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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4/2022
[2022] HKDC 14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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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許俊聲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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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齊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廣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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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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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2年5月12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石硤尾街交界附近,偷竊一部流動電話連一個電話套,而該等物品為屬於高凱敏的財產。
案情
2. 2022年5月12日下午2時40分左右,高凱敏女士在控罪所述的地方行走。她感到鈄孭袋有動靜,隨即轉身,看見被告雙手拿着她的iPhone 11流動電話連機殼(價值港幣7,000元),便馬上搶回來。被告逃往太子方向,高女士追截。
3. 同日下午2時42分左右,女警員24898看見被告急步轉入石硤尾街。被告見到該女警員便立即轉身轉入荔枝角道,急步走往旺角方向。其後該女警員截停和制伏被告。
4. 被告被拘捕後,在警誡下表示:「我無錢所以先偷佢部手機,身分證我跌咗但我有去報失。」
5. 被告現承認案發時偷取高女士的iPhone 11流動電話連機殼。
刑事定罪紀錄
6. 被告出席法庭聆訊26次,共有38項控罪的定罪記錄,當中23項是企圖盜竊或盜竊罪。最後一次定罪紀錄是2022年5月4日,因非法賭博而罰款$1,000。至於最後一次盜竊(扒竊)罪定罪紀錄為2018年12月10日,被判監13個月。
求情理由
7. 被告由李家齊大律師代表。
8. 李大律師於求情時指,被告現年60歲,與妻子分居,二人育有5名子女。被告坦誠自己因一時貪念而犯案,已深感悔意。
9. 被告曾任職不同類別的勞動工作,希望能自力更新;然而,因年紀老邁,身體狀態欠佳,最終只能依靠社署綜援維生。近年,被告年老多病,經常出入瑪嘉烈醫院接受外科及內科等專科治療,醫治關節炎及肝炎。加上,在還押候判後,他開始出現飲食欠佳的問題,不但於近期失去食慾,而且更出現飯後嘔吐現象。
10. 被告洗心革面,決定日後安份守己。他決心服刑完畢後,與子女共渡天倫,不會再重蹈覆轍。
11. 李大律師援引下述案例:HKSAR v Ngo Van Huy[2005]2 HKLRD 1 和HKSAR v Au Kin Wah [2021] HKCA 1801。李大律師指Au Kin Wah 是扒竊案,發生於非人煙稠密繁忙鬧市的公眾地方。犯案時該名被告單獨行事,沒有使用管制武器。
判刑理由
12. 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李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以及相關案例。
13. 根據HKSAR v Ngo Van Huy,上訴法庭指出,一般來說盜竊罪(扒竊)的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法庭需要考慮案中有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
14. 在HKSAR v Au Kin Wah,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駁回上訴人申請上訴許可。他指(i)上訴人偷竊一部手提電話,量刑起點應該是15個月;(ii)原審法官正確地因案件發生在鬧市而加刑3個月,再因上訴人過往有多達33項盜竊罪的定罪紀錄而加刑9個月,最終因他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判監18個月。
15. 就涉案控罪,本席考慮了案情包括該手提電話價值$7,000。現今手提電話價值不菲,用戶亦會把重要個人資料儲存於手提電話內。倘若手提電話被盜,不但有金錢損失,私人資料有被外洩的風險,亦造成用戶諸多不便(見:HKSAR v Liu Lin-Fung CACC 206/2011 和 HKSAR v Chiu Suet- Yee CACC 105/2010)。故此,本席採納15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認為案件並非發生在鬧市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所以不會因此加刑。
16. 誠然,正如Ngo Van Huy案指出,若犯案者案底纍纍,此乃加刑因素(見:HKSAR v Wong Kang Sun [2014] 1 HKLRD 622),李大律師亦表同意。
17.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沛枝 [1999] 2 HKLRD 830,上訴法庭如此說:
「判刑者需緊記的一般原則是:對被告人判刑,是基於其當時被告的罪名,而非基於其過往所犯並已服刑的罪行。但雖則如此,至少就判刑而言,此被告人屢犯不改,三番四次販運危險藥物,實在罪加一等。他過往所受的刑罰證明未能發揮任何阻嚇作用。防止他再次犯案,顯然符合公眾利益。本庭要補充的是,被告人如有案底,而其待判罪行與過往罪名相同或屬同類性質,其所得刑期應比無案底的被告人為長,此乃常理,並無新奇之處,…」(譯文摘自《刑事案例摘錄》)
18. 如前述,被告有多達23項與盜竊有關的定罪紀錄。他是一名「慣犯」,過去的刑罰未能阻嚇他不再犯案。
19. 基於陳沛枝案的判刑原則,本席加刑9個月。換言之,量刑起點調高至24個月。被告因認罪而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20. 除認罪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被告被判入獄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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