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79/2009
HCCC37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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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0年4月30日下午12時4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Ja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Peter lp,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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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案毒品分別為52.08克和51.94克的甲基本丙胺鹽酸鹽晶體(即俗稱「冰」)。
於2009年7月17日下午6時許,一隊灣仔警署特別職務隊警員進行監控毒品交易行動,由一名警員喬裝買家用電話聯絡興仔,表示要買兩安士「冰」,最後約定在鴉蘭街、砵蘭街交界附近往黃崗的巴士站交易。當時警員已準備好二十二張千元鈔票付款,共22,000元。在約定地點,被告人與另一男子接觸喬裝買家的警員。其後警員依被告人指示,將22,000元給了另一男子,這男子離去。
稍後,警員與被告人步行至荔枝角道83號門外,被告人將涉第一控罪的兩包「冰」放入警員的斜孭袋。這時在附近監視的其他警員立即上前拘捕被告人,另一警員再在被告人左腰褲頭處搜獲涉第二控罪的「冰」。
被告人現年44歲,有十一次犯罪紀錄。2004年因販運毒品判監16個月。他受教育至小六,案發時無業。他現已離婚,有兩成年子女,但很少聯絡。被告人表示沒有毒癮,也承認曾經加入黑社會。
本案毒品「冰」的總重量是104.02克,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販運70至300克「冰」的刑期應為10至14年監禁。就第一項控罪而言,販運52.08克「冰」的量刑起點應是監禁九年零一個月。就第二項控罪而言,販運51.94克「冰」的量刑起點應是監禁九年零一個月。
本席已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沒有進一步值得減刑的理由。就兩項控罪,本席判被告人各入獄九年零一個月。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項控罪的其中一年零六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總共需入獄十年零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