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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9/2023
[2024] HKDC 16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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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慶文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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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家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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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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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被控於2022年11月29日,在香港上環文咸東街88號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RU4742,引致梁秀珍婆婆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被告人否認危險或不小心駕駛。
控方案情
2. 香港上環文咸東街近88號路段,是雙線單程分隔車路,車道寬闊,兩邊設有行人路,適用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下稱「肇事路段」)。案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流量一般。
3. 2022年11月29日下午3時44分左右,梁秀珍婆婆(78歲) 在肇事路段第一線靠近行人路位置,推着手推車逆向緩慢行走。當梁婆婆行到文咸東街88號外面時,被告人所駕駛的私家車RU4742沿文咸東街第一線行駛,撞到她。
4. 梁婆婆受傷倒地,處於半昏迷狀態,由救護車送往瑪麗醫院救治。抵達瑪麗醫院急症室時,已陷入深度昏迷。腦部電腦斷層掃描結果顯示,梁婆婆腦部受到創傷:右邊硬腦膜下急性血腫,腦部出現中線偏移、挫傷及腦疝。院方為她提供舒緩治療。於2022年12月1日凌晨3時16分證實不治死亡。
5. 案發時被告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肇事路段路面寬闊,車輛有足夠空間從推著手推車的梁婆婆身旁駛過,被告人前方/左前方視野沒有任何遮擋,然而他完全沒有留意路面情況,駛經右彎時沒有扭軚盤調整車向,致使RU4742朝左方行人路直駛,撞到左前方手推車後沒有立刻停下,繼而撞倒梁婆婆,引致她死亡。
辯方案情
6. 被告人駛過十字路口時看見停泊在右前方路邊的私家車有人從左後車門下車,因未能預計該人的動向,為避免碰撞,他將車身偏左與該人拉開距離。碰撞前他在尋停車位,沒有看見婆婆或手推車,聽到澎一聲時不知道撞上了手推車,以為是高空墜物,之後才看見被撞離地的婆婆。
7. 被告人沒有不小心駕駛。他只是鑑於當時的情況做了一個他認為安全和正確的決定,奈何引致遺憾結果。
法律指引
8.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干犯控罪的傾向較低,他在錄影會面其間或警誡下的說話可信性較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即使本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若他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疑點利益歸辯方。考慮整體證據證供時,須就著被告人的案情和陳詞考慮,任何疑點利益須歸辯方。
9. 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同意了大部份證據(證物P11),本席不打算逐一在此複述。本案只有兩名證人,控方傳召了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就證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細討論,本席已一一詳細考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據已獲證明的事實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所作的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本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爭議事項
10. 案發時被告人沒有超速,正在文咸東街尋停車位,碰撞前沒有看見梁婆婆,梁婆婆被撞離地後始察覺她的存在。控方指被告人並非一時不小心,而是為了尋停車位分心,完全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轉彎時沒有調整車向,沒有望前方,故看不見推著手推車的梁婆婆。
11. 辯方則指被告人沒有不小心,他是考慮了右前方,私家車乘客下車後的可能動向,才決定將車身靠近左邊行人路,拉開與該名乘客的距離。本案的爭議點在於:
(1) 被告人會面時的解釋是否可信?
(2) 被告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3) 被告人在關鍵時間是否「根本沒有留意路面情況」?
