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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5/2022
[2024] HKDC 19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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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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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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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佩儀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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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秉毅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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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H. |
(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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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Y. |
(第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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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焱 |
(第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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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栢朗 |
(第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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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子祥 |
(第九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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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一諾(又名湯焯霖) |
(第十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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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錦榮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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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漢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郭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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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伯仲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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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超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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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榮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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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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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強先生,由周俊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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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淑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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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被告人 |
| 控罪: |
[1]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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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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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勒索罪(Black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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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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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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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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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D1、D2、D4、D5、D6、D7、D9、D10)
控罪
1. D1 – D10面對一系列控罪, D2 – D4及D6 – D9則否認控罪。
2. 第一項控罪指D1 – D10於或約於2022年4月18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邨水仙樓外休憩處,襲擊X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D1、D5及D10承認控罪,其餘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D4及D6被裁定罪名成立。
3. 第二項控罪指D1 – D10於或約於2022年4月18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她的意願下將她羈留。D1、D5及D10承認控罪,其餘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D6及D7被裁定罪名成立。
4. 第三項控罪指D2 – D4及D6 – D9約於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10,000元。各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D2及D4被裁定罪名成立。
5. 第四項控罪指D9於或約於2022年4月18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偷竊現金港幣500元,而該筆款項為屬於X的財產。D9否認控罪,經審訊後,D9被裁定罪名成立。
6. 第五項控罪指D2 – D4及D6 – D9於或約於2022年4月18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威脅X會作出違法作為,即拍攝X的祼照及發布該等X的祼照,意圖導致X不作出她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向警方報警。各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D7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所確立的案情
7. 2022年4月17至18日案發時,X並不認識D1及D5,但認識其餘被告人。
8. 2022年4月17日,X當時14歲,當日深夜,D10約X去馬頭圍邨入口見面,提及有其他人會來,但沒提及是誰,X以為是去飲酒。X到達後在7-11便利店見到D1(女子)與D10(女子),她們帶X去到水仙樓外休憩處(“休憩處”),X見到D2,D3,D4(女子),D5(女子),D6(女子),D7,D8及D9已身在休憩處。
9. D4行到X面前兩呎距離,D1、D5、D6及D10也繞著D4後面或身旁約一呎,距離X約兩呎,D1指控X偷了D4的鑽石頸錬,X因為沒有偷過,所以否認。D4說該鑽石頸錬是家人買給D4的,價值20,000元。當時周圍很靜,D4的說話大聲和清,D3、D7、D8和D9距離X約20呎,X認為他們應聽到D4的說話。X再問D4該鑽石頸錬是甚麼鑽石頸錬,D4只顧再次指控X偷了它,有些女聲附和D4的指控。D4走到X後面,X轉身面向D4,其中一名女子叫X坐在長凳上,X便坐在長凳上,其餘女子沒有隨著D4走位或隨著X轉身,她們於是變成面向X後面,包圍著X的狀態。其中一名女被告人叫X坐在一張紅色長凳上,X照做,D4坐在X旁,其餘女被告人走到X前方站著圍住X,D3、D7、D8和D9及兩三名身份不詳男子亦行過來X左邊約10至15呎位置。D5站在X前面審問X是否偷了D4的鑽石頸錬,X否認,D5即掌摑X一巴;再問一次,X再否認,D5再掌摑X一巴;D5再問一次,X再否認,D5再掌摑X一巴;D5再問一次,X再否認,D5再掌摑X一巴,來回約4至5次。D5再問一次,X再否認,D5連續掌摑X約6至7巴。D5掌摑X的過程有部分可從不受爭議的錄影片段[1]看到。
10. 其後,有一把女聲說要她們與X one-on-one對打,這時X見到D2與D3、D7、D8和D9及兩三名身份不詳男子一起在10至15呎外的長凳坐著,望著X這邊的事。X分別與D4對打,X也有與D10對打,次序不太清楚,X不願意對打,也不是D4或D10的對手,導致身體受傷,即是醫療報告所顯示。X與D4對打的過程有部分可從不受爭議的錄影片段[2]看到。X在庭上認出錄影片段中的一把聲是D2。
11. 一輪對打後,D4再問X是否偷了鑽石頸錬,X不想再被打受傷,於是佯言承認,D4要求X賠償20,000元,X回應沒有這樣多錢,D4和D10叫X做嘢便有錢,X說會付錢,D4限X在一個月內清還。
12. X被打後,D2行到X和D4的位置,D2向D4說,X沒有20,000元,無證無據X偷竊,叫X賠10,000元好嗎?D2與D4交談一輪之後,D4終於同意。D2行到X和各女被告人的位置說,D2說無證無據話X偷,收10,000元好嗎?眾人交涉一輪之後,D4終於同意,但規定X在一個月內清還,X為了想回家,口說答應D4,其實並非真心答應。
13. D9走到X面前,要求X歸還500元,X沒有拿過D9任何錢,X說不同意D9這樣做,D9卻擅自從X的手袋內取去500元,這時X的手袋已是由D6保管,這並非X的意願,只是因為D4在休憩處對打之前已指示D6這樣做。
14. 其中一名男子說要影低X的身份證,X從D6拿著(屬於X)的手袋拿出身份證,有一名男子放上紅色長凳影低X的身份證[3]。
15. X問“走得未?”但D7說驚X會報警,所以要影X的相,費事X報警。有人提議去天光道網球場的公廁,眾人沿著樓梯行上天光道網球場的公廁。D6走在隊尾,前面是X。X想過中途逃走,但怕被那班男子捉住,會打得很嚴重,而且D6仍拿著X的手袋,內有X的錢和個人財物。
16. 在行上樓梯去網球場期間,X問D6可否從手袋內取回手機,D6問過其他女被告人之後便讓X取回手機。
17. 在公廁外面,X問D7可否不影相,她不會報警,D7說不行,一定要有保障,其餘人沒有出聲,X心知影相不妙。
18. 各女被告人帶X入女廁,D1和D5帶X入一個廁格,閂門後D1拿著手機要X脫光影祼照,X固然不願意,央求D1和D5不要這樣做,D1卻強行要X脫光衣服,向著X的正面全祼身體拍照,影相時手機快門響了兩三下。
19. 影相後,X穿回衣服離開女廁,見到D1至D10在公廁外面,X取回手袋,眾人一同去到馬頭圍邨入口,碰上D7的女友,D7向D1要求將X的祼照發送給D7的女友,因為D7說需要有保障。D1與D7商量了一會之後,D1同意。當時各人的位置很近,而D7說話的聲量也大,X認為各人應可以聽到。其後,各人分別步行、乘巴士或的士離開馬頭圍邨。
