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萍
黃熾榮
DCCJ 4731A/2008
DCCJ473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4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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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3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11月3日
判決書
1. 被告要求本席給予上訴的許可,他支持是次申請的理由是他要求本庭再給予他另外一次機會去銀行收集證據,本席已給予他一次機會。
2. 在判決書的第3段,本庭說「本庭在2009年8月12日把案件押後到本日,目的在於使被告人可向銀行取得有關的資料,證明他有向原告人交租。被告人於2009年8月25日向法庭存檔一份誓章,但該誓章沒有夾附有關他的銀行賬戶的資料。本日他告訴本庭,他根本在案件押後期間沒有向銀行提出要求取得他的賬戶資料的申請。他說他本人疏忽,要求本庭把案件再度押後,以取得有關資料。但是不向銀行提出申請是蓄意的行為,那又怎會構成疏忽?本庭已給了他一次機會,因此決定不再把案件押後。」
3. 本庭已給予被告人一次收集證據的機會,如要得到上訴許可,被告人必須指出本庭犯錯的地方,被告人未能這樣做,因此本庭撤銷他是次申請,要求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 被告人要支付予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為$2,000,30日內支付。
原告人:由陳之文律師行Mr D. Yip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