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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84/2021
[2022] HKCA 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84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21年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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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莊裕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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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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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議答辯人 |
終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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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答辯人 |
律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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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 聆訊及判案日期: |
2022 年3 月1 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2 年3 月18 日 |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 申請人於2021 年 4月21 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當時官階)(「周法官」)2021年4月20日拒絕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提出上訴。
2. 申請人沒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書面陳詞。律政司司長代表第二建議答辯人反對申請人的上訴,並提交了書面陳詞。
3. 本庭有鑑於2019冠狀病毒病引致的公共衛生情況,曾去信申請人及律政司,提出以書面形式、不經口頭聆訊審理本上訴。律政司同意,但申請人反對,堅持舉行口頭聆訊。本庭因此在2022年2月15日通知訴訟各方將以法庭的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聆訊,並就申請人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參與遙距聆訊的安排給予指示。 聆訊當日,申請人沒有根據指示,在法庭指明進行遙距聆訊的地點出現[1];申請人並告訴致電給他的法庭書記,他不會出席聆訊。本庭在申請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聆訊。
4. 本庭經考慮本上訴的相關文件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後,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及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並指示,第二建議答辯人在14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而申請人可在隨後的14天內提交及送達有關訟費金額的反對書,篇幅限於兩頁。本庭現就上述判決頒發理由書。
避席申請
5. 申請人在聆訊前以信函及電郵要求組成本庭的兩名上訴法庭法官避席,不參與審理本上訴。他所持的理由是兩名法官之前曾審理涉及他的案件並作出對他不利判決,以及他曾投訴兩位法官。
6. 本庭不同意申請人的論述,亦拒絕他的申請。明確的法律原則是,法官曾審理涉及訴訟一方的案件並作出對他不利的決定,這一點不足以作為要求法官迴避不審理案件的充分理由:莊裕安對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未經彙編)CACV 31/2018, [2018] HKCA 502, 第9至10段;莊裕安對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未經彙編) CACV 216/2019,[2020] HKCA 277第14至及24段;Locabail (UK) Ltd v Bayfield Properties Ltd [2000] QB 451 第25段;及Otkriti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v Urumov [2014] EWCA Civ 1315 第16至22段。同樣,單因為訴訟人曾投訴法官,亦不會必然構成法官必須避席審訊的原因。
HCAL 112/2021
7. 本上訴源於HCAL 112/2021案。在該案中,申請人向原訟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申請。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判決他在三宗上訴案件(即CACV 216/2019、CACV 217/2019 及 CACV 552/2019)勝訴,並頒發損害賠償。申請人亦在表格86中要求由一位外籍法官或不曾審理過CACV 185/2017、CACV 216/2019、CACV 217/2019 、CACV 552/2019及 HCAL 765/2020案的華籍法官審理他的申請。這項申請亦為周法官拒絕。
8. 簡單而言,申請人所持的理由是,由於在他提出的案件中(即HCA 244/2017、 CACV 185/2017及FAMV 98/2018),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鄧國楨是被告人,加上在FAMV 98/2018案中,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違規組成上訴委員會[2],並作出2019年8月14日決定,因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鄧國楨都必須避席,不參與審理他的案件。是故,終審法院己經無法合法及有效地組成合議庭及上訴委員會,以審理與CACV 216/2019、CACV 217/2019及CACV 552/2019三案相關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基於此,申請人認為法庭應當即時及直接判決他在該三宗案件勝訴得直並給予全額賠償。
