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HKDC 1124
DCCC 175/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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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背景
1. 被告人葉家倫先生被控以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 控罪指稱,葉先生於2020年2月16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份(該部份名為中環威靈頓街97A號地下“DREAMS. THE BREAD”)後,企圖在該處偷竊。
3. 葉先生承認控罪,並同意修訂案情撮要內所載為事實。其內容大概指,在案發的時間、日期、地點,葉先生以破窗錘及鐵筆打破涉案店舖的玻璃門進入該店舖,並以螺絲批撬抽屜,之後跑出該店舖,其後被警方拘捕。
經歷及求情
4. 葉先生現年47歲,有營辦賭場及販運危險藥物等刑事紀錄,但沒有入屋犯法的前科。李大律師求情時指,他後悔、知錯、承認控罪、因社會事件而影響生計。
量刑起始點
5. 根據案例如HKSAR v Sim Ka Wing [2001] HKCU 498,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2004] HKCU 1497,以及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這一類非住宅式的入屋犯法案,一般的量刑起點為三十個月的監禁。
加刑/減刑/總刑期
6. 葉先生盡早認罪,可以有三分之一的減刑;他雖然有刑事紀錄,但沒有入屋犯法的前科;犯案期間,他曾經使用簡單的工具,整體而言,本席認為二十個月的監禁是合適的,因此總刑期為二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