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649/2025
[2026] HKDC 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陳富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梁寶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賴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涉案處所是大埔大明里一間餐廳。2025年1月11日晚上10時左右,餐廳員工離開前,將餐廳前後門鎖好。翌日凌晨四時許,員工回來上班,發現近廚房的鐵門沒關好,廚房後門鐵閘部門趟開。員工稍後發現廚房後門的鐵閘被撬開了,餐廳內的收銀機也被撬開,失去現金約4,000元。
3. 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2025年1月12日凌晨00:36時左右用腳𨅝開後門鐵閘,想深進廚房,但不成功,於是離去。不過,他在凌晨02:04時左右再回來,今次穿上不同衣服,並戴上口罩和鴨嘴帽。他用工具撬開廚房鐵門進入餐廳,然後撬開收銀機,取走裡面的現金。他在凌晨02:14時左右離開。
4. 八日後(即2025年1月20日),警察在街上拘捕被告人。他在警誡下承認干犯本案的入屋犯法罪。
5. 被告人在後來的錄影會面中說他找不到工作,案發當日扯爛餐廳後門的鐵閘鎖,踢開鐵閘入內,但他怕閉路電視拍攝到他的容貌,於是先離去,回家換衫和戴上鴨嘴帽,再折返餐廳,他用螺絲批撬開收銀機取走約3,000元,但他其實沒有點算確實數目。他後來將偷來的錢花光和棄掉犯案用的螺絲批和所穿的衣物。
案底
6. 被告人現年57歲,他在1985年至2024年有十二次定罪紀錄,包括:2016年7月,一項入屋犯法罪和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2018年10月,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2021年3月,十一項入屋犯法罪;及2024年3月,一項入屋犯法罪(那次,他於2023年4月爆竊一間公司,偷走合共大約150,000元,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8個月,案件編號為DC/651/23。被告人在2024年10月底出獄,即出獄後兩個多月便干犯本案)。
求情
7.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三教育程度,已經離婚,沒有子女,和兄長同住。他是搭建帳幕工人,收入不穩,靠兄長接濟。
8. 律師說,被告人現已後悔,明白自己年紀漸大,立心改過。
9. 律師說,被告人過往雖有同類犯罪紀錄,但不算最差劣的積犯。他今次只是用螺絲批撬門,偷到的金錢也僅數千元。律師說,被告人當晚路過餐廳而生貪念。他第一次未能打開廚房鐵門,於是回家換衫及帶來工具去撬開鐵門,進入餐廳盜竊。
10. 律師希望法庭不要對被告人作出加刑或加刑不要那麼多。律師希望法庭僅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判刑
11. 被告人在本案並非一時衝動而犯案,他起初嘗試弄開餐廳後門鐵閘,但不成功,於是回家換衫及戴上口罩和鴨嘴帽,並帶同螺絲批,再往餐廳去撬開廚房鐵門,然後用螺絲批撬開收銀機,偷走裡面的大約4,000元。他將錢花光。數日後,在街上被捕,對自己所犯的入屋犯法罪直認不諱。
12. 本案的入屋犯法罪涉及非民居處所,即使被告人只是使用輕工具螺絲批去犯案,基本量刑起點也應為30個月監禁。
13. 被告人過往有多次同類犯罪紀錄,很多是近年的事。另外,他2024年10月底出獄,兩個多月後便干犯本案。本席認為考慮了這兩點,應該對被告加刑合共9個月。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最後判被告人入獄2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