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30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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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販毒。案發當日凌晨4時20分,警察在青衣担杆山路發現被告與一名男子在一輛私家車內形跡可疑,要求他們下車搜身,在被告的袋中檢獲的證物包括:
(1) 兩個膠袋內載有共1.03克粉末,內含0.16克氯胺酮; (2) 兩個膠袋內載有共0.16克晶狀固體,內含0.16克俗稱 “冰”毒; (3) 一個電子磅; (4) 三支膠吸管; (5) 一卷銀色錫紙; (6) 32個透明保鮮袋。
(1) 兩個膠袋內載有共1.03克粉末,內含0.16克氯胺酮;
(2) 兩個膠袋內載有共0.16克晶狀固體,內含0.16克俗稱 “冰”毒;
(3) 一個電子磅;
(4) 三支膠吸管;
(5) 一卷銀色錫紙;
(6) 32個透明保鮮袋。
2. 被拘捕及警誡後,她稱以$300購買這些毒品自用。她在庭上承認管有該些毒品作販運用途。
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3. 被告現年19歲,中三程度,被捕前任職售貨員,與雙親及兄長同住。她的刑事紀錄包括2項藏毒及其他罪行紀錄,現於戒毒所服刑。代表她的大律師求情時指所方已告知被告,謂她尚要在戒毒所拘留6個月。
判刑考慮
4. 在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及HKSAR v Capitania [2004] HKCU 926案例中,上訴庭就 “冰”毒定出以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者須判處3至7年監禁。
5. 在律政司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案例中,上訴庭就氯胺酮定出以下量刑指引,販運1至10克者,2至4年監禁,1克及以下者,酌情處理。
本案判刑
6. 考慮到毒品份量微少,以及被告尚有一段時間才可完成戒毒療程,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