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光社
歐陽宏基
[2018] HKCFI 2341
HCSA 28/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46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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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判決書
1. 在參閲申請人榕光社之申請文件及聽取張大律師所給予非常精簡的陳詞後,本席認為本案之上訴理據有足以爭辯的地方,因為根據合約,具爭議的是究竟涉案的一筆款項是否屬於捐款的一部分,而已退票的捐款是否屬於合約所理解的捐款?
2. 本席翻閲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留意到審裁官處理了一些事實方面的爭議,但在裁定事實之後,似乎欠缺整體考慮合約的上文下理,以決定「捐款退票是否屬於捐款的一部分」這一個在法律方面可能出現的謬誤。
3. 本席給予上訴許可。本席容許榕光社所草擬的上訴理據作為其提出的上訴理由。
4. 有關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中。申請人須於7日內將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
申請人:由陳鄧郭律師行轉聘張金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