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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15/2025
[2026] HKDC 13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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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葉瑋璣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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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姚寶通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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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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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 (1) (b) 及 (4) 條。
2. 案情方面,簡要而言,蕭女士是北角春秧街公利大廈7樓A室A房租客,被告則是C房租客。2025年5月15日左右,蕭女士曾查看其銀包,內有不少紙幣及金錢。2025年5月18日晚上,蕭女士再查看銀包,發現裡面只剩下港幣20元,於是在A房內安裝閉路電視。同日晚上8時許,她接獲手機警報,查看閉路電視,看見被告進入A房拿走她的港幣100元。
3. 警方後來到達A房調查,被告承認較早前晚上8時左右進入A房拿走港幣100元,被告更承認約於5月16日從A房拿走港幣3,000元。他在警誡下表示因貪心而拿走上述港幣100元;而在較早前,他推開A房的門後,看見有錢放在床上,便拿走其中港幣3,000元來還債。
4. 被告其後在警誡會面承認,2025年5月15日行過A房,發現房門沒有妥為關上,亦看見有些錢放在床上。由於被告欠債,便從A房偷去港幣3,000元來還債。至於5月18日的事件,被告正準備落樓時看見A房的門沒有緊關,因貪心便從A房拿走港幣100元來買外賣。
5. 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 代表被告的熊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現年32歲,任職送貨工人,每月平均薪金約港幣6,000元。他與母親同住,母親現年約69歲,長期患有抑鬱症,曾兩度嘗試自殺,需定期接受治療。被告一直照顧母親及關顧其情緒,其母每月領取綜援,但被告仍給予1,500元供養母親。辯方指出被告兩次犯案均並非有預謀,只是剛巧經過受害人房門,見房內沒有人且房門未有鎖好,因而生起貪念,見有機可乘而犯案。
7. 就案例方面,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繼安 [2011] 2 HKLRD 336指出,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但本案有其獨特之處,包括兩項控罪損失金錢共為港幣3,100元,同類案件中並不算多,被告亦願意全數作出賠償;而犯案過程中被告並無使用任何爆破工具,未對房間造成任何損壞;被告過往且並無任何刑事定紀錄,並非積犯,本身有正當職業,不是職業爆竊者,兩次犯案均並非有預謀而行;被告亦及早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能早日出獄,照顧其年邁有精神病的母親。
本席的考慮
8.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指出,涉及住宅處所的,應予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較獨特之處是被告是鄰房租客,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任何工具或撬門,而是如被告所指出,只是趁機看見門沒鎖上便進入其中盜竊。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家境清貧,且要照顧年邁患有精神病的母親。被告且願意作出賠償。
9. 考慮上述所有特殊情況,本席認為可予較低量刑起點,並適當地定為2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就兩項控罪各判以20個月監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涉案金額等等,兩罪可予同期執行。
10. 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各20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共判予20個月監禁。
11. 另作出賠償命令:被告須賠償事主港幣3,100元,可於7日內交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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