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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320/2024
[2024] HKMagC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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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罪日期: |
2024年3月22日 |
| 判刑日期: |
2024年4月10日 |
判 刑 理 由 書
1. 被告承認一項簡稱“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2.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同意案情
3. 控方已準備詳盡的書面案情,被告同意案情內容。本席現在把內容覆述。
4. LIHKG是一個在香港被廣泛使用的網上討論區。它讓註冊的帳戶擁有人,建立主題及向公眾發布訊息。同時,註冊的帳戶擁有人亦可對其他LIHKG用戶建立的主題作出留言。公眾可以瀏覽並在網上觀看在LIHKG上發布的所有主題及留言〔不論該人是否有註冊LIHKG帳戶〕。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是名為「ta」的LIHKG帳戶〔獨一無二的帳戶號碼UID:#237019〕的擁有人。
5. 警方於被告所擁有的LIHKG帳戶進行網上巡邏,並發現該帳戶在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7日〔約6個月〕期間發布了共36則包含具煽動性言論的訊息。該些具煽動性訊息均是由被告發布,並容許公眾持續瀏覽。總括而言,該些訊息具有以下煽動意圖。
6. 激起讀者憎恨中央政府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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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 |
721 中共 鄉黑 黑警 集體謀殺人事件簡述
中共落命令叫人去出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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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20 |
〔主題標題為「傳 習近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APE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宴美企高層」〕
又去勾結外國勢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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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25 |
打倒中國共產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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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26 |
中共不嬲係咁,拉一派打一派,聚到人心就一定即捉,唔太關事既就慢慢間中捉,幾個整散你地,捉一d唔捉一d,等你地覺得有鬼,同埋好唔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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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32 |
〔主題標題為「習近平:不能只報喜、不報憂」〕
我地好獨裁 我地要做一個獨裁國家 |
7. 激起讀者憎恨香港特區政府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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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2 |
黑警...一邊叫人有事唔好搵黑警執法,一邊又唔比人用武力自衞私了
中共落命令叫人去出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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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3、16、22 |
有關「李家超」〔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官〕、「律政司」〔律政司司長〕及「鄧炳強」〔保安局局長〕
勾結外國勢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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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0 |
唔好咁快玩死 李家超 呢隻玩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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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2 |
李家超:不認同「一代不如一代」,年輕一代身上,有很多值得欣賞和支持的地方。
李家超 幫緊年青人平反721同831〔暴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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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27 |
...唱衰香港國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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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28 |
白粉波〔財政司司長〕同雜大大要去美國勾結外國勢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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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33 |
高官商界 年年勾結貪污...這就是腥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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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36 |
李家超 鼓勵市民消費製造更多垃圾唔犯法 |
8. 激使讀者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慫使讀者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甚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分裂國家罪」。慫使獨立。慫使以制裁形式,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等等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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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4、13 |
…香港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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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5、6、7、14、23 |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具有將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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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8、11 |
李家超...是咪要同袁爸爸一齊 傾搞 港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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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9 |
搞埋 港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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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5 |
比外國勢力 制裁 即係做岩野,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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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7 |
敵人 制裁 你唔係好事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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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8 |
〔有關「陳茂波」- 財政司司長的主題標題〕
牙波去見港人袁爸爸,傾下 港獨 D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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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9 |
點解有國安法都會比韓國人播到 香港國歌 ?點解有國安法都會比美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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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21 |
“願平安歸香港” 呢首 香港國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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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24 |
香港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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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29 |
幾時去韓國捉人播 香港國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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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30 |
對,一國兩制 即係 = 香港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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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31 |
所以我地講 香港獨立 係無問題架 |
9. 除了發布上述貼文,一些主題亦是由被告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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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2 |
721中共鄉黑黑警集體預謀殺人事件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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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8 |
李家超扭晒計要去美國,係咪會一會袁爸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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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1 |
香港就快唔掂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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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16 |
律政司放生持槍美國政客勾結外國勢力示好反被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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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33、34、35 |
不准市民走灰色地帶,只准高官商界年年勾結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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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36 |
李家超鼓勵市民消費製造更多垃圾唔犯法 |
10. 所有上述訊息於拘捕當日〔即2024年1月18日〕仍然在LIHKG上向公眾展示。
求情
11. 定罪後,辯方大律師進行求情,指被告從未犯事,紀錄良好,大學畢業後一直努力工作。被告是一名考順兒子,法庭上來了多名親人,親人替被告撰寫求情信件。
12. 辯方指,拘捕後,被告與警方充份合作,向警方提供電腦密碼,方便警方搜證。被告更協助警方儘快把帳戶及箇中訊息刪除。被告現年35歲,但心智並不成熟,事發時他受社會氣氛影響才間歇性地在帳戶中發表煽動言論,幸好大部份言論的回應者人數不多,相信對社會影響不大。辯方斷言,提堂時被告主動放棄擔保申請,即時開始還押,這證明他深感懊悔,他將決不重蹈覆轍,從此改過自身,故希望法庭在考慮監期長短時盡量開恩。
判刑
13. 本席席前的案例[1]均採用6至9個月的判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在6個月內發布了共36則煽動訊息,他鼓吹香港獨立,支持外國對香港的無理制裁,侮辱國歌,對官員作出毫無基礎的貪污指控,無中生有,藉此挑起讀者的厭惡情緒、煽動仇恨等,本席採用 7個半月的監期作為判刑起點,給與被告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後,把他判監5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葉謝鄧律師行延聘馬明俊大律師,代表被告
[1] WKCC3983/2023
WKCC1338/2023
WKCC93/2023
WKCC442/2023
WKCC527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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