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DC 1505
DCCC 595/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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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
2. 案情指,於2018年5月22日於荃灣福來邨永寧樓地下,證人1正當步行返回家中,她右手拿着膠袋,左手拿着一黑色手袋。期間,被告人向證人1後腦位置推了一下,致使證人1失平衡仆在地上,而被告人則試圖搶去證人1左手之黑色手袋,證人1大叫救命及抓着手袋不放,拉扯一會後,被告人便逃走,證人1之右手肘及右膝擦傷,沒有追上,最終被告人被2名巿民所截停。
3.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無錢才搶證人1的手袋。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55歲,無業,獨居,和親人已沒聯繫,過往亦有多達43定罪記錄,而其中5次與本案類同;干犯本案亦只因缺錢果腹。
5. 正如辯方指出,除了被告人坦白認罪之外,此案並沒甚麼求情因素存在。辯方亦明瞭,此罪行嚴重,而他不斷犯罪,監禁對他沒有多大阻嚇作用,更甚的是被告人剛出獄10天便再重蹈覆轍。
6. 就這控罪,並沒量刑指引,但和搶劫(Robbery)相近可借作參考。另外,辯方呈上3宗案例[1],指這類型控罪以3年至3年半為起點是恰當,本席亦留意到辯方所指,本案沒有使用武器又或證供指向早有預謀。
7. 考慮了辯方之陳詞,本席認為本案情以3年作量刑較為恰當。就其定罪記錄而言,如前述,被告人不斷重覆犯法,判刑亦對他沒甚麼阻嚇性,本席認為應把量刑點提高以反映這因素,亦希望被告人引以為鑑,否則其刑期只會越來越重,本席把量刑點提高至39個月,扣減3分1判處26個月監禁。
[1] CACC 8/2007
CACC 14/2012
DCCC 1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