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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3/2018
[2019] HKDC 4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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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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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敏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
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 [1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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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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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共12項「猥褻侵犯」罪。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至五及九至十二。就控罪二、六至八,本席在控方的申請下,批准保留在法庭檔案,未經許可不得繼續檢控被告人。
案情撮要
3. 本案涉及的5名受害人X、Y、Z、A及B,均是九龍塘某所學校的學生。被告人為該校的教學助理,負責在設計及科技課堂上提供協助。有關課堂於學校地下的設計及科技課室內進行。
控罪一及三
4. X於2004年5月7日出生,案發期間約13歲。
5. 2017年4月至5月期間的某一天,當X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時,不知道如何使用電鑽,於是叫被告人教她。被告人走到X身後,雙臂環繞著X拿起電鑽。當被告人向X示範如何使用電鑽時,將雙手手腕壓向X兩邊乳房,並將下體私處壓向她的臀部。X估計有關的身體接觸歷時約5分鐘。
6.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的某一天,當X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時,叫被告人教她如何使用電鋸。被告人走到X身後,雙臂環繞著X拿起電鋸。被告人將雙手手腕壓向X兩邊乳房,並將下體私處壓向她的臀部。X估計有關身體接觸歷時約2分鐘。
控罪四
7. Y於2004年6月30日出生,案發時約13歲。
8.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的某一天,當Y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製作某種物品時,詢問被告人其中一項工序。被告人說Y需要一件機器協助她,並在說罷後,將雙手放在Y腰間兩邊,將她推到該機器的位置。被告人的雙手放在Y腰間約10至15秒。
控罪五
9. Z於2004年10月17日出生,案發時約13歲。
10.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某一天,Z在課室內一間較小的房間上設計及科技課,背向在場的被告人。被告人在Z背後經過時,Z感到被告人的左邊身體依靠着她的背部,並用他的左腳擦過Z的臀部及腿部約4至5秒。Z懷疑自己擋住被告人的去路,於是轉身查看,發現兩人附近有很多空間,被告人大可以走動而無須觸碰到她。
控罪九及十
11. A於2004年12月16日出生。
12. 2017年10月的某一天,當時A約12歲,正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製作木工。她當時身穿校服裙褲,上身向前靠在桌上,雙腿分開站立著。突然間,A感到有東西擦過她的臀部,於是轉身一看,發現被告人站在她身後,並正在調整身體方向。擦過A臀部的,是被告人的私處。當時兩人附近有很多空間讓被告人走動,他無須觸碰到A。
13.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另一情況,當時A約13歲,正在課室靠枱站立著,背向被告人。突然間,她感到有東西擦過她的臀部,於是轉身一看,發現被告人在她身後。擦過A臀部,是被告人的私處。
控罪十一及十二
14. B於2004年1月17日出生,案發時約13歲。
15. 2017年10至12月期間的某一天,B在課室內製作木工。被告人接近B,並用手拍打她的一邊肩膊。然後,被告人將手從B的肩膊移到她背部胸圍扣的位置,並連續在該位置拍打。B感到胸圍扣被解開。被告人走開後,B請同學檢查她的胸圍扣,發現其胸圍扣的確被解開了。
16. 於2017年11月的另一情況,當B在課室內上設計及技術課時,被告人從B的左邊接近她。被告人先把右手搭在B的肩膊,放在她右邊胸圍肩帶的位置,然後將右手移到B背部胸圍扣的位置,連續拍打約一至兩分鐘。下課後,B請同學替她檢查發現其胸圍扣被解開了。
拘捕及警誡
17. 2018年4月26日,事件交由警方處理,被告人因而被捕。
18.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他從2016年7月或8月左右開始在該校工作,擔任技術員。他承認於2017年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期間,曾站在X身後,以雙臂環繞X拿起工具切割木材,並在一時衝動下,以其下體私處觸碰X的臀部約5秒。此外,被告人亦承認曾在課室內上課期間觸碰過Y,把她從一件機器推到另一件機器。
減刑陳詞
19. 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他過往曾有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的刑事紀錄,在2017年5月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 盧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背景良好,一直奉公守法,直至受僱於涉案學校,才開始干犯罪行。雖然被告人初時不懂面對和處理自己的問題,但在還押後已學懂打開心扉,坦白與親友分享,亦開始尋求專業協助,以正視問題。
