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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692/2008
[2022] HKFC 20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8 年第 1569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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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周至偉暫委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1年4月29日,10月5至6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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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更改贍養費及有關拖欠贍養費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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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這是更改贍養費與有關拖欠贍養費裁定的審訊。
2. 呈請人(“妻子”)與答辯人(“丈夫”)於1993年結婚,二人婚後育有兩名兒子,分別於1996年與1999年出生,現時均為學生。
3. 雙方於2005年起分居,妻子先在2007年於FCMC 14082/2007一案中提出離婚呈請,及後獲法庭許可在2008年於本案中以分居兩年為由提出離婚呈請。
4. 法庭於2009年3月20日頒發暫準離婚令,該命令於2009年10月21日轉為絕對令。
5. 經雙方同意,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兒子,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歸妻子,丈夫有合理探視權。
6. 法庭於2009年9月3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布有關附屬濟助的命令,當中包括:
(a) 丈夫承諾支付兩名兒子的學費及學校費用;
(b) 丈夫承諾在退休後從退休金中支付200,000元給予妻子;
(c) 丈夫每月支付6,0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
(c) 丈夫每月支付5,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即每名兒子2,500元。
7. 妻子於2013年申請更改贍養費,並獲得法庭批准。法庭於2013年10月17日將兩名兒子每人每月2,500元的贍養費改為每人每月6,000元。法庭同時取消丈夫支付兩名兒子學校費用的承諾,丈夫支付兩名兒子學費的承諾則不變。
有關拖欠贍養費
8. 本案中不爭議的事實為丈夫於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間,並無支付大兒子的贍養費,總數30,000元。
丈夫的案情與證據
9. 大兒子本就讀於香港大學精算系二年級,但他在2018年申請轉往中文大學改為入讀經濟系。故此大兒子於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間並無上學,而是在2018年9月才在中文大學由大學一年級開始修讀經濟科。
10. 丈夫指他支付大兒子贍養費的責任是直至大兒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基於大兒子於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停止在香港大學上課,故此他沒有責任支付大兒子每月6,000元的贍養費。
妻子的案情與證據
11. 大兒子入讀香港大學精算系之後,發現課程並不適合他,感覺很辛苦。 故此大兒子希望轉往經濟系,但他未能於香港大學轉系,故他經JUPAS「大學聯招辦法」報讀中文大學的經濟系,並成功獲得錄取。
分析
12. 丈夫質疑大兒子不在香港大學內部轉系,而往中文大學,並且由一年級班重新讀起並不合理。
13. 本席認為大兒子經過親身嘗試後發現課程不適合,而由精算系轉往經濟系,是一個有關學業的合理選擇,難以疚病。
14. 大兒子並沒有在香港大學內部轉系,只因學校不接受,故此他才需要經由JUPAS「大學聯招辦法」在中文大學由一年級讀起,本席並不認為大兒子有刻意拖延。
15. 法庭的命令是丈夫須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本案中大兒子並未完成大學課程,他只是轉科而已,本席亦認同他轉科的理由充分。 故此本席認為丈夫支付大兒子的贍養費的責任,並未因為大兒子因等候轉科未有上學而停止。
16. 本席裁定丈夫須支付妻子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間大兒子的贍養費共30,000元。
更改贍養費
17. 妻子申請更改丈夫支付她的贍養費,由每月6,000元增加至每月20,000元。此外,丈夫退休時一次性支付妻子的款額由200,000元更改成為是1,700,000元。
18. 妻子指出丈夫一直經常拖欠贍養費及兒子的學費等,引致妻子長期經濟拮据,要靠借貸及簽賬信用卡來維持生活,因此欠下大量債務。
妻子的經濟狀況
19. 妻子於1969年出生,審訊時52歲,任職廚房助理,月薪15,500元。
20. 根據妻子於2020年6月15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妻子每月一般開支12,250元,個人開支4900元,兒子開支14,100元,總開支31,250元 。
