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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833/2017
[2021] HKFC 2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483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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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書面陳詞︰ |
2021年1月4日 |
| 呈請人書面陳詞︰ | 2021年1月18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1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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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申請︰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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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家庭子女為‘兒子’。
2. 經過五天的審訊,在2020年12月22日,就兒子(現年9歲)的探視,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及頒令如下︰-
(1) 由2021年1月起,父親每月1次探視,逢每月第三個星期五下午4時至5時進行。
(2) 探視地點暫定為社工辦處 ,在社工作出安排後則改在探視中心進行。
(3) 父親須遵守探視中心之服務條件。
(4) 父親須參加經社工安排之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
(5)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一年,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6) 就父親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8日和2020年8月11日之傳票不作命令。
3. 父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21年1月4日,父親以傳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父親說︰
(1) 反對判決所說在社工作出安排後則探視改在探視中心進行,他不會到社署辦事處外任何中心作探視。
(2) 反對判決所說父親須遵守探視中心服務條件,因為他不會到社署以外中心探視。
(3) 反對父親須參加經社工安排之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待黃梅明和社工可以成功安排探視,他會考慮自願上課。
4. 自大約2018年底以來,父親探視毫不順利,甚至有每況愈下的情況,對此父親感到沮喪,本席是理解的。但兒子有特殊需要,又並不適應現行在社工辦事處進行探視的安排,經考慮到志願機構探視中心在規管環境及開放時間各方面都將更能滿足兒子的需求,多位社工一再向父親建議將探視改在探視中心進行,父親卻一一拒絕。按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的觀察 ,父親須參加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兒童的課程,父親又拒絕配合。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都反對父親要求將兒子交院舍照顧的建議,但父親堅持己見。經考慮到兒子已日漸長大,本席一再勸告父親考慮接納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以上的專業意見,希望可改善探視情況,爭取機會來修補父子關係,亦不為父親所接受。
5. 扼要來說 ,父親不外是在重覆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詳情可見判決書第58段至第96段。
6. 在考慮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的條文,有關法例如下︰-
63A. 上訴許可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 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父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8. 母親要求父親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考慮到父親是因為關心兒子而爭取,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母親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由李冠𩃀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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