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HKDC 563
DCCC 721/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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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1),33(1)及34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3月25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2號黃大仙警署報案室8號接見室,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即20片內含右旋美沙芬的片劑。
被告人承認的事實
2. 2020年3月25日下午約1時52分,被告人被拘捕後,被送往黃大仙警署,並在接見室內搜身。在被告人攜帶的斜孭袋內,警方發現一個可再封藥袋,內有20粒藥片。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該20粒藥片含有右旋美沙芬,而右旋美沙芬是第一類毒藥。 經警誡下,被告人表示他從附近藥房購買有關的藥片,而他沒有醫生發出購買藥片的處方。
刑事定罪紀錄
3. 被告人有23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3次同類。
經歷
4. 被告人現年47歲(案發時46歲),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之後曾當過拆棚工人。被告人未婚,被捕前與父母及弟弟同住慈雲山一公共屋邨。
輕判請求陳詞
5. 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陳舶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作出輕判請求陳詞。以下是輕判請求陳詞的撮要。
6. 被告人案發時失業,領取綜援每月4,950元。案發日有咳,但無錢看私家醫生,也取不到公立醫院的籌,所以去藥房買咳藥丸,打算自己食。每粒1.5元,20粒共30元。被告人堅稱沒有濫藥習慣。被告人已經還押超過一年,要求判處一個短期的監禁刑罰。鑑於經濟能力,被告人不要求判處罰款。
判刑
7. 被告人對上一次的同類定罪是於2007年,本席不會視他為慣犯。
8. 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採納15天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
9.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