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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88/2023
[2024] HKDC 19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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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興偉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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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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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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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 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否認控罪,因此案件排期審訊,期間辯方去信法庭,表示被告人會更改答辯為認罪。最終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 本案涉及一個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戶口,號碼為063XXXX626(下稱“該戶口”),被告人於2006年9月7日開立該戶口,是該戶口的持有人及唯一簽署人。被告人在開戶表格上報稱職業為護衛員,月入港幣5,000至9,999元。
4. 於2018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共有13名受害人墮入「網購」騙局,他們在網上社交或購物平台購買不同貨品,付款後卻沒有收到貨品。上述虛假交易中,賣方均提供了該戶口作為收取貨款的戶口,上述13名受害人合共將港幣30,700元存入該戶口,結果蒙受損失。
5. 於2019年5月22日,警方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他沒有參與網上詐騙,他只是將該戶口借給他的外甥使用。在其後的錄影會面內,被告人沒有再回答任何問題。
6. 於2023年9月14日,警方改以現在的控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保持沉默。
7. 警方對該戶口的資金流作出分析,發現該戶口在2018年9月11日開始有多宗可疑交易。在2018年9月11日至11月28日之間,該戶口共有4,495筆存款,涉及總金額為港幣4,921,110.86元;另外亦有280筆提款,涉及總金額為港幣4,921,207.96元。
8. 根據稅務局提供的資料,在2018年至2020年的課稅年度,被告人申報他在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8日之間的總入息為港幣798元。
9. 被告人現承認,於所有案發時間,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財產,即在該戶口內的據法權產合共港幣4,921,110.86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某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串謀處理該財產。
輕判請求
10. 被告人現年52歲,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三,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人已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名女兒,女兒與前妻同住,他則與父母同住。被告人過往曾任職保安員,月入約兩萬元,但他自2002年患上精神病,影響工作表現,後來轉為清潔工人,同時依靠傷殘津貼生活。
11. 辯方陳詞指,被告人最終選擇認罪,雖然並非在最早的時間,但仍表達了他的悔意。辯方說案發期間被告人由於精神不適,沒有深思熟慮加上經不起外甥的遊說,將該戶口借出,犯下大錯。被告人對背後牽涉的網上騙案全不知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悔意及過往從未犯法,給予被告人輕判。
判刑考慮
12. 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原因是“洗黑錢”不僅間接協助及鼓勵犯罪活動,更會把犯罪得益合法化,使犯罪份子獲益,因此這種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13. 雖然“洗黑錢”罪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中提出,若涉案黑錢的金額為300萬元至600萬元,量刑起點可以是監禁4年。
14. 另一方面,上訴庭在另外一宗“洗黑錢”案例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中指出,若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對背後的騙案有參與或是知情的,量刑起點可下調至監禁3年。不過,Cen Huakuo一案中涉及的“黑錢”金額為港幣50,000元,與本案的金額相差甚遠。
15. 考慮到本案涉及“黑錢”的總金額頗鉅,有問題交易的存款次數超過四千次,提款也有二百多次,本案的案情是嚴重的。不過,法庭接受被告人可能對背後的騙案並不知情,再考慮到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法庭認為本案的合適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4個月,即40個月。
16. 被告人在案件排期後及審訊前決定認罪,節省了法庭部分時間,考慮後法庭會給予四分一的扣減,因此給予認罪扣減後的刑期為30個月。
17.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理由是有關罪行在近年非常猖獗,控方呈上一份由警方一位隸屬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的李總督察的書面供詞,當中提供了近5年有關罪行的統計數字,顯示“洗黑錢”案件數字近年持續大幅上升,情況令人擔憂,故此控方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要求法庭判處更具阻嚇性的刑罰。
18. 考慮了上述資料及辯方的陳詞後,法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參考上訴庭同類的案例,一般加刑的幅度在25%至約33%之間。整體考慮本案所有情況,顧及被告人是初犯及他在案中的角色,法庭認為合適的加刑幅度為約25%,考慮後法庭會就控罪加刑7個月。
19. 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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