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JING JENNY 李靜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沈昇律師
[2025] HKCA 66
CAMP 324/2023,[2025] HKCA 66
On Appeal From [2023] HKDC 1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3年第32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1年第49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於2024年12月20日頒布判案書 ([2024] HKCA 1181),撤銷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判案書第24(2)段作出暫準訟費命令,即原告人須支付第一被告人有關該傳票的訟費,數額評定為港幣9,500元。
2. 2024年12月31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更改暫准命令。該傳票陳述如下:
「 按照貴官在上述判詞中的第24點(2)的指示:本人向貴官申請更改暫准命令判我勝訴,維持我在傳訊令狀和之前的申索金額,追加申索是次訟費HK$9,000……」
3. 原告人於其2024年12月31日的非宗教式誓詞的附件中,提出同樣的說法,即要求更改暫准命令,判她勝訴。
4. 原告人顯然對本庭命令有所誤解。本庭裁定原告人敗訴,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她的傳票,這是本庭經考慮雙方陳詞後所作的判決,並非暫准命令;本庭作出的暫准命令只關乎訟費。因此,本庭現頒令撤銷原告人2024年12月31日的傳票,不另作訟費命令。
5. 此外,原告人沒有針對訟費評定之暫准命令提出申請更改,該命令已成為永久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