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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6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65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編號2008年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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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
(第一上訴人) |
吳敏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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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請人
(第二上訴人) |
黎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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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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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答辯人 |
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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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答辯人 |
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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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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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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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
書面申請及反對日期:2010年6月1日及6月5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10年6月21日
訟費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2010 年 3 月 11日,本庭頒發命令,駁回本上訴,並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有關訟費,本庭命令除非雙方同意數額,否則法庭會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答辯人需於命令14天內呈交訟費清單,而上訴人需於其後14天內提出反對理由。
2. 2010 年 6月1 日,答辯人逾期呈交訟費清單,要求訟費數額共$138,521.60。
3. 其後法庭收到上訴人兩份文件,其中一份文件聲稱他們 “以為之前我方向特首申請赦免了此訟費,現徵我方法律意見可拒絕此清單訟費” ,但沒有附上任何有關文件。另外一份文件中,上訴人提出由於答辯人逾期呈交訟費清單,所以申請應無效,但若法庭批准申請,上訴人亦呈交扣減申請供法庭參考,扣減明細表中,訟費數額共$14,832.60。
4. 本庭認為答辯人理應先向法庭申請延展呈交訟費清單的時限,但既然上訴人亦無顯示答辯人的延誤有令到他們蒙受到任何不利,所以為節省雙方的時間,本庭會即時處理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本庭經考慮訟費清單與及扣減明細表後,認為本上訴案合理的訟費數額為$65,000,並命令上訴人支付給答辯人。
| (鄧國楨) |
(袁家寧) |
(鍾安德)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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