背景
12. 意外地點是上環文咸東街近88號第一線靠近行人路位置。該段文咸東街 (下稱「肇事路段」),是雙線單程分隔車路,車道寬闊,兩邊設有行人路。適用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案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流量一般。現場路面情況可參看相片(證物P3和P4) 。
13. 2022年11月29日下午3時44分左右,梁秀珍女士(78歲) 在香港上環文咸東街近88號第一線靠近行人路位置,推着手推車逆向行走。當梁女士行到文咸東街88號外面時,被告人所駕駛私家車RU4742私家車沿文咸東街第一線行駛至,發生碰撞。事件經過分別被附近的「ACU大廈」(證物P6: 意外片段A和意外片段B)及「隆泰行」(證物P7: 意外片段C)的閉路電視拍攝到。
14. 當日約下午3時44分,被告人駕駛私家車RU4742私家車沿文咸東街第一線向西行駛。在關鍵時間RU4742由㜿沙街左轉入文咸東街第一線,駛近與急庇利街交界路口時,先後有三輛車在其前方,由急庇利街右轉入文東街第一線: 一輛白色私家車、一輛貨車、及一輛的士。RU4742尾隨這三輛車行駛,過右彎時三輛車分別扭軚調整車向,RU4742則沒有任何變動,直駛向左前行人路方向 (參看意外片段A 畫面顯示時間15:43:30 – 15:44:02;街道圖MFI-1及MFI-3) 。
15. 意外前,梁婆婆在路邊整理手推車上一個紙箱,前述白色私家車在她旁邊駛過。梁婆婆之後踏出馬路,推着手推車靠近行人路逆向行走。其間前述貨車和的士,先後在她身旁經過;RU4742則直駛向婆婆。婆婆試圖推車向右迴避失敗,手推車側翻,紙箱落地,她則被RU4742撞至離地再倒地 (參看意外片段B 畫面顯示時間15:43:37 – 15:44:17;意外片段C 畫面顯示時間15:43:29– 15:44:06)。
16. 路人見婆婆倒地後馬上報警。下午3時58分,救護員到場發現婆婆當時處於半昏迷狀態,未能對答。婆婆後腦位置有出血,雙腳小腿及左手前臂懷疑骨折,於下午4時12分送院救治。婆婆抵達瑪麗醫院急症室時,已陷入深度昏迷,診斷為頭部枕骨位置頭皮腫脹及裂傷,及右腿脛骨骨幹骨折。院方安排手術治理右腿骨折和左前臂骨折。腦部電腦斷層掃描結果顯示,婆婆腦部受到創傷:右邊硬腦膜下急性血腫,腦部出現中線偏移、挫傷及腦疝。院方只能為婆婆安排舒緩治療。於2022年12月1日凌晨3時16分被證實不治死亡,死亡原因為「創傷頭部損傷」。(證物P10及P10a)
17. 䅁發當日下午5時40分,警員20021於筲箕灣報案中心以「危險駕駛」罪拘捕被告人。警方稍後在2022年12月1日早上通知被告人婆婆已去世,及邀請他做警誡會面。同日上午11時58分,警員16201就被告人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接見被告人,與他進行錄影會面(光碟證物P8和謄本P9)。
證據評核
18. 碰撞後梁婆婆受傷倒地流血,處於半昏迷狀態,未能對答,任何人看見婆婆當時的狀況都會認為她傷勢嚴重。即使被告人認為婆婆「好清醒(記項104)」,但䅁發當日下午5時40分,他已因為「危險駕駛」被拘捕,他顯然知道自己涉嫌干犯嚴重交通事故。被告人在警誡會面時的回答,顯示他事後已極力回想為何會發生意外,「咁我亦都事後都嘗試去冷靜去諗佢點解會發生碰撞呢」,及解釋自己「係一個好謹慎嘅駕駛者」。認為被告人在會面前已做了準備,決定向警方交待經過,並借機會表達自己是謹慎駕駛者。
19. 錄影會面前被告人仍未有機會看意外片段,但他的答䅁和意外片段拍攝到的經過及之後梁博士對意外片段的分析高度吻合。被告人首先在 (記項14) 交待意外經過。這是一個很長的答䅁,一共超過5頁紙。他交待為了尋停車位泊車送貨,由㜿沙街去到文咸東街。當時路面暢通,右線停泊了一行車,意外位置在直路上,之前有一個微彎,他說:
「向前條路呢,係條路呢係暢通,… 右面呢係拍住一,一乍車嘅。咁我知到右邊係有一兩個合法咪錶位,亦都後面嗰啲應該唔係咪錶位,但係嗰度都係誒泊滿咗,除咗街頭最右手邊嗰,嗰幾個位係無無車泊呢,就咪錶位打後到呢已經係即係嗰個香香誒,有間賣香燭嘅好似,嗰度已經係泊滿咗。咁我我亦都會察覺左右係咪足夠空間向前進,咁我我肯定呢係有足夠空間向前進,唔應該發生與任何人或者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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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位置)已經係一個轉咗大約30角度嘅彎位之前嘅直路嚟㗎,唔係一個彎,唔係一個全灣位嚟,已經係直路,係唔應該有意外發生。」
