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6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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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警員睇到被告坐喺一輛輕型貨車嘅司機位,上前截停。其後喺車輛嘅乘客位中間座位底同埋左前儲物箱搜獲四大袋及二十小包嘅白色粉末,所有嘅毒品化驗之後證實為1,056.31克粉未,內含853.46克氯胺酮。被告承認準備運送毒品畀他人,將會收到700元嘅報酬。 毒品總數量當時嘅零售價大約為港幣127,800元。 被告現年34歲,曾經有一項管有第一類毒藥嘅刑事紀錄,喺2000年被罰款2,000元。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已經離婚,育有一名3歲嘅兒子,而撫養權屬前妻。大律師指被告係由於工作同埋經濟壓力引致開始吸食毒品,後來又因為吸毒而欠下債務,今次先會受人唆擺,鋌而走險,干犯本案賺快錢。大律師表示被告現在已經深感後悔,認罪已經彰顯佢嘅悔意,希望本席能夠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同埋量刑指引,被告承認控罪,以及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所有呈遞有關嘅求情信件。但係喺毒品案中量刑以毒品重量作基準,一般求情信件可以起嘅作用甚為有限。 根據許守城嘅量刑指引,販運600至到1,000克氯胺酮嘅起刑點12至14年。本席考慮咗本案係涉及853克嘅氯胺酮,採納十三年半作為量刑基準,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9年。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警員睇到被告坐喺一輛輕型貨車嘅司機位,上前截停。其後喺車輛嘅乘客位中間座位底同埋左前儲物箱搜獲四大袋及二十小包嘅白色粉末,所有嘅毒品化驗之後證實為1,056.31克粉未,內含853.46克氯胺酮。被告承認準備運送毒品畀他人,將會收到700元嘅報酬。
毒品總數量當時嘅零售價大約為港幣127,800元。
被告現年34歲,曾經有一項管有第一類毒藥嘅刑事紀錄,喺2000年被罰款2,000元。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已經離婚,育有一名3歲嘅兒子,而撫養權屬前妻。大律師指被告係由於工作同埋經濟壓力引致開始吸食毒品,後來又因為吸毒而欠下債務,今次先會受人唆擺,鋌而走險,干犯本案賺快錢。大律師表示被告現在已經深感後悔,認罪已經彰顯佢嘅悔意,希望本席能夠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同埋量刑指引,被告承認控罪,以及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所有呈遞有關嘅求情信件。但係喺毒品案中量刑以毒品重量作基準,一般求情信件可以起嘅作用甚為有限。
根據許守城嘅量刑指引,販運600至到1,000克氯胺酮嘅起刑點12至14年。本席考慮咗本案係涉及853克嘅氯胺酮,採納十三年半作為量刑基準,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