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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488/2020
[2022] HKFC 10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948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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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聆訊方式: |
以書面形式進行 |
| 呈請人上訴理由和陳述書日期 : |
2022年 4 月 25日 |
| 答辯人反對上訴陳述書日期: |
2022年5月3日 |
| 判決日期 : |
2022年 5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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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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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 本案源於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庭於2022年2月18日在丈夫缺席情況下進行審訊,並於2022年2月23日頒下判案書,命令丈夫支付以下的附屬濟助:
(1) 在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丈夫須支付妻子整筆性付款1,070,000元。當中的335,000元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的14天內支付;餘額735,000元須於2033年4月13日丈夫正常退休時支付。如丈夫提早退休,該735,000元須於提早退休時支付。
(2) 在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丈夫須支付每月9,000元作為妻子的每月贍養費,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22年3月1日開始,命令有效期為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為期至妻子再婚之日;或法庭進一步命令之日;其中以較短者為準。
(3) 丈夫須支付每月支付9,000元作為大兒子的每月贍養費,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22年3月1日開始,直至大兒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其中以較後者為準。
(4) 丈夫須支付每月9,000元作為二女兒的每月贍養費,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22年3月1日開始,直至二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其中以較後者為準。
(5) 本席亦就以上第 (2) 至 (4) 段的贍養費金額,頒發一個入息扣押令。
3. 丈夫於2022年4月25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
4. 妻子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5.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由
7. 丈夫在他的誓章中解釋,法庭登記處因公共衛生原因停止辦工,因此他未能在法定的28天內提出上訴。本席信納丈夫的這個解釋,因此,本席不會因此而拒絕考慮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8. 丈夫的其他上訴理由包括:
(1) 妻子是有工作的,但沒有如實告訴法庭。
(2) 妻子誇大了她的支出。
(3) 丈夫本身有很大開支。
(4) 妻子有出軌行為,不應獲得贍養費。
(5) 妻子不應得到他的退休金,因這不是她的財產。
(6) 妻子教導子女將來不要照顧他,因此他更需退休金的保障。
(7) 丈夫缺席審訊是因為沒有時間及法援申請未有結果。
(8) 妻子說身體不好,但可出席高級活動及高消費。
討論
9. 本席首先處理丈夫缺席審訊的解釋(即上訴理由第(7)點)。丈夫現時說是「因為沒有時間處理及出席法庭」。本席在附屬濟助判案書中的第9段已敍述了當時丈夫所持的理由是因身體受傷而要求押後審訊,但不被法庭所接納。這與丈夫現時所說沒有時間的解釋不符。再者,沒有時間出席審訊或等候法援根本不是缺席審訊的合理解釋。
10. 由於丈夫無理缺席審訊,他未能就妻子的證據在審訊時提出挑戰,這是他自己放棄權利,與人無尤。本席現時看不到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應該在審訊完結後再給予他機會提出挑戰。進一步來說,本席考慮過丈夫以上的第(1)至(4)及(8)的上訴理由後,本席並不信納他的挑戰或說法可足以令本席改變判決的結果。
11. 上訴理由第(5)及(6),是有關丈夫的退休金,這是他擁有資產的一部份,亦是家庭資產的一部份。這是一段接近20年的婚姻,本席看不到妻子為何不應得到家庭資產的一半。
總結及命令
12.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未能信納丈夫在上訴中有一個合理的成功機會,亦看不到其他的特別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傳票撤銷。
訟費
13. 丈夫申請失敗,本席命令他支付妻子的訟費500元,即時支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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