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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410/2018
[2024] HKDC 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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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
| 申請人 |
張惠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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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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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中国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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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2月1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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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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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申請人在2023年12月22日存檔傳票申請針對本席在2023年10月20日所作之訟費命令的上訴許可。
2. 本席在2024年2月14日指示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人的申請。
法律原則
3. 《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條有如何下規定:
「(4) 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下述限期屆滿前,向法官或(如屬根據第(2)款提出的上訴)向聆案官提出 ——
……
(c) (如屬針對法官的任何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由有關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14天。
……
(10) 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可於任何時間將提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限延展,即使提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限已屆滿亦然。」
4. 在處理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法庭須考慮各項因素,包括 (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上訴成功的機會;及 (4) 批准申請對答辯人造成損害的程度:見Hang Hing Finance Ltd v Commissiner of Police [2017] 5 HKLRD 356之358,引用Chiu Sin Chung v Yu Yan Yan Angela [1993] 1 HKLR 225;Mobile Petroleum Co Inc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2001] 1 HKLRD 225;Nantong Angang Garments Ltd v Hellmann International Forwarders [2005] 4 HKC 86及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2008] 2 HKLRD 18。
5.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於聆訊有關上訴申請時應考慮:
(a) 有關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
(b) 是否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申請人延誤的解釋
6.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c)條,申請人須在14天內提出申請。因此,申請人逾期提出其申請。
7. 申請人在支持誓章中稱答辯人在一個多月後才寄給她2023年10月20日的命令。
8. 誠然,法庭在2023年10月20日頒下的命令是在2023年12月8日才存檔。但法院在2023年10月20日向與訟雙方寄出訟費評估結果的通知書。寄給申請人的信函並沒有被郵政署退回。
9. 因此,本席不接納申請人因延誤收到訟費評估結果而逾期的解釋。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
10. 無論如何,申請人在她的支持誓章中只是描述她的身體狀況、意外發生過程及其後遺症。她的陳述與訟費評估無關。
11. 申請人在2024年3月14日存檔的一份誓章,內容也只是重複案情、治療的經過和後遺症,亦完全沒有觸及訟費評估的事宜。
12. 因此,申請人沒有提出支持她申請的理由。
結論及命令
13. 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申請人的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本席必須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訟費
14. 本席頒下訟費命令,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評定方式處理。
15. 申請人須在本判決書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法院呈交及送達就答辯人日期為2024年2月19日的訟費陳述書的反對清單。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黃麥朱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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