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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8/2021
[2022] HKDC 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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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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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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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霆麾 FUNG Ting-f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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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梁照林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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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君如小姐及黃以仁先生,由黃淑芸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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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至 [7]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6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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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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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總共面對七項控罪,兩項涉及猥褻侵犯15歲女童X,以及五項與15歲女童X性交罪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本席在本年的4月12日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名成立。本席索取受害人的創傷報告以便判刑,亦要求辯方提交求情大綱及適用的案例。由於新冠疫情關係,有關報告及判刑被押後數次,而最終排期至今日6月23日判刑。辯方的求情大綱在昨天才呈交給法庭。控方在6月19日呈交一宗涉及同性的性罪行案件[特區 訴 李漢華(譯音)[2011] 4 HKLRD 319]作為法庭參考。
2. 控方案情很簡單。X在2003年8月24日出生,案發時15歲多的X是被告任教學校的其中一名女學生。被告在2018年12月左右開始和X在社交平台溝通。在2019年1月開始單獨相會。2019年1月13日X到被告家中會面。被告在家中吻X,撫摸X的身體,亦赤裸相對,繼續有親熱的動作,但並沒有性交。這是第一項控罪。自始以後,X以為她已經和被告成為情侶,亦幼稚地以為既然已經是情侶,她會容許被告對她進行進一步和更徹底的性需求。
3. 後來在1月尾,被告食髓知味,再約X到被告家中,自然大家有親熱行為。被告脫去X的衣服,亦把手指插入X的陰道。這次大家沒有性交,亦是第二項控罪的基礎。
4. 連續兩次親熱行為之後,從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日,被告在被告家中和X總共發生5次性行為,每一次被告都沒有戴避孕套,而每一次被告都在X體外射精。這是第三至第七項控罪的基礎。
5. 被告的抗辯理由亦很簡單。38歲的被告聲稱他在2019年年頭和X是情侶。被告知道師生戀的問題,亦牢記他不能和16歲以下女孩子性交的紅線。被告說他只能以「鹹濕故仔」作為紓緩的手法。被告說X對性有好奇,亦間中對被告說些挑逗的說話。被告否認非禮X,更否認他在2019年8月之前和X有任何性交。被告認為X因妒忌和因被告要求冷靜分手而誣告被告。但被告並沒有否認在這七項控罪所指定的日子,X都在被告家中。被告亦不否認呈堂的WhatsApp訊息的內容(註:有關詳情可見本案的裁決理由書)。被告承認他在X足16歲之後,在2020年7月27日在X的家中和X有一次,亦是唯一一次性交。被告在同年8月向X提出分手。
求情理由
6. 被告現年38歲,未婚,在美國完成英國文學寫作的學士學位。2012年返港任職教師。事發時,被告已經任職教師近10年。被告和X年紀相差約20年。辯方說被告和X當時是戀人關係。辯方說被告付出感情,不是欺騙X。被告已經不能再做教師,培育下一代。辯方亦提供4封求情信,包括由被告自己撰寫、被告父母撰寫、2名被告以往曾經任教的成年學生的求情信。辯方亦提供2宗上訴庭及3宗區域法院的案例。
