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637A/2014
DCCC 63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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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本案是一宗在公路上亮刀以強搶駕駛中汽車的搶劫案件,被告人鄭偉樂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搶劫罪罪成。罪行詳情指他於2009年6月16日,在新界大埔吐露港公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搶劫一輛屬於麥恩成的輕型貨車。
2. 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4時許,麥先生駕駛其輕型貨車從元朗沿吐露港公路駛往沙田。當駛至康樂園附近,他停下,原因是前面有交通意外涉及兩輛私家車發生碰撞而停在公路上。這時候,三至四名蒙面男子舉著刀衝向麥先生,著他下車,否則將他斬死。麥先生隨即下車,而這伙人就跳上車把車駕走。麥先生報警,稍後有警察和救護車到來,將傷者送往醫院。警方在現場撿獲一片開山刀刀片和一個刀柄,而麥先生的輕型貨車則在案發現場前方約800米的路上撞毀了。麥先生花了2萬元維修損毀的輕型貨車。
3. 調查期間,警方在輕型貨車的前座位上找到被告人的血跡,但警方在2013年7月才把被告人拘捕。
4. 被告人現年35歲,過往有7項刑事紀錄,兩項與不誠實有關,但他過往從沒有因罪行而坐監。
5. 辯方律師在求情方面並不多言,有向法庭提及茆廣生一案,指一般的持械行劫的考慮判刑是5年監禁,因此要求本席也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在賠償方面,辯方也向法庭表示被告人願意為麥先生的2萬元損失作出賠償,及同意由被告人的保金中扣除。
6. 就本案而言,本席不認為是有預謀的行劫,但是在公路上強搶他人駕駛的汽車,而且在過程中亮出武器(刀)以達到目的,更威脅司機若不下車就斬死他,這會令司機很驚慌,如果對方因為司機動作慢的話,後果可能不堪設想。
7. 就持械行劫而言,茆廣生一案指出普通持械搶劫案的被告人,若犯案時攜帶刀或其他危險武器,並曾向受害人展露其所攜帶的武器,一般判刑應為5年監禁。茆廣生一案所指的5年是指單一被告人行事的情況,而本案被告人是夥同他人一同作案。考慮後,本席以5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願意作出2萬元的賠償,把刑期減少2個月,至5年4個月。本席再看不到有其他的減刑因素,因此最終的判刑是5年4個月監禁,也頒令被告人支付麥恩成2萬元賠償金,這2萬元由被告人的擔保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