21. 盧大律師呈上了被告人的一份精神科報告供法庭參考。醫生在報告中指出,被告人並未受到精神病患的影响。經過接近一年的還押,醫生認為被告人已有深切反省,重犯風險低,並建議他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幫助。盧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會依照醫生建議,積極處理自己的問題。
22. 盧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所作出的侵犯行為,全是隔著受害人衣服進行的,因此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他坦白承認控罪,充分顯示其悔意,亦免卻了受害人出庭作證的需要。考慮到以上因素,盧大律師懇求法庭能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23. 最後,盧大律師亦呈上了分別由被告人及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被告人在信中對事件表示悔意,並承諾會痛改前非,從新做人。親友均對被告人作出良好的評價,並一致替被告人求情,懇求法庭能輕判被告人,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24. 「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鑑於每宗案件都有其獨特情節,猥褻侵犯行為各異,上訴法庭並未就這類罪行訂下量刑指引。可是,上訴法庭亦多番指出,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阻嚇其他人士干犯這類案件、表達社會對這些罪行的不齒或痛恨、及替受害人及其親友承受的痛苦作出伸冤[1]。犯案者理應知道,干犯這類罪行必會帶來惡果。
25. 此外,法庭在釐訂量刑時,亦需顧及受害人因被性侵犯而蒙受的心理創傷、偵查這類案件通常相當困難、以及保護幼童為上等因素。
26.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宇[2]一案,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亦曾強調,法庭在量刑時應以社會利益為首要。楊副庭長所強調的社會利益,是指法庭在判處性侵犯兒童的罪犯時,有責任保護社會大眾。
27. 此外,上訴法庭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3]一案重申,法庭就成年人性侵犯兒童案件的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
(i)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ii)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iii)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iv)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v)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vi)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vii)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viii)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ix)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及
(x)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28. 本案涉及5名受害人,在案發時均只年約12、13歲。案件嚴重之處,在於被告人在她們所屬學校擔任教學助理,卻在課堂上藉機對各受害人作出侵犯,明顯地是利用了他的地位來犯案,亦破壞了各受害人對他的信任。此外,本席亦未有忽略整個案發時段橫跨數月,而且被告人曾不止一次針對同一受害人犯案。
29. 當然,本席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人所作出的侵犯行為,是隔著衣服進行的,相對來說較輕微。但他多次以私處壓向受害人,甚至作出拍打胸圍扣、致令受害人的胸圍扣被解開等行為,明顯帶有侮辱性,亦必然令到年輕的受害人甚為難堪。
30. 在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及衡量過上述因素後,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31. 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2個月。
32. 被告人最大的求情因素,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免卻了受害人出庭作供之苦。同時,在聽取過辯方的陳詞及參閱過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後,本席亦相信,被告人在事後已深深明白到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十分後悔,更重要的是勇於面對自己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協助。本席認為,這些都是值得鼓勵的。就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進一步將刑期下調2個月至10個月。
總刑期
33. 被告人在不同日子、針對不同受害人干犯各項「猥褻侵犯」罪,而部分受害人更不止一次遭他侵犯,刑期理論上可全數分期執行。但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31個月的總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人在本案的罪責。因此,本席下令控罪三至五、九至十二每項控罪刑期當中的3個月分期執行,並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
34. 基於上述理由,被告人共需面對31個月監禁。
[1] 見律政司司長訴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
[2] [2012] 3 HKLRD 561
[3] [2013] 1 HKLRD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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