20. 被告人供稱雖然在記項14說「左手邊應該係有㗎推車」,但碰撞前他其實沒有看見婆婆和手推車。他在記項14較後部份說:
「咁但係當去到誒意外地點嗰陣時,我係感覺到有一個物件係非常之接近我嘅車頭,而我當時嘅車速大約都係20咪,20公里左右嘅唧,咁而喺接,大家接觸時呢,就有發生一聲聲響,係好似撞到一啲金屬物體,就「澎」一聲。」
整體考慮記項14的內容後認為他說「左手邊應該係有㗎推車」只是想表達因為碰撞時的感覺和聲響,他相信有部手推車,而非他在碰撞前看見手推車。被告人審訊時亦供稱碰撞前沒有看見手推車和梁婆婆,考慮後接納他這部份證供。
21. 被告人再在記項60補充 「向前行之前,我一路立到前面係通嘅,係唔應該有任何嘅障礙呀或者係碰撞」及在記項66解釋在文咸東街靠左行車是因為「右邊通常有好多死車喺度嘅」,但補充「條街嘅闊度呢以我記憶呢,應該足夠兩架車通過都得嘅,或者兩個半啦OK啲」。
22. 意外片段A所見,在畫面顯示時間15:43:32被告人在畫面盡頭左轉入文咸東街時,文咸東街第一線沒有其他車輛, 15:43:36白色私家車才由急庇利街右轉入文咸東街,他可以直望到前方有右彎,看到路面寬闊。文咸東街右邊泊滿車。15:43:45貨車和的士相繼由急庇利街右轉入文咸東街,路面仍然暢順。被告人上述在會面時的描述與片段所見一致。考慮後認為會面時被告人就自己在關鍵時間親眼目睹的情境有深刻記憶,他表示費解的是意外位置路面寬闊,當時又已經是直路,不知為何會出意外。
23. 被告人會面時就意外成因做了很多推測 (記項14, 16, 92, 94, 110)。最後在記項130再嘗試就意外成因推理:
「佢啲車仔好似係無無貨㗎,即係唔係有貨,唔知佢係推紙皮定咩呢,唔知會唔會架車輕得制,佢,我唔知點啦,佢會唔會係佢出咗嚟,如果我入咗去呢,我架車應該個車頭係向住馬路,唔係,向住行人路嗰個方向㗎嘛,我個車頭其實唔係向住行人路,因為嗰條直線嚟㗎嘛,我轉完個30度彎嗰條已經係直線嚟,咁反而佢係喺個3誒佢喺嗰條直線,佢準備應該係轉向前啦,嗰面exactly唔係太清楚,但如果佢喺行人路就無事啦當然,但係佢就喺馬路,但係馬路應該都唔會有事,嗰個嗰個大家嘅速度呢,你行我線,我行我線就唔應該撞㗎,所以好好唔明白點解有咁嘅碰撞發生發生。」
24. 被告人解釋因為梁婆婆去世感到悲痛,會面當天知道婆婆去世和要做錄影會面後更是崩潰,未能回想清楚事故成因。䅁發後兩三個月他收到意外片段後才能回想到當日發生了甚麼,之前「一路都諗唔到點解會發生碰撞」。他供稱因為的士開始加速,他望右方見路中間的車後座乘客踏出來,恐防那個人會橫過馬路,在原行車線上偏左少少,希望避開那個人,或令自己有足夠空間做反應。
25. 意外片段顯示碰撞前,被告人過彎位時沒有轉向,直駛撞向行人路旁手推車和梁婆婆,碰撞後車身逐漸拉直,遠離行人路。被告人知道碰撞是發生在車左前方近行人路位置,他在記項66解釋為何在文咸東街靠左行車時,提到「右邊通常有好多死車喺度嘅」,但在會面中卻沒有提到意外成因是因為考慮到有人從右前方停泊的私家車開門下車,決定偏左行駛引致。被告人解釋駕駛時經常會遇到安全意識低的行人,所以會面時沒有想起。
26. 根據上述理由,本席認定被告人在參與會面時,對事故關鍵時間他親眼目睹的事物有深刻記憶。會面其間被告人多番根據他對事件的記憶,就事故成因推理。他知道碰撞貼近行人路,他解釋自己靠左行車是因為右邊停泊了一列車。若然是因為有人從右邊的車踏出,他經思考後決定在原行車路線上偏左少少行車,隨後因此決定發生碰撞,他怎可能忘記這個關鍵情節。
27. 綜合三段意外片段,被告人所指的私家車登記號碼為YD6234,貼近右邊行人路停泊,在白色私家車駛過後陸續有人從車廂踏出(片段A畫面顯示時間 15:43:48),隨後貨車的右車軚在車路分界線上駛過,的士的右車身在車路分界線上駛過(片段A畫面顯示時間 15:43:59),都沒有影響YD6234乘客下車。被告人所指的乘客,踏出車廂後,靠近YD6234車身轉身面向車頭方向關車門,再沿YD6234車身前行,沒有任何橫過馬路/衝過馬路的動作。考慮後認為YD6234的乘客落車踏出馬路沒有對駕駛人士(包括被告人)造成影響,認為被告人沒有在會面時提到此事宜是因為當日根本沒有在意該名乘客的行為。
28. 再者被告人說他由㜿沙街轉入文咸東街時路口很多人要小心駕駛。意外片段A所見,當時路口交界很多人在路面行走或橫過馬路,RU4742沿文咸東街前行時,兩邊行人路上有路人,亦有人在路面行走或橫過馬路。本席認為所有在行人路上和在路面的人都有可能橫過馬路,不限於從車輛踏出路面的乘客。肇事路段路面寬闊,只需保持在行車線內正常行車已足夠。的士行轉彎後行車路線偏右,右邊車身在車路分界線上,按被告人說法他跟在的士後面,認為要與RU4742下車乘客保持安全距離,考慮後決定偏左少少拉開距離,若此亦無需轉彎時不扭軚直駛向行人路。
