的處所,而只是以一張帆布遮蓋出入口的店舖,被告人的入侵方式也並不涉及強行進入。情況的確近似案例Cheung To Ming中所指,類似小偷“sneak thief”的情況。根據案例,法庭在量刑時的確存在下調空間。不過,法庭認為本案案情較Cheung To Ming嚴重,該案的被告人入侵大門已被打開的處所,而本案被告人則自行打開遮蓋處所出入口的帆布,論案情的嚴重性始終是本案稍高。
13. 進一步考慮被告人有兩次同類型的定罪,而干犯本案只與對上一次同類的定罪只相距約1年時間,法庭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4個月。
14. 被告人在初次答辯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另外,辯方告知法庭,被告人能夠即時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全數賠償,就此法庭額外給予被告人1個月的扣減。
15. 因此,作出上述扣減後,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15個月。
16. 最後,法庭向被告人正式作出賠償令,命令被告人須向控方第一證人賠償港幣3,500元,有關金額須即時交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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