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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7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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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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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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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寿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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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Sharman Lam,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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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律師Mr Lee King Chung, Alexander,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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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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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分別發生於2012年3月初,被告被發現從九龍深水埗通州街232號大廈急步出來,警員上前截停搜查,發現其背囊內有兩把「鉗仔」、兩把「士巴拿」、一支螺絲批、一把銼、刀、電筒及一些鐵通。警誡下,被告承認在該大廈6樓單位內爆竊,取走一些鐵通,警員亦發現上址大門有撬痕。此外,被告亦承認曾進入236號4樓另一單位內盜竊一些鐵通。被告承認因為沒錢買食物,才干犯控罪。
2. 被告現年35歲,過往從07至11年間,共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4次盜竊、一次藏毒及一次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員,分別曾判以緩刑及最終在2011年1月被判以6個月及12個星期監禁。
3. 李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為地盤散工,日入500元,犯案期間並無工作,但仍須支付贍養費予前妻及女兒,生活拮据才鋌而走險。上址已被社區重建局收購,有待發展,並非一般民居。被告只有簡單工具,並非專業盜匪,望予以輕判。
4.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一般住宅單位均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本席認同李律師所言,上址其實並無人居住,可以非住宅單位作處理,但畢竟被告亦帶備工具往上址爆竊,案情嚴重。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兩項控罪,各項均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每項減為20個月。
5. 本席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案於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但畢竟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另一宗更是被告主動透露才以得知。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兩項判刑刑期可同期執行,為適當之處理。
6. 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20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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