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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6/2024
[2025] HKDC 11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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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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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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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劍邦 CHAN Kim-p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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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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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日成先生,由張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4] 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Procuring another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6 for making pornogra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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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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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四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罪行在2021年10月13日至16日連續四天干犯。在本席查問下,控方說他們在本年(2025年)5月19日用電話接觸受害人X及其母親。他們都說不想參與受害人創傷評估的會面。
2. 本席認為沒有受害人的創傷評估,這對X並不公平,亦不知道X是否需要專業輔助跟進。另一方面,這亦對社會不公,因為網上的色情剝削,特別對女童日趨嚴重,這對法庭判刑以及其阻嚇性有所影響。因此,本席叫控方再次去接觸X及其父母,希望他們不要採取駝鳥政策,以為不提這悲劇便可以徹底忘記。因此,本席把判刑押後至今天6月27日。期間,本席繼續給被告保釋。當然X大有可能並不合作。
3. 一如所料,控方在6月17日通知法庭,警方會見受害人及其父母,而受害人及其父母仍然拒絕提供任何協助。因此,本席在沒有受害人創傷評估報告的環境下,決定就四項控罪對被告作出判刑。
4. 控方案情指出X在2009年4月24日出生,案發期間年齡為12歲。Y是X的母親。
5. 被告在1985年5月出生,案發時為36歲。
6. 2021年9月底左右,X透過一款網上賽車遊戲結識被告(賬戶名稱為「阿神」)。被告在網上遊戲中發布訊息,問有沒有人可以包養他。X見狀便將被告加為好友,並反問被告可否包養X。被告回應,叫X透過即時通訊流動應用程式Line與他聊天。
7. 被告與X於2021年10月10日透過Line開始聊天後,被告問X幾歲。聊天紀錄顯示X說自己13歲。被告接著告訴X他19歲。其後,被告向X索取照片,X答應,並向被告發出3張自拍照。X在這3張照片中均有穿衣服。
8. X見到被告在遊戲中達到很高等級,又課了許多金,便問可否在遊戲中與被告成為情侶。被告回答可以,問X「色唔色情」,X回答「色情」。被告於是開始要求X拍攝裸體照片及/或錄像發送給被告。
控罪一(涉及4張一級照片及1段二級錄像)
9. 2021年10月13日,被告先叫X向他發送一張自拍照,讓他看X的衣著,X照辦。被告接著叫X向他發送一張X下半身的照片,X亦照辦。之後,被告要求X脫下短褲,向他發送一張X穿內褲的腿照。X遵從被告的指示。
10. 其後,X問可否在遊戲中與被告結婚。被告表示如果X聽話便可以。X於是應被告要求,向被告發送一張X裸露私處的照片(照片1)。被告見狀,便叫X張開雙腿,向他發送另一張照片,X照辦(照片2)。被告接著表示想看X的胸部。X回覆,向被告發送一張X胸部的照片(照片3)。X拉開上衣,在照片中露出乳頭。被告之後叫X自慰給他看。X於是應被告要求,向被告發送一張X的腿照。被告則向X發送一張勃起陰莖的照片。隨後,被告要求看X有多濕。X便向被告發送一張X私處的照片(照片4)。在照片中,X用手指撥開陰唇。
