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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4/2023
[2024] HKDC 1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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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顯燊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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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淑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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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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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2)條。
案情
2. 2023年2月13日1100時左右,黃潔兒女士(黃女士)在行經大埔舊墟遊樂場入口時,手持一柄約34厘米長牛肉刀的被告人突然從她後方靠近她,二話不說便試圖搶走她的斜孭袋及環保袋。被告人接着走到黃女士身前並繼續拉扯該兩個袋,黃女士奮力反抗,遭被告人推倒在地上,眼鏡飛脫。過程中被告人沒有以刀襲擊黃女士。
3. 兩人糾纏期間,被告人繼續拉扯黃女士的兩個袋,黃女士則大喊“搶嘢呀”及求救,並聽見有途人喝止被告人。被告人最終停手,並帶同牛肉刀朝着海寶花園方向離開。整件事歷時約5分鐘,黃女士沒有損失,事件報警處理。
4. 駕着車輛駛過案發現場的一對夫婦目睹事發經過,下車嘗試介入,由於被告人手持牛肉刀,他們不敢上前阻止他,但將事件攝錄下來。該對夫婦除見到被告人與黃女士糾纏及拉扯她的袋外,亦見到黃女士左額有血。
5. 一名當時在附近打籃球的男子聽見黃女士呼叫及看見她與被告人扭作一團,他並沒有上前干預,但尾隨被告人,看見被告人進入了海寶花園停車場。此時這名男子剛遇上兩名警員,便把目睹之事告知警員。
6. 一名任職厨師的男子在海寶花園14號地下後巷看見被告人坐在後巷的凳上,嘗試用布為自己的左手腕止血,厨師以為被告人因工受傷,便建議報警和召救護車,但為被告人拒絕。厨師思疑被告人為非法入境者,叫他離開。
7. 被告人離開途中,在大埔天后宮風水廣場外被警員截停。初步查問下,被告人表示自己在斬人期間意外傷及自己,但他忘記了自己在何處把刀丟棄。被告人以搶劫罪被警誡,於警誡下說:“因為無錢,所以老笠”。警方從被告人身上搜出一個染有血漬的牛肉刀刀套,亦檢取了他身穿的染有血漬的衣服。
8. 涉案牛肉刀其後在大埔舊墟遊樂場的溝渠內尋回。
9. 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因沒有錢而打算在大埔舊墟遊樂場搶劫長者。案發當日在前往大埔中心途經八號花園時,他發現草叢中有一柄連刀套的牛肉刀,便將之拾起及收藏於腰間,打算在行劫時用以嚇人。他在該遊樂場外看見黃女士攜帶着一個黑色皮包及一個環保袋,便以她為搶劫目標,從後把她推倒在地上,並嘗試搶走她的兩個袋,但黃女士作出反抗,被告人於是以牛肉刀威嚇她;在兩人糾纏期間,被告人的左手不知為何流血,他看見對方亦有流血。由於附近有途人,他沒有從對方取得任何財物便離開。整件事歷時3至4分鐘。他其後將牛肉刀掉入溝渠內。至於自己衣服上的血漬,他不清楚是來自他本人抑或是來自黃女士的。
10. 黃女士及被告人均在事件中受傷。黃女士右手魚際部(即右拇指基部位置)有一處3厘米的裂傷,額頭有一度3厘米的裂傷,她接受治療後同日出院。被告人則左手手腕及拇指有裂傷,同日接受緊急手術。
被告人的背景
11. 被告人有22項定罪紀錄,其中3項為搶劫,該些搶劫均是在他14歲及之前干犯的。
12. 他現年48歲,據辯方所稱,他已婚,太太在內地工作,被捕前與均已退休的父母同住。他曾任地盤工人,但自2018年開始失業,沒有領取綜援,靠借貸度日。
求情
13. 辯方秦淑君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基於經濟困難,又欠下約10萬元債項,一時衝動便起了搶劫的念頭。
14. 他沒有打算以該牛肉刀傷人,只是藉其威嚇别人。實際上他亦沒有以刀襲擊黃女士。雖然兩人於事件中均有受傷,但傷勢是源於兩者之間的糾纏。
15. 雖然調查顯示兩人住在同一幢大廈,但這純屬巧合,兩人並不認識對方,被告人亦非處心積累或早有預謀地干犯本案。
16. 本案亦不涉入侵處所犯案、夥同犯案或虐待受害人等加刑因素。
17. 受害人沒有蒙受經濟損失,她的傷勢亦不算非常嚴重。
18. 被告人所用的暴力不算太甚,事件歷時亦不算長。
19. 被告人在最早機會坦白認罪,又向警方坦白招認,充分顯示出其悔意,亦節省法庭時間及省卻證人出庭作供。
20. 被告人深表悔意,在求情信中表示不會再犯,家人在信中表示被告人心地善良,孝順父母,極度後悔,決心改過。
21. 秦大律師援引Mo Kwong-sang(茆廣生)v R [1981] HKLR 610案,以指出上訴法庭建議普通持械搶刧案以5年監禁為起點。
22. 本案控罪則沒有量刑指引,刑期會以個别案件情況來衡量。
判刑考慮
23. 本案的控罪,一如搶劫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從此可見這罪行之嚴重性。
24. 雖然涉案罪行沒有量刑指引,但茆廣生案的指引可用作參考。
25. 案發過程中,被告人手持一柄34厘米長的牛肉刀。雖然他聲稱他旨在以該刀嚇人,而實際上他亦沒有以該刀襲擊黃女士,但嚇人的意圖顯然達到了,因為沒有路過案發現場或在現場附近的人士膽敢上前制止被告人的行為,或向黃女士施以援手。
26. 被告人手持該牛肉刀企圖搶去黃女士的兩個袋,黃女士奮力反抗,期間遭被告人推倒在地上,兩人繼而互相拉扯和糾纏,直至被告人離開,事件歷時逾4、5分鐘。
27. 黃女士沒有財物損失,並非由於被告人知錯而臨崖勒馬,而是全賴黃女士奮力反抗,加上被告人可能顧忌附近的路人會干預而停手及撤離現場。
28. 4至5分鐘看似是個短時間,但對身受其害的黃女士來說,必然感覺每分秒都是煎熬,她在這數分鐘內所受到的驚恐一定不輕。
29. 黃女士在事件中亦受到一些身體上的傷害。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該些傷害是由被告人手持的牛肉刀引致,但毫無疑問這些傷害是由被告人的襲擊導致的。
30. 被告人持着牛肉刀犯案,實在對受害人構成莫大危險。就算被告人沒有刻意以該刀傷害對方,但持着該刀與受害人扭作一團地糾纏實屬非常危險之行為,可以令受害人嚴重受傷。
31. 這個嚴重受傷風險從被告人的傷勢可見一斑。辯方呈遞的被告人醫學報告顯示被告人因左腕被割傷而被送到急症室,檢查發現其左手腕有一處4x2厘米的深度撕裂傷,底下的血管及肌肉暴露在外,臨床印象是左橈動脈損傷伴隨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被告人顯然是在糾纏期間不經意地被自己的牛肉刀所傷。
32. 黃女士沒有受到更嚴重傷害,實屬萬幸。
33. 總括來說,本案的案情比茆廣生案所指的“普通持械搶劫”類別,即是劫匪持有並向受害人亮出刀或其他危險武器的情況,更為嚴重。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是5年6個月監禁。
34. 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的儘早認罪,他因而可獲三分一減刑,經此扣減後的刑期是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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