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2023] HKCFI 758
HCA 24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6年第2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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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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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費 判 決 書
1. 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席於2023年2月28日頒下的判決書[1](「該判決」)。
2. 第一被告人於2023年3月1日提交訟費陳述書,所列的訟費總額為港幣5,582.00元。
3. 原告人就訟費金額並無提交回應,只見提交草擬命令,要求本席頒令撤回絕對押記令及判他勝訴。
4. 基於該判決中所羅列的原因,本席已撤銷了原告人的申請。
5. 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所要求的訟費合理,經簡易程序評估後,評定原告人須就該傳票向第一被告人支付港幣5,582.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由律政司陳天媛政府律師代表呈交訟費陳述書
[1] [2023] HKCFI 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