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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2/2023
[2024] HKDC 18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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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劉榮照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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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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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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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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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交替控罪二,即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至於控罪一則留在法庭檔案。控罪二涉及的是港幣$120,000元。
2. 案情顯示在2023年7月4日,73歲的受害人收到一名聲稱為受害人兒子的不知名人士(以下稱為「男子A」)來電。在2023年7月8日約早上10時,受害人收到男子A的來電,表示自己被捕及需要港幣$100,000元保釋金。受害人表示只有港幣$60,000元。男子A表示會安排朋友收款。
3. 於同日約中午12時,男子A來電表示朋友已到達。受害人於是在案發地點與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見面,並把港幣$60,000元交給對方。
4. 於同日約中午12時40分,受害人收到男子A的電話,表示進一步需要港幣$120,000元作為律師費。受害人表示銀行已經關門,星期一才能付款。在當日受害人看見家人,騙局被揭發,受害人於是報警求助。
5. 在2023年7月10日約早上10時50分,男子A來電指示受害人準備港幣$120,000元,受害人同意,但隨即通知警方,由警方安排監控行動。在約中午12時47分,男子A再次來電,告知受害人稍後會有另一人來電確認到達時間。在約下午1時07分,男子A來電告訴受害人有一名助手會在30至40分鐘後到達。在下午1時11分,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致電受害人,表示「星期六嗰個人唔得閒嚟,叫我嚟收錢,我喺觀塘過嚟要遲啲到」。
6. 在下午2時22分,該名身份不詳的男子來電,要求受害人下樓見面。受害人在大廈外與被告人會面,並問被告人是否從觀塘來,被告人說是。接着被告人打電話,並把電話交給受害人。通話的另一端是男子A,男子A叫受害人把錢交給被告人。於是受害人打開紙袋,讓被告人檢視由警方事先準備的道具現金。接着被告人接過該載有道具現金的紙袋後,被警方截停。被告人在拘捕警誡下表示沒有話要說。
被告人的求情及經歷認證口供
7. 被告人現時29歲,教育程度為中學二年級,被捕前與母親同住。他在拘押前是一名廚房工人。他有1個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不相類同,在2022年11月29日獲釋。
8.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人沒有參與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事件,在案中屬於小角色。此外案件沒有國際元素,亦沒有周詳計劃。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及有悔意。此外,辯方對控方的加刑申請沒有反對。
判刑考慮
9. 在判刑時,法庭考慮了相關案例,特別是HKSAR v Boma [2012]2 HKLRD 33 中提及的判刑考慮因素以及辯方所呈交的其他案例。被告人在案中的角色是向電話騙案受害人收款,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參與欺騙受害人。對於身為73歲長者的受害人而言,港幣$120,000元是不少的金額。相關騙案即使考慮本控罪以外但涉及同一受害人和同一詐騙計劃的背景,亦只是3天的時間。詐騙的手段相對簡單。本案沒有國際元素。控罪二因受害人在騙案期間發現自己受騙,而沒有實際損失。
10. 法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坦白認罪及所有求情理據和被告人的求情信。就這種案件並沒有量刑指引。法庭決定採納3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人坦白認罪,故獲三分一減刑折扣,減至22個月監禁。
11. 控方在2023年11月28日存檔擬尋求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455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作出以下裁定的通知:
「(c) 該指明的罪行的普遍程度;
(d) 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的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e) 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的罪行而對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帶來的總利益(不論是否財務上的利益)的性質及程度。」
12. 本席參考了控方在2024年11月1日存檔,由偵緝總督察鄧啟榮在2023年9月28日撰寫的證人口供。法庭接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該份證人口供的內容為真實。辯方表示被告人並不反對該加刑申請。故此本席決定把被告人的量刑上調約三份一,即7個月監禁。就本案被告人被判處2年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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