9. 周法官在2021年4月20日頒發判決書[3],拒絕批予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
10. 周法官指出,CACV 216/2019、CACV 217/2019及CACV 552/2019三案已經審結。再者,原訟法庭不論在司法覆核或其他司法程序都沒有權力就這三宗上訴案作出任何裁定。周法官因此認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欠缺基礎,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11. 周法官同時亦裁定,單單因為法官曾判決申請人敗訴,不足以構成要求法官在其他涉及申請人的訴訟避席的理由。同樣,法官和一名與案件可能有某些關連的人曾經同屬一間大律師事務所,亦不足以要求法官在案件中避席。周法官認為申請人要求安排外籍法官或不曾審理他提出的五宗案件的華籍法官審理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等同要求挑選法官,絕不可取,必須予以拒絕。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
12. 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列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爲下述三點:
(1) 申請人基於四宗相關案件(即CACV 31/2018、 CACV 216/2019、CACV 217/2019及CACV 552/2019),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四宗案件源於CACV 185/2017及 FAMV 98/2018 兩案的不當判決,當中的被告人及主審法官包括: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鄧國禎及陳兆愷。申請人認為上述法官必須避席,及在此情況下,終審法院無法合法及有效地組成合議庭及上訴委員會,以審理上述 四宗終審上訴許可申請。在無法開展司法程序的情況下,及為避免浪費法庭資源和時間,申請人要求判決他於上述四宗終審上訴案件勝訴 。(「上訴理由一」)
(2)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是 FAMV 98/2018 案的被告人之一,他委任自己作為上訴委員會的一員,是「自己審自己」;而其他主審法官亦存在 「維護司法機構及司法同僚的聲譽及利益」 及「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一事上圍標所出現的利益輸送」的情況 。(「上訴理由二」)
(3) 周法官曾分別審理申請人 7宗相關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都是以同一立場否決所有申請,存在司法不公。周法官駁回申請人這次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充分顯示司法上的霸道及公器私用的狂妄」 。(「上訴理由三」)
本庭的判決理由
10. 在考慮應否批准司法覆核申請許可時,測試準則是案件是否存在合理的可爭論性,即申請人的申索有合理地可供爭辯的理據和真實的勝訴機會:見 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第14至17段。
11. 此外,上訴通知書所載的上訴理由,應針對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指出那些地方犯錯,和扼要地提出根據甚麼理由指稱原審法官犯錯。如果上訴人只是重複曾經在原審時提出但為原審法官否決的論點,而没有針對原審法官否決的理由提出真實的反駁理據,這對他的上訴沒有幫助:見秦錦釗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未經彙編)CACV 179/2017, [2018] HKCA 167 第8段。
12. 就上訴理由一而言,申請人只是重覆他在原訟法庭所提出的說法, 並沒有具體指出周法官的判決理由有甚麼犯錯之處。本庭認為,周法官正確指出,CACV 216/2019、 CACV 217/2019及CACV 552/2019 三宗案件已經審結,因為上訴法庭已經撤銷申請人在該三宗案件的上訴以及相關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周法官亦正確裁定,原訟法庭不具備司法管轄權,就該三宗案件作出裁定或判令。上訴理由一不能成立。
13. 就上訴理由二及三而言,申請人針對多位法官作出一些嚴重卻又欠缺具體事實或法理根據的指控。實際的情況是,上訴法庭已一再說明,法庭是基於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法官不會對訴訟任何一方有偏見,更不會因為對某一方有偏見而作出對他不利的裁決:見莊裕安對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 第9及10段;及莊裕安對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第11至13段。周法官、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在申請人提及的案件中判決他敗訴,是因為申請人的申索及上訴欠缺事實及/或法理基礎。上訴理由二及三完全欠缺基礎,不能成立。。
14.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的上訴完全缺乏理據,無法成立。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没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周法官拒絕批予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的決定是正確無誤。本庭因此撤銷申請人的上訴。
訟費
15. 第二建議答辯人要求申請人支付其訟費。本庭經考慮第二建議答辯人援引的案例(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No 2) (2014) 17 HKCFAR 841第17段)及本案的情況,認為應當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基於申請人上訴失敗,命令他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本庭並指示:(1) 第二建議答辯人在14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及 (2) 申請人可在隨後的14天內提交及送達有關訟費金額的反對書,篇幅限於兩頁。 本庭之後會以書面形式對訟費作出評定。
| (朱芬齡) |
(區慶祥)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二建議答辯人: 由高級政府律師黃敏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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