29.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想在文咸東街尋停車位,尾隨前方的士,的士加速拉遠距離後看見右前方私家車後車門打開,乘客踏出,決定「偏左」行,此刻是意外片段A 畫面顯示時間15:43:57,RU4742已經入彎。片段中所見其他車輛駛至該處附近都已因應右彎轉向。若然被告人真的跟隨的士路線,此刻他應該已經扭軚。被告人在記項130說「我轉完個30度彎嗰條已經係直線嚟」, 然而片段所見直至碰撞前一刻他才扭軚盤。他是在出了右彎後才扭軚。考慮後認為被告人就他出彎後車身偏左的解釋不可信,拒絕接納。
30. 再者被告人說「偏左」的決定是鑑於當時情況要給自己足夠安全距離(一輛私家車的闊度) 作反應,但當時他知道沿路兩邊行人路上和路面都有人,怎麼又不望向左及預留相若的安全距離?當時後座乘客沒有要衝過馬路的動作,並不存在緊急抉擇的情況。考慮後認為被告人有關「偏左」決定的證供不可信,也不合情理,認為他事後觀看意外片段才留意到有人從右邊私家事下車,試圖利用此情節編作辯解。
• 專家分析/意見
31. 辯方不爭議梁仲榮博士的專家資格。本席考慮梁博士的履歷、相關訓練和經驗後接納梁博士為本案專家證人及其報告的內容和意見。梁博士分析了上述三段意外片段,為是次交通事故做了一份調查報告,推算RU4742的車速,並模擬了被告人當時的視野 (證物P12和P12a)。
32. 梁博士分析意外片段A、B及C,透過共同事件進行同步對照,定出8個關鍵位置,位置A至H。RU4742在位置A時梁婆婆大約與的士車尾平排 ,即碰撞前不少於2.68秒。梁博士說他曾坐在一輛停在位置A的警察房車司機位上,觀察婆婆在意外發生前的行定路線,視線沒有被遮擋,並拍攝作紀錄 (證物P12 附件III) 。故梁博士認為被告人當時的視線應該不被遮擋。梁博士撰寫報告時沒有看過模擬車內視野的相片(證物P5 ( 9–12 ) ) ,看過相片後認為這些相片並不影響他的結論,仍然認為被告人望向婆婆方向便會看見婆婆。考慮後接納梁博士的意見。
33. 梁博士整理意外片段分析推算後,判㫁RU4742在位置A至位置C的平均車速是時速20±2公里,在位置C至位置G的平均車速是時速21±2公里。選取位置D為發生碰撞位置(參看畫格B1584),RU4742在位置E時首次亮起剎車燈。梁博士說以時速20公里而言,急剎停車需要約3米距離。位置E至位置F相距4.18米,若首次亮起剎車燈為急剎,即位置E起約3米,在位置F前停定。
34. 梁博士整理意外片段分析所見,RU4742在位置E亮起剎車燈,不久剎車燈關閉,車繼續向前。RU4742在位置F再亮起剎車燈,不久剎車燈關閉,車繼續向前。RU4742在位置G再亮起剎車燈。位置F至位置G相距2米。RU4742最終在位置H停定,位置G至位置H相距3.4米。
35. 梁博士在補充報告(證物P12c)分析後指出RU4742在碰撞前一刻才開始扭右軚,即碰撞前1/25秒 (畫格B1583)。辯方一度質疑梁博士的分析,梁博士他利用㸤公室的器材和電腦軟件放大及逐格分析,確定在畫格A2463開始扭右軚,再找出同步的畫格B1583,兩段片段分別每秒25格。本席考慮後接納梁博士的專家分析和意見(稍後會再提及)。
• 意外成因
36. 根據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的說法和他的證供,由孖沙街轉入文咸東街後是直路,直望看見前方微右彎,他當時專注右邊尋車位。參看意外片段A,文咸東街與急庇利街的交界路口後,約4輛私家車長度的距離後有一微右彎,右邊停泊了一列車。考慮後接納被告人這部份證供。綜合片段A和B ,RU4742駛經微彎時直行沒有轉向,朝行人路方向直駛撞上手推車,再撞倒梁婆婆(MFI-2)。
37.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碰撞前他沒有看見手推車和梁婆婆,碰撞後他只踏剎車掣,聽到「澎」一聲時仍不知道撞上手推車,婆婆被撞離地時才發現婆婆。意外片段B所見隨後RU4742的車身逐漸拉直,由左車頭斜向行人路貼近黃線至車身拉直遠離黃線停下。
38. 被告人在記項130說「我轉完個30度彎嗰條已經係直線嚟」,此再引證被告人知道亦記得意外位置前有一個微彎向右,他亦有因為這個㣲彎扭軚。梁博士亦指出RU4742在碰撞前一刻開始扭右軚,認為此與被告人在會面時的說法一致,即他有因為右彎修正車向。然而從意外片段B所見被告人是出彎後才修正車向,要不他因為分神反應遲緩,要不因為沒有留意微彎,直至出彎後察覺與右邊車輛距離拉開才修正車向。