21. 妻子於銀行有2,667.17元存款,保險權益有60,015.31元,強積金金額總值41,756.33元 。
22. 妻子拖欠多家銀行共477,669.99元,自2005年起欠妹妹350,000元、母親300,000元。 另外他一直未有支付母親每月3,000元的生活,總欠720,000元。有關母親與妹妹妻子的債項,妻子的母親與妹妹並無表示何時要歸還。至於妻子對母親未有供養,本席認為不算是對母親的債務。
23. 妻子表示自己身體狀況不佳,經常頭痛頭暈,曾經在家暈倒,現在仍需要在腦外科、神經外科及內科覆診觀察。
丈夫的經濟狀況
24. 丈夫於1966年出生,審訊時55歲,現任職公務員,每月收入為 82,505元。
25. 根據丈夫於2020年6月26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他每月一般開支37,596元,個人開支每月33,245元及兒子開支5,034元,總數為79,875元。
26. 丈夫持有一位於粉嶺於2015年購入的物業,雙方同意市場價值為4,170,000元,減去按揭後 ,物業淨值約1,900,000元。
27. 丈夫的退休金在審訊時總值3,306,038.09元。丈夫在銀行的存款約7,233元,汽車價值約14,000元。丈夫的債務只有信用卡簽賬17,606元。
28. 丈夫子表示與兒子分離後患有精神病,曾入住精神病院,現仍要定時覆診和食藥。此外,他患嚴重睡眠窒息症及心血管阻塞病腳部勞損等。
分析
29. 妻子指多年來丈夫經常拖欠贍養費和兒子的支出,令她的經濟壓力十分沉重,導致她要長期簽信用卡及借錢維持生活,欠下大量債務,再加上多年來通貨膨脹。妻子要求丈夫給予她的贍養費由每月6,000元增至20,000元及丈夫在退休時一筆過支付她的款項則由200,000元增至1,700,000元 。
30. 丈夫指2008年離婚時,他只有三萬多元的月薪,現在的贍養費數年前已經加到超越妻子原有的生活水平, 而妻子有工作能力,他現時支付的贍養費和兒子龐大的學費已經令他十分吃力 。
31. 雙方並未就對方的每月開支、收入有中重大爭議。 按照妻子15,500元的月入加上從丈夫可得18,000元的贍養費,應足夠支付妻子每月31,250元的開支。
32.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須予顧及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33. 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一案(於判詞第14段)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法庭在考慮更改附屬濟助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34.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於判詞第16段)中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35. 上訴法院法官袁家寧於TCH v TYL (HCMP 1595/2011,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一案中亦有以下解釋: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36. 申請人有舉證責任,在更改附屬濟助的申請中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法庭應該因應他的情況而接納其申請。
37. 在2009年9月3日,雙方均是在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簽署同意命令。而丈夫的收入會按時提高和通貨膨脹在簽定同意命令時是雙方可預期的。 妻子自稱2005年起已欠妹妹與母親債項,可見她財政問題在離婚前已經存在。本席並不認為構成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
38. 綜觀本案,本席認為情況並無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
39. 至於丈夫如拖欠贍養費,家事法庭本身有其執行命令的機制 。
40. 除此以外,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但此條文並不適用於第4(1)(c)款中所指的整筆款額, 故此不管如何,妻子要丈夫退休時支付的整筆款額並不可以更改。
41.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拒絕接受妻子作出有關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命令
42. 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i) 丈夫須支付妻子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間大兒子的贍養費共30,000元。
(ii) 撤銷妻子於2020年6月1日以關於申請附屬濟助的通知書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訟費
43. 本案中雙方並無律師代表,聆訊結果又各有得失,本席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是雙方就妻子分別於2019年10月15日與2020年6月1日提出在本審訊中處理的兩項申請不作訟費命令。本命令為暫准命令,如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親自行事
答辯人: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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