20. D2和D10陪同X一同到另一位置,D2,X覺到不知所措,D10離開,剩下D2和X,D2叫X去D2的家療傷,D2住在土瓜灣。D2和X搭的士到D2家,在家中,D2為X貼膠布,安慰X不用擔心,約15分鐘後X離開D2家乘車返家。
21. 2022年4月19日,D10曾用WhatsApp問候X,X沒有回應。
22. 案發一星期後,D10致電X問X何時可以付10,000元給他們,X答要多些時間。X知道D1和D7女友的電話有X的祼照,若X不付錢,D1和D7會將之放上網。
23. Y是X的叔父,2022年4月24日一家人拜山時,Y見到X的左眼眼角有瘀傷。在另一天,X向Y說有人向X索錢。
24. 2022年4月28日,X在家人陪同下報警。
25. X於2022年4月29日晚上驗傷,X在醫院驗傷和拍攝傷勢,照片顯示左眼蓋外側仍有青色瘀痕[4],醫療報告顯示X的左眼眶上位置和尾骨有輕微觸痛,左膝有三厘米瘀傷,右腿有三處三厘米線況擦傷和一處一厘米瘀傷[5]。
26. X被打後,D2行到X和D4的位置向D4說,X沒有20,000元,無證無據X偷竊,叫X賠10,000元好嗎?D2與D4交談一輪之後,D4終於同意。本席認為D2分明是扮好人,其實是與D4夾埋索取X的錢,明知無證無據X偷竊,X仍要付10,000元給D4,D2等同與D4勒索X,干犯了第三項控罪。
27. D4強逼X要與D4一打一,實情是D4毆打弱小的X,X捱打,D6期間有幫手計時,X的身體有實際受傷,D4與D6等同襲擊X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干犯了第一項控罪。D1、D5及D10在開審之前已承認參與襲擊X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共同干犯了第一項控罪。
28. 在水仙樓休憩處X的身份證給人拍照後,X問“走得未”,D7行過來大聲地告訴X不可以離開,因為怕X會報警,所以要影X的相。有人建議去天光道網球場公廁,於是全部人上樓梯去到天光道網球場公廁外,X已表明要離開,但被D7押送到公廁影相,在女廁內X遭D1用手機拍攝祼照後,D1和X出來,D7要求D1將祼照發送到D7的女友手機,事後X才能離開,D6期間在未得X同意下拿着X的手袋,內有X的錢和個人財物,D6與D7等同非法禁錮X,干犯了第二項控罪。D1、D5及D10在開審之前已承認參與非法禁錮X,共同干犯了第二項控罪。D7是威脅X有人會拍攝X的祼照及發布X的祼照,意圖導致X不就被人毆打及勒索事件向警方報案,D7等同刑事恐嚇X,干犯了第五項控罪。
29. 當全部人上樓梯去天光道網球場公廁之前,D9走到X面前,要求X歸還500元,X沒有拿過D9任何錢,X說不同意D9這樣做,D9卻擅自從X的手袋內取去500元,這時X的手袋是由D6保管。D9這行為等同盜竊X的500元,干犯了第四項控罪。
X的心理創傷報告
30. 臨床心理學家評估X後,認為X因案發事件而患上抑鬱症、創傷後壓力反應及焦慮症,情況嚴重,須接受心理治療。
背景及求情
31. D1在案發時16歲,現時1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認罪反映悔意,本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認為D1身心適宜進入更生中心。
32. D2在案發時21歲,現時23歲,有一項串謀刑事毀壞罪紀錄,於2020年1月被判感化12個月。有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罪紀錄,於2020年1月被判罰港幣100元。D2的代表大律師指D2在本席未裁定D2罪名成立之前,D2心中是想改為認罪,以顯示悔意,只是沒有開口告訴大律師及法庭,希望法庭現在可以接受作為求情理由,從而索取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若法庭不同意的話,D2要求法庭直截了當判刑。
33. D4在案發時14歲,現時1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索取教導所報告。教導所報告認為D4身心適宜進入教導所。
34. D5在案發時15歲,現時1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5認罪反映悔意,更生中心報告認為D5身心適宜進入更生中心。
35. D6在案發時16歲,現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6從結案陳詞當日開始缺席至今,本席已應控方申請發出拘捕令。因為D6明顯是自願缺席審訊,所以法庭直截了當判刑。
36. D7在案發時18歲,現時2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認為D7是毒品依賴者,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
37. D9在案發時20歲,現時22歲,有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紀錄,於2019年1月被判感化18個月。有一項賭博罪紀錄,於2023年6月被判罰港幣1,000元。D9要求本席直截了當判刑。
38. D10在案發時16歲,現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0認罪反映悔意,本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認為D10身心適宜進入更生中心。
本案判刑
39. 眾被告人在深夜時趁X孤立無助之際,以不同手段欺凌X,令X在心理上受到很大的創傷。
40. 就第一項控罪(D1、D5、D10認罪,D4及D6經審訊後被定罪,她們襲擊X致造成身體受傷害),判刑如下:
(1) D1進入更生中心;
(2) D5進入更生中心;
(3) D10進入更生中心;
(4) D4進入教導所;
(5) 本席24個月作為D6的量刑基準,D6沒有減刑因素,這是D6的刑期。
41. 就第二項控罪(D1、D5、D10認罪,D6及D7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非法禁錮X),判刑如下:
(1) D1進入更生中心;
(2) D5進入更生中心;
(3) D10進入更生中心;
(4) 本席以24個月作為D6的量刑基準,D6沒有減刑因素,這是D6的刑期;
(5) 本席以24個月作為D7的量刑基準,D7沒有減刑因素,這是D7的刑期。
42. 就第三項控罪(D2及D4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勒索X),判刑如下:
(1) 本席以24個月作為D2的量刑基準,D2沒有減刑因素,這是D2的刑期;
(2) D4進入教導所。
43. 就第四項控罪(D9經審訊後被定罪,他盜竊X的財物),本席以18個月作為D9的量刑基準,D9沒有減刑因素,這是D9的刑期。
44. 就第五項控罪(D7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刑事恐嚇X),本席以24個月作為D7的量刑基準,D7沒有減刑因素,這是D7的刑期。
45. 考慮到總刑期原則,D1、D4、D5、D6、D7及D10各自的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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