39. 意外片段B所見碰撞後被告人沒有即時剎停。控方認為他表現慌亂,但並非要以此證明被告人危險駕駛,只是想藉此印證被告人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被告人在碰撞後才察覺梁婆婆的存在,電光火石間他表現慌亂可以提解,此與他在碰撞前的駕駛方式/態度無關。
40. 根據梁博士的分析最遲在碰撞前2.68秒,梁婆婆已進入被告人的視野範圍,當時RU4742剛入微彎,梁婆婆在他前方 (畫格A2397)。只要被告人望向前方他必定會看見梁婆婆的存在。綜合3段意外片段所見,肇事路段相當繁忙,不時有人在馬路行走,在不同位置橫過馬路和在路面上推手推車運貨(稍後會再提及)。奈何被告人只專注右方車位,沒有留意路面情況,碰撞後始察覺梁婆婆的存在。
41.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被告人駛出右彎後在影格B1583才扭軚,RU4742在影格B1584撞向手推車,接著撞倒梁婆婆。被告人在影格B1597時才察覺婆婆的存在。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在關鍵時間被告人専注右方的停車位,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轉彎時沒有適時調整車向,致使RU4742進入了梁婆婆的行走路線(參看證物P12 附件II 影格B1550, B1580, B1584, B1588, B1597)。被告人在接近急庇利街交界時已知前方有右彎,卻因尋車位而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轉彎時沒有扭軚盤,沒有留意在前方推著手推車的梁婆婆。考慮後認為被告人並非只是一時缺乏專注。
42. 控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良[2014] 3 HKLRD 706,申請人在兩線分隔車道「只准向前駛」的左一線駕駛一輛5.5噸貨車,在交通燈停車線前停下。當該貨車右轉和駛近行人過路處時,其右前倒後鏡撞倒一名行人的右後腦,引致他死亡。申請人完全沒有意識到受害人,直至碰撞後才察覺他。上訴法庭認為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惕,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和注意路上行人。在「只准向前駛」的左一線右轉是有風險的做法,因為其他道路使用者一般不會預期有車輛違規右轉,再加上沒有小心清楚觀察路面情況,顯然是危險的駕駛模式。
43.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林志發CACC 89/2011,申請人在大雨天駕駛貨車,在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的濕滑路面,以時速每小時40至50公里行駛至交界時,突然失控,先後撞向行人路邊鐵圍欄、衝上行人路、撞向店舖外的簷蓬及電燈柱後才停下。意外導致車上妻子被拋出車外,三天後死亡,另外七名途人受輕傷和店舖外物件器重損毀。控方不能利用“事情不言自明”的法律原則證明危險駕駛罪行。上訴法庭又指出申請人在意外發生後及在電光火石間未能採取適當的方法避免意外繼續惡化,並非構成危險駕駛的因素。上訴庭認為單單以車速不足以證明犯了危險駕駛。但認為以該案䅁情及申請人沒有作供解釋意外成因,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有不小心駕駛。
44. 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CACC 263/2015上訴人駕駛客貨車沿啟田道南行線以時速40至50公里落斜行駛。當時北行線交通燈前有一列汽車停下,死者在北行線兩部的士之間的罅隙突然行出,橫過馬路進入上訴人的行車線,被上訴人駕駛的客貨車右邊車頭撞倒。上訴法庭認為在鬧市以限速頂點行車時不能完全忽視路面可能出現突發情況,包括可能有人從一排停下車輛中間行出的可能性。雖然並非全無猶豫,但認為危險駕駛的決定不穩妥,改以裁定不小心駕駛。
