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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39/2024
[2025] HKDC 8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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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藍凱欣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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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明俊先生,由梁鳳慈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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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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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乃一宗電話借貸騙案。
2. 被告由大律師代表,承認一項串謀詐騙控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3.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證人],即不誠實地:(A) 虛假地表示,證人須支付港幣375,000元作為按金,利便大新銀行批出一筆低息物業再融資貸款;及 (B) 虛假地表示該筆港幣374,500元款項須支付於一間稱為「蔡,梁律師事務所」,或「蔡梁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樓,而該律師樓負責代表大新銀行處理上述貸款申請,從而誘使證人交出港幣374,500元。
4. 事實上,歹徒以電話聯絡證人,向證人推銷虛假的樓宇轉按服務,訛稱證人須先繳交三十多萬元按金給予代表銀行的律師樓。在歹徒的安排下,被告冒認律師樓職員與證人會面,準備讓證人簽署轉按文件,和協助證人網上繳交按金,唯證人察覺事有蹺蹊,故已事先報警,警員即場把被告拘捕。
5. 被告現年32歲,未婚,職業是一名司機,但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指被告愚蠢,只為區區500元的報酬而干犯本案,辯方希望法庭開恩,對被告盡量寬大處理,讓他早日出獄,回家照顧年邁雙親。
6. 上訴庭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的第23段中指,「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亦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所以本庭認為本案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4年。」
7. 上訴庭在另一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第44段中指出,「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齒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
8. 在本案中,受害人只有一位,而他並沒有蒙受到任何實際損失。
9. 考慮了以上各個因素,以及被告並非主腦,而只是一名前線的步兵,本席採用3年之監期作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正常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最終把他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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