11. X問被告有沒有下載另一款遊戲,被告表示如果X自慰給他看,他便會下載。最後,X向被告發送一段X自慰私處的錄像(錄像I),片長約1分19秒。被告指示X用中指自慰。據X所述,被告事後經支付寶向X支付港幣$500元。
控罪二(涉及3張一級照片及1段二級錄像)
12. 2021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抱怨X沒有反應,於是叫X向他展示私處。被告向X發送一張X之前發送給他的照片,叫X拍攝類似的照片,但要稍微向後坐,以便拍攝到X雙腿。X回應,並遵從被告的指示,向他發送一張照片。當中見到X用手指撥開陰唇(照片5)。
13. 之後,被告叫X按照他指示的方式自慰,並向他發送錄像。X照辦,向被告發送一段長約3分鐘的自慰錄像,當中拍攝到X的私處(錄像II)。
14. 同日下午,被告要求看X的裸體,又表示X不夠淫。結果,X向被告發送一張裸照,當中拍攝到X的胸部及私處(照片6)。之後,被告表示想令X變濕。X回應,向被告發送另一張裸照,這次X用手指撥開陰唇(照片7)。
15. 被告事後經支付寶向X支付港幣$200元。
控罪三(涉及6張一級照片)
16. 2021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催促X回家後向他發送裸照。被告向X發送一張拍攝一名身分不詳女子的照片,叫X模仿該女子的姿勢。約3小時後,X回到家,向被告發送一張裸照,當中拍攝到X的胸部及私處。在照片中,X用手指撥開陰唇(照片8)。被告人不滿意,叫X模仿該名身分不詳女子的姿勢。然而,X沒有照辦,只向被告發送另一張X張開雙腿的裸照(照片9)。
17. 被告見狀,再次發送上述身分不詳女子的照片,堅持要X模仿該姿勢。約2小時後,X向被告發送4張裸照(照片10)至(照片13),詳情如下:—
(1)在第一張照片中,X躺在地上,面向鏡頭,手指撥開陰唇。照片亦拍攝到X的胸部;
(2)在第二張照片中,X的下半身左移,致令照片拍攝到X的臀部、肛門及部分私處。在照片中,X用右手捏右臀;
(3)在第三張照片中,X擺出類似蹲坐的姿勢,胸部及私處面向鏡頭;
(4)在第四張照片中,X依然擺出上述類似蹲坐的姿勢,但這次用手指撥開陰唇稍上方位置。
18. 之後,被告叫X向他發送一段長5分鐘的X自慰錄像。被告向X提到X之前發給被告的2張照片,但X表示不願遵從被告要求。
控罪四(涉及2張一級照片及3段二級錄像)
19. 2021年10月16日,被告開始用號碼6974 0975透過WhatsApp與X聊天。經被告多番要求,X先向被告發出一張裸照,當中拍攝到X的胸部及私處,但X的臉則用表情符號遮蓋(照片14)。被告接著叫X用梳摩擦陰道,X照辦,並向被告發送一段長1分36秒的錄像(錄像III),當中拍攝到整個過程。其後,X應被告要求,發送另外2段錄像,當中拍攝到X用牙刷摩擦陰道,第一段錄像長約2分鐘(錄像IV),另一段則長1分27秒(錄像V)。X還發送與被告WhatsApp對話的截圖,當中有X所發送最後兩段錄像的預覽,而從截圖可以看到X的私處。X在上述錄像中全裸。
20. 被告未經X同意,而將X的錄像發送至一個WhatsApp聊天群組(群組成員包括X、另一名女孩及被告),之後X便停止再向被告發送錄像或照片。
21. 在事件3和4中,被告分別向X支付港幣$100元及港幣$300元,而X經支付寶從被告那裡收到港幣總共$1,200元。
22. 2021年10月18日,Y注意到X最近使用電話時行為怪異,於是檢查X的流動電話內容。經檢查,Y發現X與被告之間WhatsApp對話的露骨內容,包括X向被告發送的裸體照片及錄像。結果,Y於翌日問X發生了甚麼事,但X不願對Y多言。案件最後報警處理。
23. 2022年3月9日,被告在住所被捕,罪名是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24. 同日晚上7時50分至10時,警員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被告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1)6974 0975是被告的流動電話號碼,只有他本人使用;
(2)被告在遊戲賬戶與X的賬戶結婚;
(3)在遊戲中,被告張貼訊息,問有沒有人可以包養他。X見狀便聯絡被告,二人在遊戲中成為夫妻;
(4)被告所說的「包養」是指付錢給被包養者,讓對方可以在遊戲中增值,但被包養者須給予「福利」作回報,亦即是向被告發送裸體照片或錄像;
(5)被告透過Line及WhatsApp索取X的聯絡資料,再透過這些平台向X索取裸體照片或錄像。被告事後會經支付寶向X付款;
(6)被告記得曾經向X索取裸照或錄像3至4次,而他亦向X付款3至4次。這些裸照及錄像均儲存在被告的流動電話內,供被告收藏;
(7)被告知道X是12歲。
25. 有關的照片呈堂為MFI-1(1)-(14)、WhatsApp訊息呈堂為MFI-2(1)-(18),而有關的視頻則呈堂為MFI-3。
求情理由
26. 被告現年40歲,香港出生,單身,沒有刑事紀錄。被告與母親同住。被捕前在一間醫院做物業管理支援服務員。
27. 辯方說被告真心悔疚,一早認罪,而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一類。控方把涉案的兒童色情影片及照片列為第一及第二類,數量為15張相片及5段二級影片。辯方說沒有證據指被告是處心積慮。他亦沒有周詳策劃。被告雖然有給錢予受害人,但辯方指被告一開始只是在遊戲中戲言,之後則「想歪了」,才干犯本案。辯方亦指出,被告並沒有打算把相片或影片出售。被告是誤以為受害人願意或不介意在一個群組轉發照片才這樣做,並非刻意散播。辯方亦稱被告重犯機會極低。
