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479/2010
DCCC47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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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0年12月23日上午10時03分
出席人士:
Mr Yeung Kwok Leung Lesli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aymond Yu,由鍾沛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案情透露,案發時,被告為天時印刷有限公司的營業經理。
2. 05年6月,其中一名客戶向天時落了一張訂單,到8月間,被告發覺天時未能及時完成有關訂單的工作,在公司及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委託了另一間叫新豐柯式製本嘅印刷公司完成餘下的任務,但費用大大超過較早時和客戶所協議的收費,為了支付超出的費用,被告於06年6月27日偽造了一份文件,以天時的名義要求客戶支付新豐超額的費用,而客戶亦跟隨指示支付了新豐。其後,當天時向客戶追收原先協議的收費時揭發了這件事,事件令公司損失大約美金二十五萬七千多元。被告利用假文件欺騙自己的公司,令公司蒙受損失金額達港幣二百萬之多。
3. 明顯是一件違反誠信的案件,理應考慮即時監禁。
4. 在判刑前,法庭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主要原因是案情嚴重。
5. 除此之外,法庭留意到本案是符合判社會服務令的,包括被告認罪,有悔意,過往並無犯事紀錄。今次犯事雖然令公司蒙受相當大嘅損失,但被告本人並沒有個人得益,報告亦顯示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是一名好丈夫、好父親,過往亦勤努工作及不停進修,現在亦有一份固定職業,所以法庭相信被告再犯的機會很微。
6. 另外,被告亦提出了賠償給前僱主的方案,但由於牽涉金額比較龐大,還款的時間比較長,所以法庭不打算在這裡作出一個賠償令,有關賠償,留待前僱主透過民事訴訟或和被告私下協議處理。
7. 正如較早前指出,本案理應考慮即時監禁,但考慮過上述的求情因素,及被告犯案的動機後,法庭決定格外開恩,以社會服務令代替即時監禁,故現判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刑覆核申請不獲批准,維持原判。見CAAR1/2011 日期: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