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1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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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91公斤「冰」。 2011年12月3日約下午2時,一隊海關人員在香港國際機場1號客運大廈離境大堂E區巡邏,關員在E31櫃檯截查被告人,當時被告人正辦理登記和託運行李手續,準備隨旅行團前往新西蘭,關員把被告人的行李箱詳細檢查,發現內有暗格,後來證實內藏涉案的11包「冰」。 被告人在警誡後表示知道行李內有毒品,他承認是內地有人給他參加旅行團的費用。出發前,一名不知名人士指示他把衣物放進涉案行李箱,然後帶往新西蘭,他表示因欠債而犯案,仍未收過報酬。海關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值一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現年36歲,有九次犯罪紀錄,曾因藏毒在2001年判罰款3,000元。他未婚,犯案時失業,沒有毒癮。被告人在求情信表示知錯,會在獄中學習和增值自己,希望重新做人。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希望本席考慮。根據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販運600克以上的「冰」應判監18年以上。本案的「冰」共重1.91公斤,已超出案例的範圍。不過,本席參考過案例劉德明與Addallah案,上訴庭在Addallah ([2009] 2 HKLRD 437案就販運大量海洛英制訂判刑指引,販運1,200至4,000克海洛英應判監23至26年。以上案例顯示,販運少量「冰」的判刑比販運相若海洛英的判刑重。不過,販運600克以上的判刑,兩者的差距收窄。本席明白判刑不應純以數學級數計算,應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 考慮過以上所述,現以24年為本案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將毒品運出境,再加刑1年。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八年零四個月。被告人曾向控方提供一些資料,不過沒有實質作用,雖然如此,本席認為可酌情再減刑6個月。至於被告人的其他背景,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基於以上理由,現判被告人入獄十六年零兩個月。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91公斤「冰」。
2011年12月3日約下午2時,一隊海關人員在香港國際機場1號客運大廈離境大堂E區巡邏,關員在E31櫃檯截查被告人,當時被告人正辦理登記和託運行李手續,準備隨旅行團前往新西蘭,關員把被告人的行李箱詳細檢查,發現內有暗格,後來證實內藏涉案的11包「冰」。
被告人在警誡後表示知道行李內有毒品,他承認是內地有人給他參加旅行團的費用。出發前,一名不知名人士指示他把衣物放進涉案行李箱,然後帶往新西蘭,他表示因欠債而犯案,仍未收過報酬。海關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值一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現年36歲,有九次犯罪紀錄,曾因藏毒在2001年判罰款3,000元。他未婚,犯案時失業,沒有毒癮。被告人在求情信表示知錯,會在獄中學習和增值自己,希望重新做人。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希望本席考慮。根據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販運600克以上的「冰」應判監18年以上。本案的「冰」共重1.91公斤,已超出案例的範圍。不過,本席參考過案例劉德明與Addallah案,上訴庭在Addallah ([2009] 2 HKLRD 437案就販運大量海洛英制訂判刑指引,販運1,200至4,000克海洛英應判監23至26年。以上案例顯示,販運少量「冰」的判刑比販運相若海洛英的判刑重。不過,販運600克以上的判刑,兩者的差距收窄。本席明白判刑不應純以數學級數計算,應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
考慮過以上所述,現以24年為本案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將毒品運出境,再加刑1年。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八年零四個月。被告人曾向控方提供一些資料,不過沒有實質作用,雖然如此,本席認為可酌情再減刑6個月。至於被告人的其他背景,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基於以上理由,現判被告人入獄十六年零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