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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1/2019
[2020] HKDC 2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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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雅棣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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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啟明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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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Misleading a police officer by the giving of false inform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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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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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案中否認兩項控罪,分別為一項盜竊罪及一項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簡單而言,被告人曾經替他的姐姐的友人提取40部iPhone手提電話,共值港幣419,200元。其後,他把該些手機偷走了,更向受害人及警方訛稱有關的iPhone手提電話是被其他人偷去的。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3. 被告人在越南出生,現年26歲,報稱無業,已婚,與妻子育有一名8歲的兒子,在黃大仙區居住。被告人曾於2011年犯事,但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的控罪不類同。雖然他違反了一項遞解令,但根據辯方所指,被告人現在正申請暫緩執行有關的遞解令。
4. 被告人自2018年9月24日被捕後曾獲保釋外出,但其後因為沒有前往警署報到,自2020年3月20日起被還押。
5. 辯方大律師為被告人作出求情,亦向法庭呈上了幾個案例,其中的HKSAR v Cheung Mee Kiu(張美嬌)[1]案,正是關於違反誠信的盜竊或詐騙案的案例,另外還有兩個關於盜竊罪及向警務人員提供虛假資料罪的區域法院判刑案例。
判刑的考慮
6. 本案明顯是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根據上述的張美嬌案,以及另外兩個本席參考過的上訴庭案例,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2]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超[3]案,上訴庭就違反誠信的欺詐罪或盜竊罪案件,頒下了一些判刑指引。其中,若果被騙或被盜的金額是在25萬元至100萬元的範圍內,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2至3年監禁。
7. 本案中,本席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辯方大律師為他作出的求情,還有特別是本案的案情。本案的盜竊罪所涉及的金額約為41萬元,這是在上述張美嬌案及其他案例中的25萬元至100萬元的範圍內。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28個月監禁。由於被告人不認罪,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求情理由。
8. 就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罪而言,上訴庭沒有頒下判刑指引。案情顯示,被告人蓄意犯上了一個頗為嚴重的偷竊罪行後,主動向警方提出一些虛假資料以掩人耳目,亦浪費了警力,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3個月監禁。
9. 考慮到總量刑原則,本席命令控罪二的3個月監禁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一的盜竊罪的28個月分期執行。因此,被告人的最終判刑是29個月監禁。
[1] [2006] 4 HKLRD 776
[2] [2008] 4 HKLRD 1017
[3] [2019] 2 HKLRD 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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