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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5/2024
[2025] HKCFI 12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30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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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3月2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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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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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罪地方傾卸扔棄物」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 及第23(1A) 條,他否認控罪及在經審訊後在2024年7月1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7,000元。上訴人於同月23日遞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罪指上訴人在案發日於華明邨禮明樓外公園的街道/公眾地方,棄置/安排棄置/准許棄置,扔棄物/廢物,即煙蒂。
3. 控方主要依賴一名警員的證供,案發時進行反賭博巡邏,從約30米外以高角度看見上訴人與另一名男子在案發地點的石枱及石櫈進行賭博,期間,警員看見上訴人右手手持香煙,然後把煙蒂掉到地上。上訴人之後被截停,上訴人與該男子因非法賭博被捕,警員亦告知上訴人他因亂拋垃圾也將就此被票控,上訴人回應「告咪告囉」。上訴人與該男子被帶返上水警署,同日下午,警員向上訴人發出告票 (證物P2) 。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他承認在現場與該男子進行非法賭博,但聲稱抽煙的是該男子而並非上訴人,他否認亂拋煙蒂,亦從來沒說過「告咪告囉」。上訴人亦聲稱他被帶返警署後,因為不承認非法賭博罪,所以被警方誣衊,加控他亂拋煙蒂。
裁判官的裁斷
5. 裁判官指本案的重點是上訴人有否亂拋煙蒂。裁判官細心觀察了警員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認為他的證供簡單直接、沒有誇大、實話實說、沒有任何刻意掩飾,亦認為警員的說法沒有任何內在固有不可能,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的證供為事實及給予他的說法絕對的比重。
6. 就上訴人認為他因為否認非法賭博而被警方加控亂拋煙蒂控罪的說法,裁判官指出上訴人不承認非法賭博是他的權利,答辯是在法庭而非在警署,況且上訴人當天沒有被帶到法庭,所以警方不會知道他最終會否承認非法賭博的控罪,再者,上訴人也表示他已在法庭就非法賭博罪認罪。裁判官認為加控亂抛煙蒂的控罪不會對上訴人的想法有任何影響,而且裁判官指出非法賭博的罪行比亂拋垃圾的罪行更為嚴重,最後認為上訴人指警方向他誣告較輕的亂拋垃圾罪是向他報復或迫使他承認更嚴重的非法賭博罪的說法,並不合符邏輯。
7. 對於上訴人多次表示他過往被控時也認罪,是次選擇抗辯是因為他是無辜的,裁判官亦不接納此說法,認為若上訴人這說法成立,那麼所有第一次被控的人認罪,其後再被控時不認罪便可脫罪。
8. 至於上訴人聲稱他有聽力問題,裁判官在庭上的觀察認為上訴人誇大,以聽力問題為藉口在庭上製造麻煩及試圖為自己謀取便利。裁判官曾觀察到上訴人在手機響起時便立即望向手機一方,即使手機的聲量不大。另外,上訴人又指他就此事原本打算向監警會投訴,但因聽力問題而不能使用電話,故不能作出申訴。但當初被問及為何又帶手機到法庭時,上訴人解釋因為他有助聽器所以能使用手機。還有上訴人在庭上重覆出言干預審訊進展,對證供作出評論,這顯示他的聽力並沒有問題,但當證供對他不利或他被問到不利的問題時,他便聲稱有聽力問題。
9. 基於上述理由,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庭上的說法有違常理,拒絕接納上訴人脫罪部分的證供。裁判官最後裁定上訴人一項「在公罪地方傾卸扔棄物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 上訴人並無提交實質的上訴理由或書面陳詞。他在庭上只重覆他沒有干犯扔煙蒂的控罪,堅持是警員誣告。
答辯人的回應
11. 答辯人引述本席之前提及有關裁判官的裁斷理由,陳詞指本案證據充分,定罪沒有不穩妥或令人不滿意之處,懇請法庭駁回本上訴。
本席的決定
12. 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依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3. 本席在以「重審」的方式重新審視案中的所有證供,包括控方警員及上訴人各自的證供,同意並得出與本席之前引述裁判官的相同結論,上訴人現在只重覆之前審訊時的說法,並不成立,本席確信案中有足夠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的控罪,現駁回有關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韓蘊善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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