7. 辯方說被告不能再執教鞭,因此重犯機會甚低。辯方說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力或威逼X就犯。辯方聲稱案發時X已經接近16歲之年,因此相對的嚴重程度較低。辯方亦說雖然被告並沒有使用避孕套,但亦沒有證據指X曾經受孕或患上性病。辯方同意專家就X的創傷報告,但亦指出法庭不應考慮X提及本案五次性行為以外的性交事件。X亦沒有自殺。辯方說被告深受所教的學生歡迎。被告是一名盡責的教師。被告亦有進取心,持續進修中大的英國文學碩士課程。辯方指被告是孝順兒子,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父親不幸患有癌症。辯方希望判刑能同期執行,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判刑
8. 第122條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反而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最高刑罰是5年。法例[第122(2)條]訂明,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同意被他人猥褻侵犯,因為法例是要保障弱小群組,以免他們被人性剝削或利用。
9. 明顯地,在相關時段受害人X視被告為她的情侶,自然容許及同意被告對她的性需求,以滿足被告的性慾。X以為被告開心,她亦覺得開心。X渴望關愛,在被告的甜言蜜語和被告身為師長的地位下,自然毫無招架之力。被告亦知道X已經成為他的囊中物,任由他擺佈。這亦解釋在2020年8月6日當X接受警方所安排的錄影會面中,X對被告的所作所為有所包庇和掩蓋,完全沒有提及被告對X的性侵和性交。本席相信由始至終,X對被告都是一往情深。為了被告,X付出自己的貞操,而這段戀愛的崎嶇路途亦大有可能影響當時就讀中四或中五的X的學業。
10. 38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大學畢業,未婚,曾任職網頁及平面設計、記者、中學教師。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是一個盡責,受同學歡迎的教師。他和X的年紀相差大約20年,在當時是戀人關係。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或威逼或金錢利誘來促使性交。被告說他自己付出感情,不是欺騙X,因為相戀才犯錯。辯方說被告已經汲取沉痛的教訓,誠心悔改,重犯機會低。被告亦沒有戀童癖的傾向。被告不能再執教鞭,不能以他的英語專長培育下一代。被告是有上進心的人,因此早前正在修讀碩士課程。
11. 被告在其英文求情信中處處提及他的進取心,他對教學的抱負,對他不能再做教師的失落,對他母親因為這案件而受到騷擾。因為失去教席等等,對被告而言是一種惡夢,日與夜纏繞他。被告希望能早點和父母團聚。他是父母的經濟支柱。被告在獄中亦貢獻自己的專長教授英語。被告說他可說是一個「不光彩的老師」(原文是disgraceful teacher),但他會積極正面地用自己的能力去克服困難。信中並沒有提及X。
12. 被告的父母今日都在法庭支持被告。他們今日所提交的求情信說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父母對兒子面對控罪深感痛心,感到內疚沒有教導兒子。父母覺得被告有悔意。
13. 2名被告以往任教而是在同一學校的學生,他們都是23歲,這2名舊學生的求情信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認為被告是一個盡忠職守、樂於助人、深受學生歡迎的好老師。他們認為被告是值得信任及友善的老師。
14. 現在本席會詳細列述專家對X的創傷報告,以便被告了解自己惡行的後果,以及X的悲涼和哭訴。
15. 臨床心理學家對現在差不多19歲的X作出創傷評估報告,指出X的童年並不美好、溫暖。X的父母從沒有結婚,而父母在X童年的時候亦已分手。X主要由祖父養育。X的祖父在X讀中一的時候離逝,這引致X情緒萬般低落,以及有極度的孤獨寂寞感。在中三那年,X因為生母和繼母的紛爭,而使X的抑鬱情緒更加不穩,需要接受精神藥物的治理。X從沒有向他人披露自己的不幸,但暗地裡卻渴求一種歸屬感和他人的關愛(見專家報告第2段)。
16. 在中四那年,X生病了,而被告作為她的英文老師對她關懷備至,主動地私底下接觸。由於被告的教師身分以及關顧,這使X絕對信任被告,而對被告自然打開心扉。情竇初開的X,再加上對異性的好奇,使X很快便墮入情網。被告濫用X對他的信任,以及老師的尊崇地位,致使一個容易受傷的女孩子很快便和被告有性接觸(見專家報告第3段)。
17. 被告以情侶的名義使X相信大家有性行為是正常和恰當的。被告亦令X對師生戀有錯誤的了解,而使X相信這段地下情不能向外透露。專家報告指X忍受性交時的疼痛以及擔心懷孕,但每次被告在性交時都不肯戴上避孕套。大家性交都在被告家中進行。由於要把這地下情保密,X內心有道德上的掙扎,以及受孕的憂慮。這嚴重加重X的抑鬱症及憂慮症。
18. 報告指出後來X發現被告和同校另一名未成年學生拍拖,開始懷疑被告的誠意。X甚至和那學生當面對質,而對方亦承認確有其事。X對被告所作所為感到震驚、被傷害、被出賣,感到失望和愚蠢。X終於明白她只是被告洩慾的工具,直至被告對她失去興趣(見專家報告第6段)。
19. 因為這段地下情,X沒有參加DSE的模擬考試,這亦使她在公開試失落。
20. X亦透露,她受到被告的遊説及影響,而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掩藏被告的作為,以免被告被檢控。錄影會面後X向被告透露有關的情況。被告卻埋怨X竟然承認大家是情侶的關係。X最後決定把實情向有關當局和盤托出。
21. 這事件使X覺得自己身體不潔,有如一件被破壞的物件。X更加抽離自己的朋友圈,但卻沉浸於在社交平台上認識的陌生男子的圈子,以發洩X的抑鬱。這亦引致X有濫交的情況。X的自我形象嚴重重創,而她和陌生人濫交變成一種惡性循環(見報告第8段)。X的人際關係有極端的不安全的感覺。專家認為X有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一種創傷後群症,需要轉介給臨床心理學家跟進和治理。
22. 由於X要出庭作供,這亦使X深感壓力和有挫敗感,增加她的心理病患,以及影響她的學業成績。X亦坦言她害怕被告在出獄後會採取報復行動。
23. 專家的結論是X是兒童性罪行受害者,患有PTSD和抑鬱症,需要繼續心理治療,以減輕或糾正X對自己的自我負面形象,和對他人的人際關係和信任。
