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月琴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2] HKCA 87
CACC 176/2019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7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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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訟 費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引言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19年5月29日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其後,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獲本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並下令案件發還重審。相關的案情及判決理由詳見本庭於2021年12月17日頒發的判案書[1]。
訟費申請
2. 上訴人最初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並沒有獲批法律援助,而是私人聘用法律代表代為行事。故上訴人現就該些由她私人支付的法律費用向本庭提出訟費申請。
3. 上訴人表示,雖然她在上訴許可階段,曾提出另外兩項最終沒有獲得許可的上訴理由,但上訴的重點仍是放在最終成功的上訴理由之上,故應獲得相關訟費。
答辯人的立場
4. 答辯人基本上不爭議這訟費申請,但表示上訴人私人支付的訟費當中,有部份應是關乎其最終放棄申請的判刑上訴,而另一部份則涉及上訴人沒有成功取得許可的另兩項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由。答辯人又引述楊振權副庭長在處理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指,該兩項上訴理由是「沒有可爭拗的地方」,而第3項上訴理由「更是沒有基礎支持,根本不應提出」[2]。因此,答辯人陳詞指出,上訴人不應獲得全數金額,而是不多於所申請金額的一半。
本庭的裁定
5. 一般而言,如上訴人上訴得直,他應獲判訟費,但訟費裁決屬酌情權的決定,法庭應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後作出合理的裁決。相關因素包括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他與其代表律師在上訴過程中的行為。[3]
6. 鑒於本案的情況及相關的上訴理由,本庭同意答辯人所指,上訴人不應獲得她就這次上訴私人支付的全數訟費。本庭下令,上訴人可獲得與她最終成功的上訴理由(Mushtaq指引)有關而沒有被法律援助涵蓋的訟費。若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
上訴人:由梁淑莊律師事務所轉聘黎家傑大律師(以義務性質行事)代表
[1] [2021] HKCA 1788。
[2] [2021] HKCA 838,第4段。
[3]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瑞麟 [2004] 2 HKLRD 582,第15-1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