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HKDC 578
DCCC 381/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81號
---------------------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毒品罪。
2. 2018年12月13日,女警員15504(“控方第一證人”)在被告人所穿牛仔褲右邊前褲袋搜出:
(1) 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冰」毒品(證物一); (2) 一個有橙色圖案可再封膠袋,內藏「冰」毒品(證物二); (3) 一張白色紙巾,內包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冰」毒品(證物三)。
(1) 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冰」毒品(證物一);
(2) 一個有橙色圖案可再封膠袋,內藏「冰」毒品(證物二);
(3) 一張白色紙巾,內包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冰」毒品(證物三)。
3. 控方第一證人以藏毒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被告人說:「啲冰我買嚟自己食。」
4. 上述毒品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證實:
(1) 證物一是0.34克晶狀固體內含0.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2) 證物二是1.35克晶狀固體內含1.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3) 證物三是5.38克晶狀固體內含5.2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1) 證物一是0.34克晶狀固體內含0.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2) 證物二是1.35克晶狀固體內含1.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3) 證物三是5.38克晶狀固體內含5.2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5. 合共是7.07克晶狀固體內含6.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6. 被告現年40歲,曾嘗試參與自願戒毒計劃但不能堅持到底,感化官報告指她沒有戒毒的決心,並不建議她接受感化和自願戒毒。戒毒所報告指她是毒品依賴者,她從來沒有入過戒毒所。本席判處戒毒所令,須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