24. 猥褻侵犯和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都沒有判刑指引,判刑很視乎案件的案情。上訴庭在 特區 訴 曾超德(譯音)[2013] 1 HKLRD 427列出一些涉及性侵犯兒童的判刑考慮因素,例如:犯案者和受害人的年齡差距;兩人的關係;犯案者有沒有利用自己的地位;有沒有破壞誠信;有沒有使用恐嚇、威逼;侵犯次數和時段;有沒有採取安全措施;以及對受害人及家人的創傷等等(見該案的判案書第9段),亦明言法庭要保護無辜及容易受傷害的兒童,以免該兒童身與心受到重創。
25. 本案由2019年1月開始至2019年8月,在2019年8月尾X便足16歲。雖然被告在X滿16歲之後仍然有和X有性行為,但這並沒有犯法(註:當然在被告而言,他說雖然X在2019年8月尾已經16歲,但他和X只有一次性交,而該性交發生在2020年7月27日)。
26. 在本案而言,被告犯案的時段大概有7個月。在歸納有關的證供,本席認為本案有十項加重刑責的因素:—
(1)被告和X相差差不多20年;
(2)被告濫用他作為教師的角色和地位;
(3)被告是破壞誠信去發展師生戀。當然法庭並不是道德倫理的裁判者,但本案的重點是法例要保護弱小群組,這當然包括16歲以下的女童;
(4)本席信納X的證供,亦相信在有關時段X並不是唯一的女孩和被告拍拖;
(5)犯案的時段有大半年,但被告對X的操弄和性剝削則維持到2020年8月左右;
(6)對X的創傷深遠,甚至有段時間令X自暴自棄和陌生人發生性行為,變相繼續沉淪於苦海;
(7)本席認為被告是對自己受歡迎程度有足夠信心的人。雖然被告可能不會再執教鞭,但被告在其他的地方亦有機會接觸女童,所以被告重犯的機會並不算低;
(8)被告從沒有使用避孕套以防止,或避免X受孕或患上性病的機會。X屢次要求被告採取安全措施,但被告只是不予理睬;
(9)被告從沒有悔意,亦沒有對X感到歉疚,似乎世界只是環繞在他自己運行;及
(10)在事件東窗事發後,被告試圖影響X向警方的錄影口供,企 圖把自己的罪行掩蓋和埋藏。
27. 本席有理由相信在2020年8月6日之前被告對X的作為,包括他到X家中性交都有其目的。因為在8月之後被告便美其名提出要冷靜,實質是分手的說法。正如本席在裁決理由書的後語指出,本席責成控方跟進事件,調查被告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包括妨礙司法公正。
28. 當然本席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使用武力威嚇或以金錢利誘而令到X和他性交。被告是因為他的個人魅力和甜言蜜語,加上自己作為教師的身分,令到X死心塌地地去滿足被告的性慾。
29. 本席認為︰—
– 作為人師,他的天職是培育學生的德行和學識;
– 作為男朋友,他的責任是關愛女伴,給予對方幸福感、安全感;
– 而作為成年人,特別是作為男人,他的義務是給予年幼無知、情竇初開的少女一些正確的指導和忠言,使對方能有一定的正確戀愛觀。
30. 本席確信被告刻意令X沉浸在一種X以為是戀愛的氛圍,使X自動獻身,但被告是否對X有相同的戀愛觀,是否當X為一個免費的援交少女則不得而知。被告有一段時間不讓X到被告家中,聲稱要準備試卷題目,不方便X的到來便是其中一例。
31. 明顯地,被告對X造成了三重的傷害。
32. 第一重傷害是在案發時段被告對X那不負責的侵犯。第二重傷害是被告要X出庭作供,在公眾面前重述自己的愚昧、錯愛和性接觸的環節。第三重傷害是X因而加重抑鬱和精神壓力,患上PTSD一種創傷後群症的情況。
33. 19歲的X要面對前路,重拾對異性的信任並不容易。X亦害怕被告在刑滿後有沒有報復的行為(見專家報告第9段)。這亦是本席當初在辯方完結結案陳詞的時候,本席立刻把被告的保釋撤銷,把被告還押的其中一個原因。本席知道被告亦在今年2022年3月1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但被拒。
34. 綜觀各項因素及考慮到上訴庭在前述曾超德及特區 訴 陳廣培(譯音)[2003] 4 HKC 208的判刑考慮因素指引之下,本席的判刑如下:—
(1)第一項猥褻侵犯罪
本席以9個月為刑期起點。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判刑9個月。
(2)第二項猥褻侵犯罪
這次被告變本加厲,使用手指插入X的陰道。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判監12個月。
這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3)第三至第七項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
這發生於2019年的2月中、3月初、3月尾、4月尾和8月初。被告和X在X滿16歲後仍然有性交發生,但這自然不在控罪之列。本席以3年半為這五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因此判監3年半。這五項判刑同期執行。
35. 本席亦需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以免被告面對過長的刑期。本席認為沒有開首那2次的猥褻侵犯,X不會相信和確認X便是被告的女朋友的關係,因此引致後來的性行為。X完全沒有招架之力,認為作為被告的女伴,和被告發生性行為是順理成章,自然不過。
36. 本席認為一個犯案者不能因干犯愈多的罪行,反而得到更多的刑期扣減,這會是一個錯誤的信息。因此,本席頒令第一及第二項的12個月判刑的刑期當中的3個月與第二組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3年9個月。
37. 最後本席寄語19歲的X不要因爲一個人而自毀前途,摧毀一生,更不能自暴自棄。世界很大,人生有起有落。X要重拾自我形象,站起來,面對漫漫人生路。只有自己的決心,再加上真正朋友的扶持,以及適切的專業輔導,才不枉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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