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DC 614
DCCC 630/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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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1.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不承認兩項控罪。該兩項控罪如下。
2. 第一項控罪為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或約於2023年11月9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黃巧娟,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該黃巧娟的兒子需要金錢,從而誘使該黃巧娟交出現金港幣共300,000元。
3. 第二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為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11月9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一筆港幣100,000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企圖處理該財產。
4. 控方宣佈不提證據起訴被告人。
5. 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就該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