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CV 11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17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訴訟案件2008年第1441號)
---------------------
| 原告人 |
陳啓明 |
|
|
對
|
| 第一被告人 |
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 |
|
| 第二被告人 |
朱若珊 |
|
----------------------
CACV 11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18號
(原本案件編號:傷亡訴訟案件2009年第70號)
---------------------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
| 原告人論點綱要日期: |
2014年5月23日、2014年6月7日、2014 年6月22日、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8日及2014年9月2日 |
| 被告人論點綱要日期 : 2014年7月4日及2014年7月31日 |
| 判案書日期 :2014年9月17日 |
判案書
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上訴許可申請
1. 2014年5月12日,本庭駁回原告人針對HCA 1441/2008及HCPI 70/2009兩案的上訴。他不服判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好讓他就CACV 117/2012及CACV 118/2012上訴至終審法院。
2.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訂明: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 原告人認為上訴至終審法院是其當然權利,即或不然,本庭也應行使酌情權給予上訴許可。
當然權利
4. CACV 117/2012源自HCA 1441/2008。在該案中,原告人的訴訟申索包括誹謗,惡意誣告,違反侵權法下僱主的謹慎責任等,索償的數額超過HK$3,000,000.00。原告人認為索償既然超過HK$1,000,000.00,上訴至終審法院為他的當然權利。但是,原告人所有的申索都是民事侵權責任,必須由法庭決定賠償的數額,所以其實只是“未經算定的申索”。終審法院早已裁定,當然權利的上訴只適用於爭議事項所涉及的價值為確切數額,並不包括未經算定的申索:見Cheung Lai Kwan v Nan Fung Textiles Ltd (1997-1998) 1 HKCFAR 204,第206B-I頁;以及WLK v TMC (NO 2) [2010] 2 HKC 102,第104D-G頁。因此,就CACV 117/2012,原告人沒有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當然權利。
5. CACV 118/2012源自HCPI 70/2009。在該案中,原告人為他所受的人身傷害索償HK$50,000.00。同樣地,該申索數額須由法庭評定,所以亦是未經算定的申索。無論如何,申索額只是 HK$50,000.00,遠遠少於HK$1,000,000.00。因此,就CACV 118/2012,原告人也沒有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當然權利。
酌情權
6. 原告人認為其上訴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所以本庭應酌情給予上訴許可。
7. 本庭考慮過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基本上他只是重覆他在原審和上訴時的主張。本庭認為本上訴涉及的議題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不具任何其他理由,可以讓本庭行使酌情權給予上訴許可。
命令
8. 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9. 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等訟費。就CACV 117/2012的申請,訟費數額評定為HK$40,000.00,至於CACV 118/2012的申請,數額則評定為HK$10,000.00。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