28. 在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尋求專業輔導及治理。辯方亦呈上被告、被告姐姐、被告上司及醫院總經理的求情信。
判刑
29. 控方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38A條,而不是以《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檢控被告,相關的最高刑罰有所不同。
30.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深感後悔。他生於破碎家庭,性格內向,中學時沉迷於網絡遊戲的虛擬世界。他和女友分手後,再以下載遊戲解悶,玩上了「極速領域」這遊戲,因此接觸了受害人,最終做了後悔一生的事。事件不但傷害了女童,亦連累被告家人以及醫院同事。被告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他能夠早日回歸日常生活,報答醫院的恩情。
31. 被告的姐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和家人關係非常好。弟弟是一個會貼心照顧他人的人。弟弟亦多年負上照顧母親的重任,絕對稱心稱職。弟弟對她亦照顧有加,可說「超級窩心、感動」。姐姐說弟弟已經知錯,亦願意承擔後果。弟弟沒有自暴自棄,積極樂觀過日子,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弟弟重新做人的機會。
32. 被告早前任職醫院的管理部主任、直屬上司、醫院總經理都認為被告是一個可靠和有擔當的員工,希望法庭能夠酌情輕判。
33. 這些求情信都可以見到被告的正面、可取、仁慈、守規矩、愛家庭的人,但看看被告在干犯罪案時,那暗黑、醜惡的一面卻令人嘩然。一個人在日光底下,可能是一個好人,但在黑夜裡,獨自在電腦前面,卻可以把自己黑暗的一面放大。在網絡世界、在電腦鍵盤上,被告可以變成一個色迷迷、喜歡操控年幼女子的人。被告知道一個渴望認同、關愛的12歲女童正在被他魚肉、為所欲為,逼使受害人跟隨被告的性幻想及取向,甚至用工具自慰。本席不知道被告有沒有戀童癖,但被告和受害人年齡相隔24年。
34. 被告用言語引誘受害人進行性活動,例如被告發出訊息「我會摸你小穴穴,摸到你想做」、「後入你」(MFI-2(15))、「想老公強姦你?」(MFI-2(16))、「想俾老公插嗎」(MFI-2(17))。感情上,被告以「老公」自稱,用心理壓力叫受害人傳送私密照片或視頻,以滿足被告的性慾,「你搵過第二個包養你啦」(MFI-2(9))。被告亦用金錢「獎勵」受害人,「好啦,見你咁乖,獎勵你200?」(MFI-2(12))、「你聽話我一定會好錫你」、「唔可以再激老公」、「你乖嗰陣好得人鍾意」。受害人竟然說「咁我而家可唔可以同你結婚」。被告說「未咁快吧?」(MFI-2(13))。「老公教你用梳柄,係咪舒服過你用手指摸」、「你補埋三分鐘我同你結,乖」(MFI-2(14))。「想俾老公插嗎」。受害人問被告幾多歲,被告答「19」(MFI-2(17))。
35. 四項控罪是連續四天發生。被告亦分三次付款給X,一次是$500元,第二次是$200至$300元,第三次是$700元。如果不是受害人父母發現受害人電話中的訊息,這罪行可能會發展到更嚴重的罪行。因為被告在訊息中似乎動了情慾,有很大可能約會受害人相見,而後續的發展自然明顯不過。
36. 如果被告的姐姐、前上司看到被告這些文字訊息,及夾附當中顯示被告對12歲女童這個心智不成熟的受害人所產生的情緒壓力。受害人渴求一個男伴,至少在遊戲之中作為她的夫君,天真地希望和對方結婚及進行性交等等,再加上被告的金錢利誘。被告亦佯稱自己是19歲的少年。被告行為的卑劣可想而知。被告亦在一個群組中「分享」受害人的照片,這亦是一個發布的行為。這些元素疊加起來,便成為加重刑責的因素。
37. 受害人屢次拒絕給予創傷或評估報告,這使法庭不能夠對受害人伸張公義,嚴懲加害於受害人的人。但另一方面,法庭亦不會因此對被告加刑。法庭要發出明確的訊息,使網絡平台使用者不要以為可以任意妄為,而不用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判刑需要有阻嚇性。
38. 控辯雙方同意涉案的照片或錄像屬於第一及第二級,但背後被告的劣行促使受害人製作色情物品,不單是大膽的裸照,更加有在被告指導下,使用工具的自慰行為。本席不信納被告重犯機會極低的說法,但法庭亦不能變相認為被告重犯機會高,只能夠以現有的證據及推論作為判刑的基礎。
39. 在考慮到所有因素,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就每一項控罪,以18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減刑三分一,至12個月,全部判刑同期執行。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痛定思痛,在家人的支持下改過自新,如果有需要的話,尋求專業輔導,正確地引導自己對男女關係及性慾的定向,亦避免自己有機會陷入戀童癖的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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