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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7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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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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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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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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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r CHAN Siu M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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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 MOOSDEEN Munir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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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的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I of the Poisons 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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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有應課稅貨品(Possession of dutiable goo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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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沒有向香港海關人員申報(Failing to declare to a member of the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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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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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共四項控罪:一,危險藥物販運;第二,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第三,管有應課稅貨品;第四,沒有向香港海關人員申報應課稅貨品。
2. 被告人同意嘅案情如下:
3. 於2011年12月3日大約下午5時54分,被告人由羅湖出入境控制站返港。高級海關關員9653在入境大堂綠色通道將被告人截停。其後被告人接受搜查,四十包錫紙紙袋共有四百粒印有「Erimin 5」懷疑毒品(控方證物第1號)及二百一十五支香煙被告斜孭袋內找到。
4. 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控方第1證物是鎮靜劑,而那些香煙是供他自己食用。
5. 在進一步搜查下,一包可再封膠袋(控方第2證物)及四包可再封膠袋(控方第3至第6證物)各內藏懷疑毒品分別在被告人左右褲袋搜出;三十八包錫紙紙袋(控方證物第7號)內藏三百八十片懷疑毒品,在被告人黑色內褲前面被發現。
6. 在口頭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他身上的懷疑毒品是鎮靜劑和「冰」。
7. 因有部分香煙可免稅關係,在二百一十五支香煙中,十九支(原文照錄)歸還給被告人。
第一及第二控罪
8. 經政府化驗後證明:
(一)控方第1證物藏有三百九十五片藥片及一些碎片內含1.48克硝甲西泮;
(二)控方第2證物藏有2.33克結晶體內含2.2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一些碎片含有0.01克甲基苯丙胺;
(三)控方第3證物藏有1.86克結晶體內含1.81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二十二片藥片與一些碎片共含有0.09克甲基苯丙胺;
(四)控方第4證物藏有:
(i)兩藥片內含0.01克硝甲西泮;
(ii)兩藥片內含8微克硝甲西泮;
(iii)兩藥片內含0.14克氯胺酮及1毫克安定;
(iv)四藥片內含0.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v)一藥片內含0.06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
(vi)一藥片內含7毫克二甲氧基乙基苯丙胺;
(vii)一藥片內含多昔多芬及它德那菲(tadelafil)的第一類毒藥;
(viii)一錫紙紙袋內藏一藥片含有非那西丁的第一類毒藥。
9. 控方第5證物藏有一些碎片內含0.17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
10. 控方第6證物藏有一些碎片內含0.2克氯胺酮;
11. 控方第7證物藏有三百八十片內含1.41克硝甲西泮。
12. 上述毒品價值零售價總值港幣42,362.23元。
第三及第四項控罪
13. 在被告人身上的一百九十六支香煙是應課稅香煙。在進入香港境時,被告人並沒有向任何香港海關人員申報管有上述一百九十六支香煙。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14. 被告人現年46歲,已離婚,育有兩名兒子,均為學生;有一名八十多歲的母親,年老多病,需要被告人輔助供養每月約$2,000至3,000元。
15. 被告人有共八次刑事紀錄,兩次與毒品有關。
16. 大律師指,被告人生命中覺得好沮喪,所以由20歲有濫藥開始一直都係繼續咁樣濫藥,因為喺內地購買呢一種毒品嘅格價偏低,所以由大陸係帶咗返嚟。
17. 冇爭議呢,法庭就應該係用呢個combined approach去判刑,而根據上訴法庭指引,去到10克嘅「冰」毒就係3至7年監禁。本案涉及嘅「冰」毒係4.23點,本席考慮到「冰」毒嘅份量,就以四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其他嗰啲毒品其實個毒性唔係好高,而亦都冇乜量刑嘅指引,如果係咁少份量嘅話,所以本席考慮到有其他嘅毒品,將嗰個量到起點加到四年半。
18. 本來被告人認罪就可以得到最大嘅減免,一般經過Newton hearing嘅話,技術上唔可以得到最大嘅豁免。但係考慮到今次控方唔需要傳召任何證人,只係被告人入去證人台解釋佢點解會帶呢啲毒品返嚟香港,所以本席就打算畀全面嘅豁免畀佢,於是第一項控罪嗰個判刑係減至3年。第二、第三、第四控罪,如果唔係因為有第一控罪,就應該喺裁判署處理,一般都係罰款了事,每項控罪罰款500元,即係總共1,500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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