45. 就危險駕駛的定義,《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規定「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該人須視為…危險駕駛。」。第37(7) 則規定「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有何預期,或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甚麼是顯然易見,須顧及該個案的整體情況,包括 :
(a) 在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b) 在關鍵時間在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預期的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及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46. 本䅁意外與天氣和路面狀況無關。梁婆婆並非突然出現在路面,她亦沒有進入被告人原本的行車路線。綜合意外片段A、B和C所見,現場兩旁行人路上有不同的民生活動,行人路上堆放貨物,行人路邊有棚架,行人路上有人在高梯上作業;不時有人在文咸東街路面行走和橫過馬路,當中不乏推手推車的人。片段C所見,在肇事路段上大約4輛私家車長度的範圍,撇除因意外逗留在該處的人,在20分鐘內便有30個人出現在馬路上行走,當中有人橫過馬路,亦有人在馬路上推手推車。
47.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對該處的路面情況並不陌生,他在附近尋車位已有大半個鐘,知道過了急庇利街交界的文咸東街有合法停車位。片段A所見,路人會在文咸東街不同位置橫過馬路,較多發生在交界位。被告人在碰撞前由孖沙街轉入文咸東街時已看見到路面很多人,他沿文咸東街行駛時亦有人在他車後範圍橫過馬路。
48.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強調被告人一直在自己的行車線內行駛。本席清楚梁婆婆在馬路上行走,同意一名合理而謹慎的駕駛者在馬路行駛時,應能假設其他道路使用者會合理地使用馬路,但行人在車路上靠近行人路,推着手推車逆向行走的情況在一般路面,尤其是文咸東街上並不罕見。被告人前面的貨車和的士都順利地在婆婆身邊駛過。
49. 上訴法庭在 張國良䅁中指出「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惕,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和注意路上的行人」。被告人沒有作任何提示,婆婆實在難以預計被告人轉右彎不扭軚,直駛向她,進入她的行走路線。從影格B1517, B1550, B1580和B1583所見(參看證物P12 附件II),當的士駛過,尾隨的RU4742進入梁婆婆行走路線後,婆婆的手推車右車頭更接近行人路,有理由相信婆婆當時看見RU4742駛向她而試圖避開,奈何走避不及。
50. 文咸東街兩邊都是行人路,又不時有人在馬路行走。本席認為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會認為在文咸東街轉彎時不適時調整車向是有風險的做法。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亦必然會認為,在文咸東街轉彎時不適時調整車向又沒有小心清楚觀察路面情況,是顯然危險的駕駛模式。
結論
51. 被告人並非一時缺乏專注,亦非為了拉開與YD6234乘客的距離向行人路直駛。他是為了尋停車位,在文咸東街行駛時出現可以避免的分心,沒有留意RU4742已經駛入了右彎,沒有適時調整車向,沒有留意前方推著手推車的梁婆婆。直到碰撞後才察覺梁婆婆的存在。
52. 因此,不管被告人是基於甚麼原因察覺錯過了右彎,在駛出文咸東街的右彎後才調整車向,他在行駛時沒有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和注意路上的行人,他的駕駛方式顯然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屬顯然易見的危險。
53.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成功舉證控罪所有所須元素。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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